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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20140922

打營所稅官司 仍須暫繳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縱使正在打稅務官司,也沒有免辦暫繳申報的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義務,不因正在進行行政救濟而免除,企業仍需依法辦理暫繳申報。

依據規定,營利事業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均須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表示,目前免辦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只有獨資、合夥組織,及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內的企業。

財政部說,最高行政法院是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一宗行政救濟案件,做成這項判決。

甲公司因未辦理97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經國稅局以其96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半數直接核定,加計一個月利息後,寄發繳款書通知甲公司繳納。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提出其在96年度為美化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目前案件正在行政救濟中,國稅局按不正確的96年度所得申報資料,核定其97年度暫繳稅額,顯有重大瑕疵。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判決理由指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申報暫繳的目的,在使國庫的租稅收入能平均分散於全年,以使國家歲入歲出能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因此,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2014/09/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稅務問答/員工健檢費用 應列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嘉義市蘇小姐問: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的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的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 【2014/09/1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夫妻互贈房產 二年別出售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不動產,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機會,夫妻欲藉互贈房產方式,充分運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權益時,切記受贈後的二年內須「惜售」,才能避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上身。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奢侈稅並不對自用住宅課稅。奢侈稅所指「自用住宅」,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者為限。除此之外,名下擁有不只一棟房產者,要藉夫妻贈與的節稅模式,達到節省土增稅的目的,須避免在受贈後二年內出售,否則反而會被課徵更重的奢侈稅。

根據稅法規定,夫妻互贈房產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自用住宅,出售時未曾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者,可以申請按10%稅率繳稅。坊間有納稅人為充分運用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鑑於本身已用畢「一生一次」的節稅權利,轉將其名下待售的房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的配偶,再由配偶出售房產,並以配偶名義申請按10%的優惠增值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夫妻互相贈與房地,雖然沒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地,自受贈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再行出售,會被課徵10%15%奢侈稅。因此,在進行節稅規劃時,民眾必須確認受贈後二年內不會出售受贈房產,才能達到節稅目的。奢侈稅是以房屋及土地合併的實際總售價,按10%15%的稅率,課徵奢侈稅;土地增值稅則是按照公告現值課徵,自用住宅一生一次稅率為10%、一般土地則按20%40%稅率累進課徵。

民眾若為享受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先藉由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最好儘早規劃,避開二年的「閉鎖期」,在受贈後二年再出售,即可依法享有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同時也不必擔心繳納更重的奢侈稅。 【2014/09/16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問答/退職所得扣繳稅額 試算軟體免費下載 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某高中出納劉小姐問:每次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時均覺得很困難,會擔心計算錯誤,發生短扣稅款之情形,請問有無簡便的計算軟體可以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以避免錯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解決扣繳單位對退職所得計算應稅所得額及扣繳稅額的困擾,國稅局有提供免費的試算軟體,可至各國稅局網站(路徑請洽詢所屬國稅局服務單位)下載「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試算軟體」,於給付退職所得時,將相關數據正確輸入各該欄位,即可進行計算,產出退職所得應課稅所得試算表,列出應課稅金額及應扣繳稅額。該所又說,如不清楚如何操作上揭軟體,請電洽所屬國稅局服務單位;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之上漲程度而有所調整,程式版本亦會同步修正,所以記得要下載使用最新版本,該軟體會是退職所得扣繳報稅的好幫手。 【2014/09/16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一年內賣自用宅 土增稅1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自用住宅,仍可申請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並按10%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或出租,係就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而言,若持有未滿一年者,應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日止,只要符合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的相關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甲將買進不到一年並做自用住宅使用的不動產出售,甲在取得這筆不動產之前,該土地用做小吃店營業使用。財政部表示,甲只要在取得後的持有期間內,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規定,即使持有未滿一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五項要件,即可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率為10%。包括:一、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二、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五、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2014/09/1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宜蘭鼓勵文創 減免娛樂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鼓勵文創產業拚減稅,宜蘭縣率先修改其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明令在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出的戲劇、音樂等藝文活動,將全免其娛樂稅。

財政部指出,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其娛樂稅的徵收率,宜蘭縣議會決議通過調降或免徵在其縣市所轄範圍內的娛樂活動相關稅率,依法只需由財政部備查,財政部尊重其降稅決議。

「宜蘭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修正案已經宜蘭縣議會決議通過,並已由宜蘭縣政府公布施行。

修正後的「宜蘭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更名為「宜蘭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主要調整稅率包括將該縣舞廳娛樂稅率比照與舞場一致,由現行的25%降為10%

宜蘭縣為發展為文創城市,鼓勵文化藝術團體到宜蘭縣表演,以吸引更多民眾觀賞演出,並帶動地方稅收,特別在宜蘭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中,祭出凡在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出者,不論屬職業性或非職業性表演,其娛樂稅一律由減半課徵,降為完全免稅的優惠。

其免徵的娛樂稅範圍包括有: 歌唱、說書、戲劇、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現行徵收率1%8.5%不等。

財政部表示,由於娛樂稅是依據票價按徵收率繳納,減免娛樂稅的好處,將會反映在票價,由消費者獲得減稅利益。舉例來說,演唱會門票一張如為3,000元,以宜蘭縣所訂現行8.5%稅率計算,需課徵255元娛樂稅,若演出是在其文化局所屬展演場所,即可完全免徵,票價即可下降。

除了宜蘭縣決定全免在其公立藝文中心表演的娛樂活動娛樂稅之外,目前新北市與台中市也有類似獎勵規定,但只提供減半課稅優惠。

財部指出,政府扶植文創產業不分中央或地方,減稅若能帶動文化風潮、促進地方經濟,財部亦樂見其成。 【2014/09/17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近百項產品 調整關稅稅則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簡化稅制並提升全球競爭力指標評比排名,行政院會已通過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調整稅則約近百項,包括感光乳液、無障礙計程車及椰殼等均降為免稅。

行政院會通過財政部所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除調整貨品稅則號別的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以使我國稅則符合國際規範,並利海關執行稅則分類事宜,另調降部分產品稅率有利於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

主要修正包括四大部分:一、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為期稅則貨名明確及分類需要,修訂類、章註及稅則號別等92項。

例如: 修正稅則第84073100 等稅號中貨名「機動車輛」為「車輛」。

二、簡化稅制、提升全球競爭力指標項目評比排名:由於關稅稅率複雜度是影響指標排名因素之一,因此將稅則第03079130號「活、生鮮或冷藏鐘螺」等九項採複合稅的農漁產品,修正為從價課稅。

三、提升產業及外銷競爭力:包括,調降「椰殼(整粒、片、碎屑)及其碎片之壓縮塊」、其他混合五金廢料的稅率為免稅。

四、修訂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部分,包括:例如,為改善稅率結構不合理現象,增訂第37章註3及第39章註4規定,對輸入供照相用感光乳液、顯影劑以及酚樹脂,供製造印刷用塗佈感光平板板材(CTP)用者免稅。 【2014/09/17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欠稅找老母當清算人 遭管收 聯合報記者林敬家、何炯榮/彰化報導

南投市經營廢五金回收及鋼料內外銷業務的大廠積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5324萬元,前王姓女董事長為躲避執行,辦理公司減資並提領鉅額存款,還推選快70歲的老母當清算人,刻意隱匿財產,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最近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王女獲准。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表示,王姓女子在91年收到國稅局稅單後,利用複查及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的時機,故意不繳納欠稅,並在935月間收到國稅局重新核定的稅單後,隨即辦理公司減資,將減資款項返還股東,還提領公司鉅額存款償還民間債務,以隱匿公司應收帳款,快70歲的老母也被推出來擔任清算人,以逃避強制執行。

王女解釋,減資款項及公司應收帳款都拿去償還銀行借款,但彰化分署根據銀行所提供的借款資料,認為借款金額與減資款項及公司應收帳款差距太大。

彰化分署認為王女刻意隱匿財產,規避執行,910日彰化地院裁定准予管收,這幾天她在彰化看守所平靜,作息正常。彰化分署長郭棋湧說,到昨天為止,家屬仍未表明願意繳納積欠的稅額,依法將管收三個月。 【2014/09/17 聯合報】 Back to top


問答/受贈屋二年內轉賣 有條件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桃園訊

桃園市梁小姐問:夫欲將名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贈與給妻,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又如妻在二年內將該房地出售,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係對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不動產課徵,「贈與」並非銷售,因此不用繳納特銷稅,惟日後受贈人(即新所有權人)出售自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外,其餘均應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違反前揭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2014/09/17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買賣容積漏稅 連補帶罰5千萬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都市建地稀少、寸土寸金,建商對「容積」需求高,不少投資客藉由買賣各種容積獎勵措施換取的容積來獲利,卻沒繳稅。賦稅署表示,容積買賣屬於權利交易,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實價課稅,今年上半年逮到一案,連補帶罰5千多萬元。

購買冷門地段的古蹟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給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後,再將容積移轉到燙金地段的建案上使用,讓小巷道也可蓋出摩天大樓,是建商及投資客的「鍍金術」之一,獲益十分可觀。財政部已將容積買賣利得的獵漏,納入年度租稅漏洞防堵計畫中檢討。

賦稅署官員表示,容積愈多,就可蓋愈多戶,使建設公司對容積需求很高,讓容積轉手的獲利驚人。

官員指出,十年前容積的價格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現在已經暴漲為公告現值的2倍,十年漲了20倍。

賦稅署官員說,容積價格太好,使許多仲介、代書、建商等都透過買賣容積來獲利、賺差價。依法除了原始地主賣出容積免稅外,第二手之後買賣容積都要實價課稅。

容積買賣不是真正的不動產買賣,屬「權利」交易,沒有土地增值稅、奢侈稅等問題,但要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企業若因容積移轉取得代價,也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營所稅。

官員說,因為容積買賣不必登記,除非是必須揭露重大訊息的上市公司,許多投資客以為沒人知道,故意不繳稅,但官員說,可透過取得容積的建商,以及賣出容積的地主雙向追查;再加上容積買賣金額高,會透過銀行開立屢約保證專戶,可從金流管道循線追查,就可查出透過容積轉手獲利的人,以及賺多少錢。

賦稅署官員說,今年上半年選出四案追查,其中一案就查中有容積多次轉手買賣獲利,最後連補帶罰5千多萬元。 【2014/09/18 聯合報】Back to top


技術性拖延避奢侈稅 照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例,買賣雙方原來交易幾近完成,但聽從地政士建議,先解除交易,待超過奢侈稅課徵年限二年後再改與第三人立約以避稅,最終遭連補帶罰近百萬元。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呼籲,針對買賣時間二年內或交易金額龐大、有異常案件,稅局都會進行選案查核,民眾切勿輕易聽信傳言,以免逃稅不成還得賠上罰鍰。

李慶華表示,查核時經常發現民眾聽從仲介、地政士建議,刻意「規劃」交易時點、金額或找人頭戶、改以他人名義銷售,以規避奢侈稅;民眾通常比較不了解稅法,為了節稅目的,經常會聽從建議。

北區國稅局查核到的案件,買賣雙方甲和乙本已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談妥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及稅費負擔等相關事項,乙也先支付了七成交易價款,交易幾近完成,只差正式簽訂買賣契約。

但甲聽從地政士建議,若按照原先交易,甲持有房屋期間未達二年,仍在奢侈稅課徵時限內,因此安排先解除交易,且為怕稅局察覺異狀,待過了持有年限二年後改和第三人乙的兒子丙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以為可就此規避奢侈稅。

稽查人員在檢視甲與丙的買賣契約發現,該棟房屋之前已登記過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且乙為了購屋也向銀行貸款,交易動作幾已完成,最終因雙方有爭議而解除交易,但日後賣屋對象卻是乙的兒子丙,引發稅局注意。【2014/09/19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標準扣除額經核定 不能再改列 經濟日報本報訊

白河區李先生問: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原採標準扣除額,現在可否申請改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李先生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選擇採用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事後發現可以扣除的單據加總超過152,000元,想要申請退稅,但是由於李先生的申報資料國稅局已於10212月審理核定,所以不能申請變更改用列舉扣除額。 【2014/09/19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照顧須長期照護者所給付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療費用已成為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依據財政部10111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規定的內容,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健保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至於聘請看護、購買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支出,因不屬醫療行為的必要費用,因此不得列入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因中風半身不遂須長期照護的父親乙,共給付醫院附設之養護中心醫師診療費、 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支出,則甲該年度可列舉扣除醫師診療費,但非屬醫療性質之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及管理費等生活照料費用,仍不在列舉扣除範圍內。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申報扣除。【#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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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楊凱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分支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應由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通報

(南投訊)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總機構申請總繳業經財政部核准,嗣後分支機構新增時,是否須再向總機構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分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營業人,如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之總機構提出申請。
該分局提醒,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總機構於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罰;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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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蔡欣巧,電話049-2222921#308


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醫療機構醫師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如不具僱傭關係,且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綜所稅股陳君佩,電話:(056338571202Back to top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於101年將持有之未上市()股票出售其子,子有給付價金,為何國稅局還通知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明定。次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係規定財產移轉時,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為財政部68414日台財稅第32338號函所明釋。就陳先生案例而言,其係於1011230日移轉甲公司股權103萬股予其子,總價款3,039萬元,其子於1011231日匯款1,000萬元給付第1期款,另於103121日出售甲公司股權54萬股,得款1,958萬餘元再支付第2期款,惟查陳子於101年時年僅20歲,所給付之第1期款係來自父母99100101年度之現金贈與,而第2期款係來自出售甲公司股權所取得之價金,其性質與陳先生貸與價金並無不同,是依前揭規定,陳先生須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謂「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須能證明買受人於買賣當時確實係以自己所有之價款支付者,方有該條第6款但書規定之適用,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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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5


掌握食品流向 電子發票保食安

為有效掌握食品原料流向,財政部推動食品業導入電子發票,促進業者上下游之進銷項與流程透明,讓民眾吃得健康、吃得安心。
  今年中秋連假,全國陷入餿水油風暴,民眾人心惶惶。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蘇俊榮表示,電子發票是將所有交易資料雲端化,業者及其上下游銷售流程透明化,如果能全面推動食品業導入電子發票,則可發揮事前預警及事後迅速追蹤掌握上下游業者的效果,亦即一旦發生食安事件時,可利用雲端上的業者交易資料,找出問題源頭及供應鏈並及時攔截貨品,甚至,食品安全主管機關也可透過業者進出貨「異常」紀錄,事先作出預警與因應措施,防止不肖業者之非法作為。
  古語有云:「民以食為天、國以糧為本」,「食」不僅是人民生活所繫,也是國家發展的根本,財政部希望藉由電子發票的推動,協助政府單位掌握食品原料流向,讓民眾吃得安心又健康,希望民眾與業者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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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新聞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推廣小組林專門委員芳如
聯絡電話:02-2746-1207
E-Mail
frlin@fia.gov.tw
 


出售不動產要不要課徵特銷稅?「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有解

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實施已滿3年,仍有不少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為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設計了淺顯易懂的「特銷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免費下載或索取。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民眾A君因貸款壓力大,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出售,因不熟悉法令,以為出售房地當時,僅持有1戶房地,即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的規定,惟因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致仍不符合特銷稅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經國稅局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查核出售不動產未申報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或誤聽信不當安排規劃,致漏未申報。有鑒於此,該局特別將民眾常見應申報而未申報特銷稅的情形,製作了淺顯易懂的「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免費索取或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 )下載使用,提醒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時,自行檢核是否有應申報的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客戶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12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贈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至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分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送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而逕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處罰。

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謝進義 電話:037-320063103) Back to top


遺失執行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書,要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嗣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寄送傳繳通知書時,如收到後不慎遺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繳納。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執行分署執行時,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繳納期限,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執行分署補發,於補發繳款書當日赴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並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之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稅繳款書時,應儘速於限繳日前向公庫繳納,如逾期仍未繳納,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分署執行者,請於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依限繳納;若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應納金額未滿2萬元,可就近至全國統一(7-eleven)、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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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汪海濱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5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未提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核發之證明文件,債權人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債務人居住國外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所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函復,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
該局呼籲並舉例說明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600餘萬元,惟因該公司之債務人居住在國外,且甲公司無法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故無法據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該局乃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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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起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7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陳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當時僅依查詢之所得資料申報,而未再檢視是否還有其他來源所得,致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其海外基金之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等所得660餘萬元,經該局依法按漏稅額19餘萬元裁處1倍之罰鍰19餘萬元。陳君主張該局提供之所得清單,並未將其海外所得列入,是其漏報所得不應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海外所得則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再仔細檢查,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避免漏報受罰。【#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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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1


行政院第3414次院會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本次擬具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主要係為解決海關實務執行貨品認定之困難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簡化稅制以提升全球競爭力指標項目評比排名,同時為反映廠商及各界建議事項,降低廠商進口成本,提升產業及外銷競爭力。各項修正均經徵詢產業主管機關意見,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通過,合計共修正章註、類註各4項,增註11項,稅則稅率96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本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解決海關實務執行面之問題
為期稅則貨名明確及分類需要,修訂類、章註及稅則號別等92項,主要係涉及貨名的修正,稅率則維持不變。例如:修正稅則第8504節之貨名「感應器」為「電感器」,以避免海關在實務認定時發生疑義。

二、簡化稅制以提升全球競爭力指標項目評比排名
將稅則第03079130號「活、生鮮或冷藏鐘螺」等現行採複合稅課稅之9項農漁產品,修正為按從價稅稅制課稅。

三、配合產業發展之需要,調降部分貨品之稅率
(一)為應產業需求原料殷切,調降稅則第14049040號「椰殼(整粒、片、碎屑)及其碎片之壓縮塊」及稅則第81129222號「其他混合五金廢料」之稅率為免稅。
(二)為提供低度開發國家(LDCs)貨物進口免稅待遇,以促進該等國家經濟發展,於稅則第20098030號「檄樹果汁」之第2欄稅率增訂低度開發國家(LDCs),適用免稅稅率。

四、配合稅則增註規定增修訂部分
(一)為改善稅率結構不合理,降低廠商進口成本,提升產業競爭力,增訂第37章增註三及第39章增註四,對於輸入感光乳液、顯影劑及酚樹脂,供製造塗佈感光平板版材(CTP)用者免稅。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及個人捐贈消防用途之救災車輛及救災裝備等,供消防機關使用,以達社會救助之目的,修正第87章增註十三、十四規定,擴大免稅主體之適用範圍。
(三)為建構更完善之無障礙運輸環境,增訂第87章增註十八,對於輸入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機動車輛,經證明確供無障礙計程車使用者免稅等。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第29章增註四、第30章增註三、第84章增註五、第85章增註六及第87章增註九等規定之核准或核發證明文件機關名稱。
  
該署最後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10394日第3414次院會通過,近日內將轉送立法院審議。另對於修正內容有任何不瞭解之處,歡迎洽詢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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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許世明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28


為防杜入境旅客以化整為零方式攜入大陸乾香菇轉售圖利 財政部關務署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處理方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日發現多起由大陸或經由小三通方式入境之旅客,自行攜帶限量範圍之乾香菇,出通關管制線後交由專人收購混充韓國香菇轉售至市面,此類化整為零走私方式,尤以利用團客入境最為嚴重,為防杜以上不法走私行為,關務署於103915日邀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海岸巡防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台灣菇類發展協會及關區查緝單位等,召開會議研商處理方案。

據該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附表規定,自大陸地區攜帶大陸乾香菇入境,分別不得超過1公斤及1.2公斤,並以旅客自用且自行攜帶為限,禁止以併裝方式攜帶,後者更禁止以郵包方式寄送。

因大陸乾香菇轉售利益龐大,金門水頭碼頭入境大廳外,時有對小三通入境旅客公然收集其攜帶入境之乾香菇,並給予報酬之情事。另金門機場亦有招攬旅客攜帶香菇返臺給付報酬情事,以臺北松山機場為例,自103725日至10395日,共查獲旅客超帶未申報大陸乾香菇計388公斤。另配合安康專案政策,海關會同相關機關於金門地區進行市面查緝,分別於102531日查獲大陸乾香菇2,345公斤、10369日查獲184公斤及同年84日查獲399公斤。

關務署表示,為防杜此類化整為零走私大陸乾香菇之不法行為,將對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中有關旅客攜帶大陸乾香菇入境之限量規定,進一步評估是否修正,以期自源頭有效遏止;另建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附表農產品部分,評估將乾香菇列為禁止旅客攜帶項目,以遏止違法轉入臺灣。

上揭修法評估定案之前,該署將行文交通部觀光局向各旅行業者加強宣導,呼籲入境旅客切勿受託攜帶大陸乾香菇入境或轉售圖利,海關將賡續加強查緝不法,並利用安康專案機制至市面聯合查緝,以期保障國人健康,並兼顧國內菇農及合法進口廠商之權益。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吳如萍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4


非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之收益應覈實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納稅義務人買賣土地容積權益交易,發現部分土地容積權益出讓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卻未申報容積權益移轉所得(高達5千餘萬元),全案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該署表示,依財政部889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及957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係屬權利交易,其自第三人所取得之對價,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上開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如容積移轉人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時,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因此以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但取得容積權益者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後再行移轉該權益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容積權益之售價減除容積權益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署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出售土地容積權益收益者,均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其屬營利事業者並應依收入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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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鎮堃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30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繳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實際並未取拍賣得價金,仍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後,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02月間遭法院拍賣,甲公司並未申報拍賣損益,經國稅局以拍定價格1,200多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0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100年度出售房屋增益200多萬元,要求甲公司除必須補稅35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漏報所得的罰鍰28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就是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是,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不影響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性質,因此須依照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申報年度之純益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663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以往年度核定虧損者,如虧損年度有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該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舉例來說,某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102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101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500萬元,且同年度有投資上市公司獲配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200萬元,則某公司102年度可申報扣除之101年度核定虧損為3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者,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以免因計算錯誤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規定,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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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1


以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書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之方式,規避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房地,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1020日銷售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桃園縣大園鄉都市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核定系爭土地銷售價格7,575,000元,應納稅額757,500元。納稅義務人甲君雖主張,於10033日取得系爭土地,至102313日移轉予乙君已逾2年,無須課徵特銷稅。惟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甲君於1011020日與買方乙君所簽訂之第1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雙方已就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及稅費負擔等相關事項規定綦詳,買方乙君亦依該契約所定付款流程支付價款6,520,000元,嗣雙方雖於102125日合意解除前揭契約,惟甲君並未返還乙君已支付之款項,卻另於102313日與買受人乙君之子丙君就系爭土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將甲君未返還之款項轉作訂約金,因甲君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簽訂後,已收取系爭土地近7成之銷售價款,該局核認甲乙雙方買賣交易於1011020日簽訂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時即已合意成立,補徵特銷稅應屬有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君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訴願決定理由再敘明,本件甲君與買方乙君間藉由簽訂第l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及抵押權設定方式,以確保系爭土地產權及已給付款項,嗣雙方解除第1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甲君於持有系爭土地滿2年後,再與買方乙君之子丙君簽訂第2次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逃避原應繳納之特銷稅,違反租稅法之立法意旨,違章事證明確,為求租稅公平,除應核課特銷稅外,其因而致生漏稅之結果,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2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自應論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梁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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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應依實質課徵贈與稅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快速,信託之運用需求日增,在我國稅捐實務上,因信託關係所引發徵納雙方爭訟案件,首推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之爭議。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究應以納稅義務人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規定,按契約訂定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現之現值為贈與價值,抑或以實質課稅原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以時價(當日收盤價)計算其對應之稅額?目前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均支持國稅局見解,認應以實質課稅原則按前述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確保裁判見解統一,最高行政法院103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時,其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利益歸屬,暨課稅法律之立法目的為依據,始合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1項及第2項所規定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因該股利並非受託人本於信託法所規範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之信託本旨而孳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1項係針對信託法規定之信託而為「視為贈與」規範之意旨不合。觀其經濟實質,乃納稅義務人將該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並因於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所規定「他人允受」之要件,而成立該條項規定之贈與,故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及第10條計徵贈與稅,並無不合。至納稅義務人上開行為涉有租稅規避情事者,亦應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及第 10 條計徵贈與稅,自不待言。
該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稅務專業代理人,切勿為了節稅或規避稅負,假借合法的法律模式,利用僅具形式之消極信託契約樣態,以達成降低租稅債務、規避實質課徵贈與稅之目的,引發不必要的爭訟。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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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申報應向何那一個稽徵機關辦理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想要將坐落於高雄市左營區之房地贈與李先生,其本人之戶籍設於屏東市,但其父親之戶籍地址在臺北市,若要申報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申報;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報。()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李先生之父親戶籍地為臺北市,所以其贈與稅申報案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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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秋萍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7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給其兄乙君,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4,500,000元及課徵贈與稅230,000元。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始可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志成,電話:04-2305111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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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雖已繳納其應繼分,惟其他納稅義務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款,依法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繼��人洽詢自己已繳清應繼分之遺產稅,其他納稅義務人倘未繳納應繼分之遺產稅,其可否免負繳納責任、免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是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遺產係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就遺產稅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雖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要求稽徵機關按其法定應繼分分別開立繳款書繳納遺產稅,惟如其他納稅義務人未全部繳納各自應繼分稅款時,稽徵機關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就全體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之稅捐,請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不僅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沈重負擔,還將遭移送強制執行,恐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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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告訴您註銷牌照後應如何處理,以免遭罰傷荷包

(苗栗訊)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若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再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鄉親千萬別心存僥倖!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讓民眾瞭解並保障權益,近期已寄發輔導單,請您務必詳閱。輔導單內容詳述後續之處理方式,讓鄉親知悉逾檢註銷車輛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報廢,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嚴重性,雖僅是單純的牌照註銷,但往後還有一連串的罰鍰問題,讓您的荷包大失血。     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定期驗車,以免被監理單位註銷車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苗栗監理站電話:037-331806、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電話:331900612613615616;或竹南分局電話:472215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游芷萍 連絡電話:037-331900613 Back to top


民眾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忘記繳納稅款,來電詢問會被罰多少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若未滿2日可至便利商店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超過2日後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1.繳納期限截止日若為非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第56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繳納期限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繳納期限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第56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逾期繳納,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Back to top


有關暫繳申報之規定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外,應於10391日至30日,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按其上年度(102)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如對於上揭規定有相關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江欣穎 電話:037-3200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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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同時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面積限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自用住宅用地時,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該分局指出,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同時准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標準,依照同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部分,超過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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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報20140818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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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地基主」怎麼來的

「地基主」是什麼? 相信大部分的台灣人也都不知道,我也是從小耳濡目染跟著拜,只知其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這篇應景的文章,剛好可以解惑! 你是不是平埔族混血子孫? 由來: 十七世紀初漢人常從福建搭帆船來到台灣,與當地平埔族作「以物易物」的交易。清初禁止漢人攜眷來台,渡台先民紛紛娶當地平埔族之女為妻(按:這也是小時候常聽長輩講的一句話「有唐山公,沒唐山媽」的由來)。 平埔族的風俗是「女性會」,財產傳女不傳子,賞賜給女婿廣大的土地,渡台的漢人都會將祖宗牌「背」來,在台灣祀立「祖宗牌」。 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教導妻如何拜祖宗,幾年後每當「家祭」時總會想起所拜的是漢人的祖宗,但是真正栽培我乃平埔妻的父母,乃另備一張桌子擺幾道菜餚、二副筷子,三五只金銀紙,祭拜有恩情的平埔岳父母,答謝這一大片廣大的土地基本原始主人。 祭拜時只要有「番」字的物品不可以拿來當「祭品」,如番石榴、番茄、番麥、番薯等,怕子女講出來得罪平埔祖宗,小孩問起就胡謅「因為番石榴、番茄等有子,吃後解出又會長出來,對神祖不敬」,所以不能當「祭品」。 一代一代傳下來在台的漢人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一定會另祀「平埔祖宗」。後來改稱土地原始主人為「地基主」或稱「地靈公」。 漢人與平埔族混血子孫有三個遺傳跡象: 1-小手臂靠近手彎處有一道「橫紋」 2-嬰兒出生後兩片臀部「黑青」到四歲左右自然消失 3-兩隻腳的小腳趾指甲呈「剝開」形狀 此三點是平埔族群原住民遺傳基因。 民國七十多年民政廳要我在全省23個縣市政府講解「禮儀」時,時常與當地耆宿閒聊「祭祀」的「禮俗」時,在課堂上就直接說明將「番」字去掉就可以當作「祭品」,將「番石榴」改為「芭樂」、「番茄」改為「Tomato」「番麥」改為「玉米」、「番薯」改為「地瓜」、「番椒」改為「辣椒」、「番仔火」改為「火柴」、「番仔油」改為「煤油」、「番頭」改為「踅頭」等等,現在都可以當作「祭品」。 台灣人是富感情、講道義、思回報的民族所以迄今台人在「家祭」時仍然有另祀「地基主」的現象,唯三四百年來都將「地基主」認為是房子的地基神。 祭祀「地基主」是答謝「平埔嬤」的父母。 過年的除夕傍晚與春節早上的「家祭」,因要留祖宗過夜,擔心漢番不合所以沒拜「地基主」。 以上解釋很清楚,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