跨境網購逃稅 獵漏三管齊下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淘寶網等國外大型網路購物平台興起,不少民眾大撿便宜,為避免跨境交易成逃稅天堂,賦稅署高層指出,跨境交易查稅從資訊流、金流、物流三管齊下。除了信用卡交易「有跡可尋」外,第三方支付專法立法也會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料給國稅局,只要網購國外貨品超過三千元,就要乖乖繳稅。 賦稅署官員說,民眾別以為只是到國外網站買個皮包或下載軟體不會被查到,除了海關會在貨品進口時攔截檢查外,國稅局還會從信用卡等金流資料中,比對相關資料「循貨或循金流追人」。若不刷卡改用第三方支付交易,未來一樣也逃不掉,交易資料都會被國稅局掌握。 賦稅署高層表示,海關與各國稅局會合作進行跨境交易查稅,僥倖逃過海關查驗,不一定逃得了國稅局的查核。只要國稅局查到逃漏稅,就會把相關資料交給海關,扮演遞送貨物角色的快遞業者,未來報關物件就會被海關「另眼看待」、好好查一查。 台北關高層表示,大大小小的快遞業者很多,通常大型跨國快遞業者很重視商譽,會進行自我把關,不會運送來路不明的貨物,但也呼籲快遞業者,不要為了搶生意,而有高價低報、化整為零或冒用他人名義報關等違法避稅的行為,否則被海關列入高風險名單後,通關要經過嚴格、高比率的查驗、讓快遞貨物「卡關」,才更影響生意。 除了對快遞業者實施分級制度外,海關也實施「快遞貨物點貨進倉作業」,及加強X光查驗等措施,希望多管齊下,以遏止跨境交易逃漏稅。 台北關高層表示,現行「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不夠完備,仍有查稅盲點,台北關正推動修法,針對化整為零等逃稅手法修法防堵,以加強查核效能。 【2014/09/22 聯合報】 Back to top 集資炒房 稅局追獲利藏鏡人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集資」炒房,國稅局要查。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房產交易查稅,將連帶追查集資購屋的行為。隱名出資者按出資比率獲取的房產交易利得,應以實價全額按其他所得申報繳稅,屬於土地部分的利得,亦無免稅優惠。 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率返還,其他出資人取得的房產利得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並按取得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全額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坊間曾有律師、醫師或貴婦合組買樓團,並由數人集資購買房產賺取差價,之後再按出資比率分攤獲利,部分隱名投資人並未誠實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正在進行房產交易利得的查稅行動,將一併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不動產及預售屋買賣交易時,即發現有集資置產獲利,卻未申報所得稅案件,漏報所得金額達數百萬元。 國稅局調查,甲在2011年6月間,以總價1,6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一戶,2012年6月交屋前讓渡給乙。乙在同年11月以總價2,500萬元出售給丙。甲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乙則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5%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調查發現,甲是與友人乙及丁等三人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屆交屋登記時點,因甲名下有其他房屋,加上向銀行貸款成數不足,才轉由乙出名登記;乙出售房產後,依出售價金按出資比率分配獲利給甲及丁。 因此,國稅局改按查得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扣除仲介及換約費用,依甲及丁出資比率核課其他所得,而乙因是房產登記的所得人,土地交易依法免稅,僅需繳納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統計,三人房產獲利合計逾700萬元。 【2014/09/2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桃園市魏小姐問: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為借方餘額者,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可否列為減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有關公司合併,消滅公司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為借方餘額者,致合併當期消滅公司可供分配盈餘減少之數,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計算消滅公司合併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2014/09/2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死亡前贈與農地 免遺產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太保市吳小姐問:她的父親於今年7月31日死亡,曾於去年3月18日贈與她三筆農業用地及一筆建地,需併遺產總額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吳小姐的父親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三筆農業用地及一筆建地,除三筆農業用地,可依前述財政部88年解釋函規定,免併入遺產課稅外,建地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2014/09/2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林先生來電詢問,為產製供銷售之貨物,庫存原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為趕工出貨,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林先生所經營商號向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23111轉8048 存款餘額在200,000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本市繼承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餘額160,000元,可否先至銀行提領出來辦理後事?
外僑勞務報酬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數人合資買賣房屋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未報繳,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房屋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夜店大查稅 財部警政聯手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夜店查稅,財政部承諾配合。立法委員費鴻泰昨(22)日於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質疑稅務員無法進入夜店查稅,獲利千萬的夜店到底有沒有誠實繳稅;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可配合治安機關做嚴格稽查。 信義區知名夜店殺警案震驚全台,費鴻泰表示,此事之後才知道自己的選區有那麼多夜店;聽聞這些夜店每日獲益就有幾百萬元、每月獲利達上千萬元,營業稅應該相當可觀,國稅局應深入查核,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的情形。 費鴻泰要求,台北市國稅局應提供信義、中山與大安三個行政區的報稅資料,交代清楚到底繳了多少營業稅、營所稅,並對這些夜店的稅「查個清清楚楚」,有漏稅就要好好開罰。 但他也質疑,夜店有圍事、有安管,這種場所稅務人員敢進去嗎?張盛和回應,可以配合治安機關進行查稅,了解是否有逃漏稅情形,但如果夜店都有開發票,應沒什麼太大的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已著手彙整轄內三行政區的報稅資料,但仍須一段作業時間,最快今(23)天才能看到資料。 官員指出,夜店查稅講得容易,但執行起來很困難,稽查員進入夜店稽查不像警方進夜店臨檢,有安全上的疑慮,且稅局新聘稽查員很多都是年輕女生,實地查核執行起來更困難。 因此,經常是利用警方的臨檢紀錄了解夜店的營業時間、天數、地段、面積大小、雇員等資訊,再進一步推估其申報銷售額是否合理。 依據稅法規定,夜店銷售額若在20萬元以下,營業稅採查定方式按稅率1%申報,銷售額高於20萬元,則須以自繳方式按稅率5%課徵並開立發票;若夜店裡有提供娛樂節目或有人陪侍,就屬於特種飲食業,須各自按較高稅率15%、25%申報。 【2014/09/2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廠房法拍損益 併營所稅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要留意,若有廠房遭法拍償債,法拍產生之損益,記得還是要併入當年度營所稅申報,以免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一倍以下罰鍰,還債同時又背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廠房遭法拍,其收益多半用於償清他人債務,並非自己取得,因此,也容易造成營利事業忘記將該筆損益列入營所稅申報的情形,反遭稅局補稅並罰鍰,還債同時又背上新債。 曾有一案例,甲公司被稅局查到申報100年度營所稅時,未申報其在當年度2月廠房遭法拍所產生的收益;最終稅局依法拍價格1,200萬元減除廠房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費用1,000萬元,核定法拍收益200多萬元,要求甲公司補稅35萬多元及罰鍰28萬元。 對此結果,甲公司相當不服,認為廠方拍賣收益全部作為償清債務之用,不是所得,因此不須列為所得申報。南區國稅局回應,法拍債務人財產,實質上屬買賣性銷售行為,不論法拍收益作為何種用途,都不改其銷售本質,因此認定仍須列入營所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廠房遭法拍,若法拍價格減掉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費用為正數,形同有獲得法拍收益,仍應計入營所稅申報,以免遭補稅並罰鍰;相反的,若法拍價格減相關費用為負數,代表產生拍賣損失,也可申報扣抵。 【2014/09/2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
稅務問答╱夫妻執業盈虧互抵 兩條件適用所 經濟日報╱台南訊台南市歐小姐問: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有虧損之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的條件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1)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2)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核,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舉例說明,納稅人A君具律師資格,其配偶B君具建築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且均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A律師事務所有所得,而B建築師事務所為虧損,則B之虧損可以抵減A之所得。相反的若其中一家事務所之所得非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定,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另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適用。 【2014/09/2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公司付房屋稅捐 可列租金支出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樹林區葉小姐問:公司無償借用股東之房屋並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可否列報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相關規定,該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稅捐,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3款規定列報租金支出。該分局並提醒,公司代付之房屋稅捐屬出借人租金收入,因未實際給付出借人,可免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14/09/2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工分紅緩課稅 限額500萬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行政院昨(23)日敲定,五大員工獎酬工具將以員工獲配股票500萬元額度內,實施五年緩課稅,經主管機關同意,可擴及一定條件子公司。 此外,單一員工可領取的限制型股票及認股權憑證限額,也決定從現行已發行股份的千分之3,放寬到千分之15,此舉意味著企業可發更多限制型股票與認股權憑證給表現良好的員工。外界認為,上述措施均有助企業強化留才誘因。 五大員工獎酬工具包括,員工分紅入股、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等,是業界常用的留才工具。以現況來說,員工只要獲得企業發放股票,當年就要認列所得課稅。未來實施五年緩課稅後,員工可在五年內自行選擇時點售出、繳稅。不過,若領取股票時,企業有設定閉鎖期,仍需遵守閉鎖期規定。 大陸對台祭出「十倍薪水」刨根台灣高科技人才,引發政院重視。江揆日前指定財經政委鄧振中居中協調翻修產創條例,昨天取得重大突破。鄧振中表示,政院將儘快送出產創條例第10條及10條之1修正案,提供鬆綁研發投資抵減、員工分紅與技術入股五年緩課稅法源,盼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明年實施。 鄧振中指出,昨天召開的協調有三大突破,包括,財政部與經濟部一度僵持不下的緩課稅額度,未來不論員工配股是有償或無償,緩課稅額度都將訂在500萬元,「相信這個額度,能暫時滿足大多數的公司」。其次是五年緩課稅實施對象,除了母公司外,可放寬到一定條件的從屬子公司。 第三是,金管會釋出善意,未來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單一員工領取的限制型股票或認股權憑證,額度上限從目前已發行股份的千分之3,放寬到千分之15。 【2014/09/24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各讓一步 分紅緩課稅上限500萬拍板 聯合報╱記者黃詩凱、沈婉玉╱台北報導 針對員工分紅緩課稅議題,行政院昨天再度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確定金額上限為五百萬元。至於「適用範圍」,則再另訂辦法規範。政務委員鄧振中表示,盼法案能盡速送立院。 為鼓勵企業留才,經濟部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獎酬員工工具,包括員工分紅、員工現金增資配股、限制型股票、庫藏股及員工認股權五種,員工分紅配股、技術入股等課稅議題,經濟部上周提案,每人每年合計八百萬元,做為緩課稅額度上限,但財政部主張比照美國,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經過一周折衝,財經二部各讓一步,確定金額上限訂為五百萬元。緩課對象限制在總經理以下,大股東或董事將不在優惠範圍內。 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員工取得分紅股票且可以處分時,就應該繳稅,但考量「緩繳」可減輕員工獲配股票時當下的負擔,避免員工面臨必須馬上賣股票繳稅的處境,因此同意最長可五年後再繳稅。 張盛和舉例,有些配股是技術股,但公司可能還在研發創業階段,根本還沒獲利,在情理上確實應該給予一定時間及額度的緩課優惠。 財政部官員舉例,如果員工分紅獲得一千萬元,其中五百萬元可緩課五年,另外五百萬元在取得當年度時就要繳稅。員工取得分紅股票時,就以當時的價格來認定稅額,緩課五年期間,若有轉讓持股、提前處分股票,處分的當年度就要繳稅。 至於經濟部主張分紅的對象擴及從屬子公司,張盛和說,每個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公司分紅給員工怎麼會分到其他公司去了「這個我們實在聽不懂」,無法接受。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請經濟部再行研議,昨天並未進一步做成決議。 財政部官員指出,因為取得股票時已確定要課稅的價格,持有期間股價的漲跌都視為員工的證券交易所得。只要員工不是大戶、非居住者等,緩課期間若股票大漲,獲利都免稅。取得分紅股票後在緩課五年期間分散出售,也可能有降低累進稅率的好處。 【2014/09/24 聯合報】 Back to top 美查海外避稅 銀行業:恐干涉市場 經濟日報╱記者劉于甄╱台北報導企業版肥咖條款出擊,美財政部為了阻止美國公司藉著收購海外公司,把註冊地轉至另一稅率較低國家,避免支付較高的美國稅率,研擬企業的境外分支的盈利不會享有豁免徵稅待遇。銀行認為,打擊逃稅規範應能遏止部分逃稅企業移轉到海外,有效增加美本土稅收,但也產生過度干涉市場爭議。 銀行主管認為,美國市場自由開放程度非常高,多數領域中,外國企業比照本土公司享受國民待遇,在商業競爭中可享有公平的地位。 但是,近來為了避稅,企業轉往低稅負國家的案例近幾年來層出不窮。其中,科技公司和生技公司比較常以註冊在海外分公司的方式,用專利費移轉訂價。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企業藉由併購轉籍避稅,台灣無「法」可管。財政部指出,國內目前並無實質營業處所的認定規範,企業藉由各種型式轉籍,目的如屬避稅,確實難以防堵。 【2014/09/24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分紅緩課稅 科技業者中性看待 經濟日報╱記者尹慧中、鐘惠玲、陳昱翔╱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最新研擬的員工獎酬工具緩課稅初步計畫,宏�等科技業者昨(23)日表達中性偏正面的看法。 宏�、聯發科、遊戲橘子皆表示,必須等相關辦法的細節出爐後,才能評論對業界的影響。 半導體業者表示,目前大部分公司採「現金分紅」方式,發放股利也多是現金發放,所以「股票分紅」緩課稅,現階段對於員工激勵的作用有限。 宏�高層指出,具體的放寬課稅額度、級距、分批課稅,或股票分紅實價課稅的時間點延後等方向,有助於提升對中階主管配股獎勵的誘因,同時提升對公司的向心力。 遊戲營運商橘子指出,此舉對於留住國內遊戲人才將有正面幫助,但在相關法規尚未確定前,難以評估對業界的影響性。 科技業主管認為,由於目前員工分紅多採現金發放,所以如果僅股票緩課,沒有納入現金緩課,就沒有太多影響。 對於股票緩課稅的措施,業者多半抱持贊成與正面看法,部分業界認為,要下評論還太早。 【2014/09/24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停業 有條件免暫繳申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台中市某公司仇先生來電洽詢:該公司於今年3月已辦妥停業登記,如於暫繳申報期間結束前仍未復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2014/09/24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民眾張小姐詢問將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報?日後子女以該受贈資金置產,要如何舉證?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彩虹 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不少營業人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等情事,提醒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海關新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求核估完稅價格有明確標準可循,以避免外界質疑海關有裁量恣意之虞,並減少爭議與訟源,降低行政救濟案件撤銷比率,103年8月7日修正發布「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103年10月1日(進口日期)生效(詳附件)。 關務署表示,「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民國96年修訂迄今已7年,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明確規範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之核估順序。(二)鑑於現行進口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施行已逾25年,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修正部分折舊率。(三)由個人攜回國外自用之舊汽車,因與一般進口供商銷之舊汽車,其目的、性質均不相同,折舊率另予區別。 關務署並表示,海關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與一般進口貨物相同,均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循序辦理核價,並遵循WTO關稅估價協定之原則與一般規定;進口人如經調查涉有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逃漏進口稅費情事者,除應補徵稅款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至5倍罰鍰,其涉繳驗偽變造發票或憑證者,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署進一步說明,凡以個人名義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若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報關進口,並僅限供自用,進口後不得販賣、轉售圖利或流為他用,且於完納稅捐提領出倉後,尚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並通過能源局及環境保護署耗能及污染檢測合格後,始能申領牌照。 為期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更臻明確及貨物通關更便捷,減少徵納雙方對核價結果發生爭議起見,該署特別呼籲舊汽車進口業者,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57、2674分機。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陳俊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657 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可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轉帳繳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03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 稅務局表示,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等方式轉帳繳稅,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即可立即連結到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免輸入銷帳編號及繳款金額等資料,就可線上轉帳繳納,實在非常簡便,請鄉親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若您使用行動條碼(QR-Code)網路繳稅時,務必核對網址是否正確,並核對繳稅資料是否與繳款書記載相符,以確保完成轉帳繳稅。 連絡人:張秀玉 連絡電話:037 331900轉611 Back to top 房屋稅課稅資料之申請人有法令限定 !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有不動產權爭議,建議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受理訴訟機關認為有調查必要時,會依職權向稅捐機關查調資料。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房屋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Back to top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Back to top 進口菸酒 須繳許可年費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明(2015)年起,菸酒進口商必須比照菸酒製造商繳交許可年費。菸酒進口商許可年費採取預繳制,每年收取的費用為6,000元。 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財政部已修改「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年費收費標準」,菸酒進口商未來也要繳交包括許可年費、審查費與證照費等規費。 依據修正後規費收取標準,明令菸酒進口業應先繳納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 菸酒進口業者的許可年費費額訂為每年新台幣6,000元。收取方式為新設立或在菸酒管理法修正施行前既存的菸酒進口業者,施行首年許可年費應在新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繳納;第二年起一律在上年的12月31日完成預繳。【2014/09/2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食用油商 將全面使用電子發票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食安危機加快企業導入電子發票速度,財政部昨(24)日決議,將加強營利事業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初期將優先輔導600家食用油脂進口商與製造商,全面使用電子發票。 根據財政部統計,全台一年開出的統一發票約有80億張,預估到年底時,紙本與無紙本電子發票張數可達40億張,但真正沒有紙本的「電子發票」比重約僅6%;全台80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的廠商中,導入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只有2萬家,比率僅2.5%,均遠低於預期。 因應此次爆發嚴重的劣質油混充食用油危害人體的食安事件,財政部昨日召開業務會報,指示財政資訊中心結合賦稅署、關務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各項資源及人力,全面推動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 財政部準備採取兩項措施,包括: 一、第一階段將輔導約600家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並定期公告配合導入電子發票的優良廠商,以提升其商譽及形象。 二、由海關與稅捐機關對食用油廠商進行專案選查及深入稽核,協助相關主管機關確保食用油品進口及製造品質,重建國人食安信心。 財政部也將檢討並追蹤稅捐機關的執行情形,逐步推廣食品業中下游廠商導入電子發票,並透過跨部會資訊化管理、產銷履歷制度及食品安全管控系統,建構我國優質食品產業供應鏈,確保食品安全及維護國人健康。 電子發票的特性是,能將所有交易資料雲端化,連帶營利事業及其上下游銷售流程將會全數透明化。 財政部強調,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後,將結合電子發票、營業稅與海關資料,進行食品源頭管控,其後,再與食品雲介接,即可發揮事前預警及事後追蹤通知的效果。【2014/09/2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發票品名欄不夠 可另填明細清單 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南市張小姐問:手開發票時,發票品名欄位不敷填寫,要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手寫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格式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等事項,惟手開發票品名只有五列,如同一客戶之同一次交易銷售貨物品名超過五項,營業人可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再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該統一發票之附表,但應將明細清單複寫粘貼於所開立發票各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該分局提醒,如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因收銀機發票並無不敷填寫的問題,仍應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規定,逐筆列印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及數量等應記載事項之明細資料。 【2014/09/2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網路銷售未達標 暫免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本報訊 嘉義市陳小姐問:若於網路販售商品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路交易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超過上述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2014/09/2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到劣質豬油事件波及,營利事業若因使用疑似受污染油品為原料,致產品遭封存、下架或回收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瓊芬 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公布,將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年費6,000元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未依規定繳交許可年費,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段盛華 全面推動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共同為國人飲食安全與健康把關 財政部張部長於今(24)日主持103年度第9次業務會報,會中指示財政資訊中心結合賦稅署、關務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各項資源及人力,全面推動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以協助食品安全主管機關共同為國人飲食安全與健康把關。 財政部表示,電子發票是將所有交易資料雲端化,業者及其上下游銷售流程透明化,如果能將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則可結合電子發票、營業稅與海關資料,進行食品源頭管控,並透過與食品雲介接,發揮事前預警及事後追蹤通知之效果;亦即平時食品安全主管機關可透過業者進出貨「異常」紀錄,事先作出預警與因應措施,有效遏止不肖業者之非法行為,若不幸發生類似劣質油脂食安事件時,則可運用雲端上業者交易資料,迅速找出問題源頭與供應鏈,及時通知攔截劣質食品,防止食安危害擴大。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初期將規劃輔導約600家食用油脂業進口商與製造商導入電子發票,並定期公告配合導入電子發票之優良廠商,以提升其商譽及形象。另外將進行專案選查及深入稽核,協助相關主管機關確保食用油品進口及製造品質,重建國人食安信心。未來財政部適時檢討辦理情形,逐步推廣食品業中下游廠商導入電子發票,並透過跨部會資訊化管理、產銷履歷制度及食品安全管控系統,建構我國優質食品產業供應鏈,以確保食品安全及維護國人健康。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郭科長俊呈 聯絡電話:02-23228374 財政部就報載巢運所提五大居住改革訴求,涉及賦稅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收入,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及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二代健保實施後,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仍屬健保費,依上開規定,可於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分派可供分配盈餘時應以法律規定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7日金管證一第0950000507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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