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員工「加薪條款」 可望過關 經濟日報 ╱ 記者吳父鄉/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 6 )日將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修正草案;外界稱此案為本國籍基層員工的「加薪條款」。據悉,朝野立委與財政部皆表態支持,應能順利通過;經濟部盼明年 5 月報稅前可以生效。 經濟部在前部長張家祝時代就大力推動此修法案,本會期也被經濟部列為重要優先法案。為尋求國會支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長葉雲龍近日密集拜會各黨團。經濟部希望新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可帶動約三分之一、逾 43 萬家中小企業替基層員工加薪。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未來中小企業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提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非因最低工資調整),加薪部分可加成 130% ,認列費用抵減營所稅。 有關經濟景氣指數適用的部分,之前曾傳出以經濟成長為指標,當年度 GDP 成長率在 3% 以下即可適用。但官員透露,目前徵詢結果改成以「失業率」當評斷指標的可能較高,最終標準仍有待開會決定。 據了解,草案本會期通過沒有問題,經濟部也將儘快增修子法,希望明年 5 月報稅前通過。官員表示,子法增修重點包括定義經濟景氣指數適用期間、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等,將邀財政部、勞動部等部會共同討論。 【 2014/10/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房東收押金 應申報所得 經濟日報 ╱ 新北市訊 蘆洲區邵小姐詢問:房東收取押金要申報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 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甲收取乙的租金每月 10 萬元,以及 100 萬元押金。甲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 1 萬元的利息收入。甲應申報的租賃收入除每月 10 萬元,向乙收取之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業 1 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假設應申報的押金收入為 1.5 萬元,則甲於申報押金收入時,若已申報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 1 萬元利息,則可以扣除該 1 萬元後,以 5,000 元為做為租賃所得收入。 【 2014/10/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王永慶的 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