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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報20140818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0.3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6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15萬元。 【2014/08/11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8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等。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五稅助攻 前七月稅收破紀錄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1)日公布全國賦稅統計,累積17月稅收高達1.19兆元,再創歷年同期新高。其中營業稅、房屋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遺產及贈與稅及牌照稅等五項稅目,累積17月稅收也都創下歷年新高。
財政部表示,樂觀預估達全年稅收目標沒問題,今年後五個月表現若可維持在去年同期之上,預估全年可望超徵303億元。
財政部統計,7月除綜所稅及土增稅減少外,在內需熱絡、出口表現亮眼下,營業稅、營所稅、證交稅、關稅及貨物稅皆呈現成長,表現普遍亮眼。
其中,證交稅7月稅收為96億元,增幅34.7%,是20119月以來新高;累積17月證交稅為541億元,增幅34.3%,也創三年來新高,顯示股市交易熱絡。
營業稅7月稅收為589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7.2%,表現亮眼,累積17月營業稅共2,078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6.2%,創歷年同期新高,主要和進口及國內消費增加所致,顯示國內市場熱絡。
至於綜所稅受7月底第一批退稅影響,加上今年退稅金額總計約531億元,比去年多了31億元,因此7月稅收減少196億元;第二批退稅為10月,也將影響當月稅收表現。
展望全年表現,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許瑞琳表示,目前看來樂觀預估今年稅收達標沒有問題。
今年稅收目標訂在1.87兆元,與去年總稅收1.83兆元相比,今年只要比去年增加325億元,增幅超過1.8%即可達全年目標。
外界關心今年稅收可超徵多少,許瑞琳表示,除了每月固定入帳的稅目外,下半年稅收較大的稅目包括營所稅暫繳收入以及11月的地價稅,若往後五個月表現都沒遜於去年同期,預估今年可望超徵303億元。【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房市動能趨緩 土增稅收連減二月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1)日公布今年7月全國賦稅收入統計,7月土增稅收為82億元,較去年減少達18.2%,已連續兩個月負成長;累積17月土增稅金額仍維持正成長,但增幅已趨緩。
若以徵起件數來看,今年7月土增稅件數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16.9%,已連續四個月負成長;累積17月土增稅件數也較去年同期減少2%,近五年來(2010年來)首次出現負成長。
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許瑞琳分析,7月件數減幅達兩位數,一部分受去年7月基期水位高影響。去年7月土增稅收為歷年單月新高,推測與當時正處奢侈稅閉鎖期結束、房市交易轉旺有關。
今年各縣市調高公告地價,前七月土增稅收增加3.7%,但徵起件數仍比去年同期減少2%,許瑞琳說,顯示房市沒有像去年那麼好了。 【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巨量資料分析/下一步 財稅災防入列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科技部長張善政力推巨量資料(Big Data)分析,繼健保big data之後,未來巨量分析還會應用在教育、災防、財稅及交通ETC等領域,以協助政府公共政策的檢討與制訂。
科技部官員也強調,選定應用巨量分析領域,係以公益性為最大考量,而且必須本身累積夠大資料庫。而目前選定上述領域,big data要如何應用還在醞釀階段,須由各部會進一步提計畫。
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進一步指出,當今的災難屬於複合型災難,必須整合雨量、土石、消防、大氣,甚至石化氣體與物質等資訊。而且,災防big data不涉及個資問題,且有急迫性。科技部將以科技預算來予以支持。
官員表示,教育成績分析,主要是幫助政府檢討、調整教育政策。例如,先前科技部支持學者進行台灣學生數學成績分析與追蹤,未來如能有更多data分析,可作為施政時參考,幫助政府調整資源分配。【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非即期支票跳票 免列當年度所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板橋區王會計師來電詢問:其執行記帳業務,10271日收取某公司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但到期卻跳票未獲兌領,是否要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59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領,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王會計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收取之記帳報酬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所收取之非即期支票如102年度未獲清償,該年度不必列入所得申報,惟應於實際清償時之年度列入所得申報。【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健保巨量資料 將開放研究進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巨量資料(Big Data)分析已成為大趨勢,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多時,將開放健保巨量資料讓研究機構從事增進國民健康研究,並制訂專法,確保患者記錄和健康資訊隱私。
科技部自明年起以科技預算支持中研院「健康照護的巨量分析計畫」,開啟台灣巨量資料分析時代。行政院擬仿照美國「健康保險可攜與責任法」(HIPAA法案)的精神與作法,制訂專法,主要是要確保患者記錄和健康資訊隱私,並且針對研究機構研究成果若衍生商業價值,轉給業界衍生應用,亦將明訂一定比例回饋給健保,確保巨量資料分析的公益性,以及其應用成果為全民所共享。
科技部長張善政在擔政務委員時就已提出健保big data的構想;因健保投保率達99%,已累積巨大data,至今未開放國內研究機構進行分析,張善政認為,若能開放運用健保資料庫,例如哪些藥物有濫用情況、特殊用藥等等,就能從中找到改善健保制度,並增進國民健康。科技部官員強調,健保big data將限公益性相關研究。
科技部明年起將以科技預算支持健保巨量分析計畫。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表示,中研院副院長陳健仁團隊提出的提升健康照護巨量分析計畫結合醫療雲的建置,已獲科技部通過,自明年度起將以特別額度支持,額度約有5,000萬元。
包括人權團體關切的個資洩露問題,錢宗良強調,健保big data使用,絕對不會涉及個資,研究者不能針對個案研究,透過層層把關,研究機構也不可能拿到個案資料。
行政院和科技部、衛福部已針對健保資料庫討論多時,並搭配個資防護措施。官員表示,第一層是衛福部已成立委員會,對申請運用健保big data的研究者要提出具體計畫,包括方法論、資料呈現方式等,該委會員亦有人權及法律專家。
其次,健保big data將由衛福部統籌管理,包括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署等都累積相當data;研究者若要運用健保資料庫,只能在指定地點運用,不得攜出。
第三,行政院將擬訂專法,將針對個資保護、研究成果衍生加值應用與商機訂出回饋機制等。【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對先進光提假扣押 大立光再抗告駁回 經濟日報記者劉芳妙/台北報導

光學鏡頭廠先進光昨(11)日晚間發布重大訊息指出,針對大立光提出執行假扣押一案,先進光不服,依法提出異議以資救濟,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駁回大立光之再抗告,假扣押案遭廢棄,全案確定。
對此,大立光表示,法院駁回假扣押案,主要認定先進光未有脫產疑慮,但不影響刑事及民事訴訟,法官認定,大立光主張先進光竊取營業機密一事,大立光有做到釋明的責任。
在民事部分,目前大立光針對先進光已提出15億元損害賠償金額,大立光表示,未來偵察終結之後,將再提出15億元的數倍賠償。
大立光去年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對先進光執行假扣押,相關資產及設備金額達15.22億元。
先進光以NB鏡頭為主,目前NB、平板電腦鏡頭是產品主力,同時積極發展安控及車用等鏡頭。【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快訊/營所稅申報講習 三重所27日舉辦 經濟日報稅務快訊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表示:為協助新設立營利事業瞭解營所稅有關稅法及申報實務,訂於8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舉辦「新設立營利事業單位稅務法令講習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暨常見違章案例」,歡迎營利事業主辦會計、代理記帳業者及一般有興趣民眾踴躍報名參加,以增廣稅務常識及實務經驗,上課地點: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212樓訓練教室,課程完全免費,活動詳情可至北區國稅局(www.ntbna.gov.tw )網站查詢。 【2014/08/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列報公司支出之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亦即公司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將私人旅遊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惟所提示與對方客戶之電子郵件往來信件內容皆為參訪博物館及著名景點等一般私人旅遊行程,卻無法提示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查獲某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及憑證,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22萬餘元,其憑證內容為旅遊團費,由於該公司無法提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該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之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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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6

於海外就地報廢已出口之製成品應檢具之憑證。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或製成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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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吳靖如,聯絡電話:04-24852934107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上述提到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所以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必須符合無償且供住家使用的條件,才不用計算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何惠絹,聯絡電話:04-2485293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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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 人變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實務上曾經發生公司解散後未選任清算人,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限制其法定清算人(全體董事或股東)出境後,公司始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當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改限制新任清算人時,限制出境期間究應重新起算或接續計算滋生疑義,嗣經財政部於99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令釋: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稽徵機關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同。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組織如不欲繼續營業或經營不善而解散,應循公司法規定儘速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嗣公司現務了結、債務清償及分配賸餘財產等程序均踐行而合法清算完結後,無法清償之欠稅及罰鍰始得註銷,否則,如放任不管,公司全體董事或股東均將面臨限制出境處分,國外經濟活動亦將受到影響,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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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依法扣繳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另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A10211日出租房屋予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120,000元,扣繳稅額12,000元,甲公司於給付12月租金後即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亦未辦理扣繳申報,致A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無法辦理退稅。則A君可依上開說明,代扣繳單位補報扣繳憑單,再辦理退稅事宜。【#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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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柏蒼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民眾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移轉新負責人,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以所經營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係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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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陳慶瑞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3

公司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股份為對價支付15億元合併乙公司,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之規定,將乙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20億元),財務上認列廉價購買利益5億元。由於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20億元入帳,未來甲公司亦將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如廉價購買利益未予計入課稅所得額,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之情事,因此,廉價購買利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方屬衡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商譽最低得按5年攤折之標準,及國際間對廉價購買利益計入課稅所得額之作法,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列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得不償失。
(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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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視同買賣,不動產於交換取得登記之日起未 滿2年出售者,仍應繳納奢侈稅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是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如果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行出售,就要仔細檢視是否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該稽徵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A都市土地跟他人換入B都市土地,雙方並於10281日完成移轉登記,假若甲君於102121日立契出售B地,那麼甲君持有B地的期間就是10281日至102121日,持有期間並無併計甲君持有A地的時間,故本案甲君出售B地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無其他排除課稅之情形,就要依法繳納特銷稅。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次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與出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相同,該稽徵所呼籲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Back to top
(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施又維04-8332100分機315)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可能會質疑為何公寓大樓的交易價格比較低,房屋稅卻比透天房屋來得貴呢?其實影響房屋稅高低的因素,主要為房屋現值及其適用的稅率,與市價不一定成正比!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並按其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計算核課,而房屋現值係依據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等因素核算,並依房屋耐用年數遞減其價格。其中影響最大的房屋標準價格,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建築物的用途別、構造別及總層數等三個因素分別評定。在相同條件的情況下,大樓總樓層數比一般透天房屋高得多,這也就是為何面積相同,大樓所繳納的房屋稅比透天房屋來得高之原因。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並非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核課標準,當您下次收到稅單時,以上影響房屋稅核定的因素,可提供您作為參考!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Back to top

不動產贈與繼承移轉 創新高 經濟日報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雖然不動產買賣移轉持續萎縮,但贈與和繼承移轉卻持續創新高,根據內政部的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贈與和繼承移轉合計達5.2萬件,顯示民眾透過不動產理財與節稅觀念日益普及,長輩贈與或身後留下的不動產,已經取代一部分的買屋需求。
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的贈與棟數達2.8萬件,較去年同期成長18.3%,其中以新北市5,514件最多,其次為台北市5,375件;繼承移轉2.3萬件,較去年同期成長9.3%,兩者均為近年來同期新高。
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2010年上半年不動產買賣移轉量約為「繼承加上贈與」的五倍,但今年上半年兩者之間的差距已經縮小至三倍,長輩贈與和身後留下來的不動產,已經取代了一些購屋的需求。
房地產業者分析,由於國內不動產的實價與評定價格還有一大段落差,加上從2009年初遺產稅、贈與稅的稅率調降為10%,許多海外資金回流,透過不動產贈與等移轉資產的情形日益普及。
另外,台灣人口出現逐漸老化的情形,加上不少因繼承取得的共同持有人,想要趁著房市多頭期間處理房產,辦理相關手續,使不動產繼承移轉的數量也快速增加。
曾敬德表示,相較於現金贈與,透過不動產移轉,可以達到快速有效的資產移轉。
由於受贈人與繼承人取得不動產的成本認定為時價,也就是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只有市價的二至三成,未來若是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稅制上路,將會少了土地免資本利得稅的優勢,一旦轉手出售,稅金將非常可觀,可能比房地合一制度實施前多出好幾倍。【2014/08/1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土地高買賤賣逃稅 重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有營利事業,先高價買地、後賤價賣出,試圖減少帳面上未分配盈餘,藉此逃漏營所稅,最後遭罰900萬元。南區國稅局呼籲,這些招數稅局都看在眼裡,營利事業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以為,由於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稅,因此土地買賣較不會被查核,但稅局強調,只要買賣有不合理情形,稅局都會主動進行查核。
南區國稅局查核營所稅時發現,轄內一大型建設公司甲,2005年時因土地買賣而產生鉅額虧損。甲公司於該年12月以5,500萬元向B買入土地,並旋即於同月以低價1,000萬元賣出給C,造成甲公司該年度因土地買賣而虧損4,500萬元,買賣效益明顯不合理。
進一步經清查資金流向及交易對象發現,B其實是甲建設公司負責人A的太太,而甲公司出售土地的對象C則是B的姊妹,且B最初取得土地的金額僅2,900萬元,遠低於出售給甲公司的5,500萬元。
此外,C在三年後將土地賣出給D,但稅局發現D並未將交易價款4,300萬元匯給C,反而是將錢重匯回給甲公司負責人A和其太太B,等於所有土地交易都是不實買賣,目的在於要將土地買賣造成的鉅額虧損,列入甲建設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中,以逃漏營所稅。最終,甲建設公司就該筆虛列的土地交易損失4,500萬元,依未分配盈餘課稅率10%補徵450萬元,再就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連補帶罰共遭罰900萬元。 【2014/08/1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同年分次贈與 未超標免申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店區伍先生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103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惟如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4/08/1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醫療費用收據 註明項目金額

龜山鄉范小姐問:診所開立收據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籲請執業醫師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致影響帳證之完整性。 【2014/08/1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員林訊】吳先生來電詢問,他提供名下擁有的土地和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待房屋建築完成後,建商出售新建完成之房屋,而他併同出售其持有未滿2年的房屋坐落基地,是否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吳先生與建商採合建分售於房屋興建完成後,併同該屋第一次移轉其坐落基地時,可免徵特銷稅
該稽徵所另外補充說明,依據上揭法令規定,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特銷稅的情形尚有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等。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施又維,電話:04-8332100分機315)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3年度海空運通關業者廉政分區座談會與知性之旅參觀活動將於926日舉辦

為增進海關與商民的雙方互動交流及探詢民意改進工作流程,臺中關將於本(103)926(星期五)舉辦103年度海空運通關業者廉政分區座談會與知性之旅參觀本關活動。
活動內容包括進出口及保稅貨物通關作業介紹、海空運通關業者廉政宣導與座談會、網路線上申辦作業宣導、參觀儀檢中心貨物查驗作業等;下午並將舉辦意見交流廠商座談會,期藉由商民實地參觀接觸與面對面的雙向溝通,有效解決貨物通關疑難問題,業者所提各項寶貴意見亦將作為該關改善通關環境及業務興革之參考。
活動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19日止,歡迎進出口廠商業者踴躍報名參加。報名及下載當日行程表、提案單,請至該關全球資訊網首頁右方互動專區/線上報名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training/index.asp )登錄,或直接電洽該關服務中心04-26565101分機533,將由專人為您服務。Back to top
臺中關秘書室聯絡人:邱珮玲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分機 533

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3818日將坐落於大溪鎮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大溪鎮公所申報契稅,鎮公所在受理時就會通報本局核算王先生自1037月至1038月共計2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9月至1046月共計10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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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三挺」社企 祭減稅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13)日聽取「社會企業行動計畫」,月底前將敲定今年是社企元年。據了解,財政部長張盛和在會中提出「三挺」社企,包括財政部將找尋公有地、以合理租金作為社企創業場所;財政部旗下公股行庫可融資給社企;及同意未來可修法,讓社企保留三分之一盈餘,不需加徵10%保留盈餘營所稅。
過去一段時間,不少社企家抱怨,政府要求社企比照一般公司,必須遵循未分配盈餘需加徵10%營所稅規定。社企家認為,社企不是為了賺錢目的而存在,保留盈餘可執行更多公益。張盛和昨天允諾經濟部可修法放寬,經濟部表示,待行動計畫上路後,會找適當時機修法,但是修法需要一段時間,也須立法院同意。
江揆昨天邀集各部會首長,聽取社福政委馮燕、經濟部報告社企行動計畫。江揆要求,經濟部在一周內將計畫報送行政院核定,未來政府將以先行政、後立法方式,鼓勵社企發展。馮燕表示,今年會是我國社企發展元年,該計畫也是台灣首部支援社企發展的政府方案。
政院版社企行動計畫界定的「社企」,有兩種解釋,廣義是指以創新企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狹義定義則須滿足三條件,包括,具公益目的;每年須出版公益報告,交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每年帳上須保留三分之一盈餘,不得分派。
知情官員表示,狹義定義有助各部會及民間方便「辨識」社會企業,未來政府的輔導資源,也會用在這些符合狹義型定義的社企;至於廣義型定義,旨在表彰政府鼓勵社企發展,盼日後有更多的廣義型社企,可以變成狹義型社企。
依照經濟部規劃,社企行動計畫最精華之處是,建構友善社企發展的生態系統,例如,鼓勵民間機構辦理社企認證登錄服務,提供人才培育、創業、連繫平台、資金協助等,未來除了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將提供融資外,經濟部也將鼓勵重視「社會企業責任」(CSR)的企業,支援社企發展,例如提供資金贊助,或是認購社企產品等。【2014/08/14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王金平:稅改應全面評估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昨(13)日表示,財政部提出的各種財稅政策,譬如兩稅合一的減半扣抵,若未來還要取消,可說是「天大地大」的事,似未進行整體而全面的評估,因此相關的學者、專家、業者有必要再提出檢討。
王金平說,財政部近來的財稅政策,似乎只著重「好抽稅」、「公平正義」,但鮮少深入探討改變後的後遺症,或可帶來多大的經濟發展效益,要如何才能達到財稅制度的健全,應再進行整體評估。
現行兩稅合一已從股利可完全扣抵所得稅,改為減半扣抵。不過,王金平昨天在接見財經學者與業者時提到,李登輝總統時代為何會推動兩稅合一,有其道理與背景。兩稅合一現在已經取消一半,將來若要全部取消,應好好研究評估。外界解讀,王金平表態反對兩稅分離。 【2014/08/14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理律向國泰世華求償 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律專員劉偉杰盜賣客戶股票案,理律向當時的世華銀行(現合併為國泰世華)求償10億元。昨(13)日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偉杰提款是經委任授權,銀行並無疏失,判理律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理律合夥人李念祖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內容,不方便評論。
2003年美商新帝公司持有聯電股票12萬張,委託理律處分。當時負責承辦的劉偉杰,利用職務之便盜賣股票,得手309,000多萬元,再以匯款、購買鑽石珠寶等方式把贓款匯出台灣,並冒用他人名義出境逃往大陸,至今未落網。
台北地院經過八年審理,認為劉偉杰確實有開戶、提領及匯款等權限,國泰世華依規定受理業務,並沒有業務疏失,因此判定勝訴、不用賠償。 【2014/08/14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稅務問答/使用電子發票績優 可享多項獎勵待遇  經濟日報本報訊
永康區陳小姐問:要如何才能獲選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必須是前一年度誠實使用無實體電子發票張數達5萬張,或配合政府推動無實體電子發票政令宣導著有績效,或其他與無實體電子發票相關而具有足資表揚事蹟者,才能選拔為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另外,受表揚的營業人自財政部公告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享有多項獎勵待遇,包括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及各項稅務訊息;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外,且其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亦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2014/08/14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70條修正
(員林訊)員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已於今(103)618日修正公布第10條及第70條條文。
10條:「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70條:「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本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黃慧瑄,電話:04-8332100分機102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38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部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103)6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條文,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使地方稅稽徵機關裁罰有一致之準據,爰修正裁罰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 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28條第1) 二、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28條第2) 三、 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行為,裁處罰鍰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31) 本次發布之修正規定,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亦有助於違章處罰更臻合理。Back to top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第5款條文業奉行政院995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發布修正,修正後私有土地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才能免徵地價稅,但法定空地仍不予免徵。 稅務局表示,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22條第5款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及「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或廣場用地」可免徵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常以提供社區公園、綠美化、停車場…等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造成徵納雙方爭議。該條文業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及「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方得免徵地價稅,但對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亦不予免徵。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24小時不打烊服務專線03-8226121或至該網址http://www.hltb.gov.tw 洽詢。Back to top

房屋賣配偶 不適用一生一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售屋,由配偶買回的行為,財政部規定,不得視為「換屋」,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的輕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申請「一生一屋」優惠土增稅率,須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且目的是換屋者為限。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對象,必須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第三人。
財政部舉地方稅捐機關發生的課徵案件為例,中部有一納稅人,其土地經法院拍賣,但地上建物未併同拍賣,因法拍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優先承買,被視為非屬換屋行為,不得適用「一生一屋」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是因為納稅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時,由其配偶優先承買,究其結果因實質不發生換屋情事,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立法意旨不符,無法給予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政府為鼓勵民眾換屋,提供的租稅優惠除了一人一生一次的10%增值稅率之外,基於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的民眾,當已用畢「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可改以「一生一屋」的課稅優惠降低售屋租稅負擔。
「一生一屋」的土增稅率為10%,與「一生一次」相同,因目的在鼓勵多次換屋,稅法未給予適用次數的限制,可以無限次申請使用,但申請「一生一屋」課稅優惠者,必須符合六大要件。包括:
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面積不能超限,都市地區以不超過1.5公畝(約4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約105坪)。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能有一處房屋。
僅有一屋的換屋族,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必須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達六年以上。【2014/08/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購買預售屋 須繳契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做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時,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昨(14)日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財政部認為,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有以承買人為名義上的使用執照起造人情形,但其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時,仍應屬契稅條例規定的不動產買賣行為,必須課徵契稅。
財政部規定,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須在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時,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014/08/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問答/分次取得土地出售 依持有期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南市林先生問:本人土地分別於10012日取得持分1310251日取得持分23,如現在要出售持分15,需不需要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土地或房屋,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才有課徵特銷稅的問題,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其持有期間計算原則:(1)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2)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本案,林君如能證明本次出售的15係在何時取得(例如能提示分別取得時及移轉後有效且面積相當之分管契約),應以取得時至訂定銷售契約止認定持有期間,反之,若確認移轉持分何時取得有困難時,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期間,即本次出售之持分15中之23持有期間未滿二年應課徵特銷稅。 【2014/08/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快訊/營所稅申報講習會 新營稅局20日舉辦 經濟日報本報訊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訂於820日舉辦「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講習會」,課程內容包含網路及媒體申報實務,本次講習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819日前,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  )點選HOT專區下方「講習會/報名」,輸入參加者基本資料,即可完成報名。詳情請洽06-6573111439宋先生,或上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 【2014/08/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氣爆事件造成民眾嚴重傷亡及財產損失,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但是,請注意,愛心捐款管道不同,列報費用的額度也會不一樣。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這些愛心捐贈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就是說捐贈金額是沒有上限的;如果捐款受贈對象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團體,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之用,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只能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報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損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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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死亡時遺產中農業用地無論是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作農業使用,均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指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由乙君等7人共同繼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本局核定後,嗣持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28筆農業用地計2仟餘萬元應予扣除。該局查得甲君64年間遷出美國,66年間遷回,71年間出境,嗣後雖三度入境,但自83219 日出境後,直到99年死亡時都沒有再入境,前後長達16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均未再入境返回居住處所,其長期居住國外,已具客觀事實,於其死亡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住所堪可認定,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而否准其有關農業用地之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其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才可以享有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納稅人要特別留意入出境時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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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君於95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該局呼籲,未在公司任職支薪之人,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浮報薪資支出方式逃漏稅捐,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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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限繳日期為103816日至825,請依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將陸續於1038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訂為103816日至825日。
該局說明,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共13,464 件,補稅金額9,771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利用信封內頁之更正申請書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各發卡銀行)繳稅,另應繳納之稅款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之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參考運用。如逾繳納期限將無法選用前述多元繳稅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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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股權孳息收益屬應稅收入,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實非其自行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自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委託人A98年度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以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之一。甲公司99年度因該信託財產股票所產生之股利孳息504,308元,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惟因該收益並非甲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自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核屬一般股息及紅利,該局乃將該筆收益計入課稅所得額,並將其獲配他益信託財產股票孳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剔除。申請人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上揭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務必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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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法務一科顏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但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又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得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屬『贈與』取得之財產,倘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視為其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者,亦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另倘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等財產,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時該土地核課遺產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適用前揭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贈與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可檢視被繼承人遺產狀態主張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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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可取代戶籍謄本使用
民眾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洽辦業務時,如有需要使用戶籍資料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如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死亡、親屬關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可檢具新式戶口名簿(含有詳細記事)作為證明文件,不需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Back to top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並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計徵」。以上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對象,是指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使用,而財團法人並不是政府、企業或公營事業。因此;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即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特別稅率之適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若有政府機關、企業或公營事業符合特別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182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嗣經地政機關重測而使得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應以重測前面積乘以原前次移轉現值後再除以重測後面積重新計算。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陳君於7011月因買賣取得一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嗣地政機關於86年辦理土地重測,使得陳君取得重測後土地面積增加為120平方公尺,陳君於103年申報移轉該筆土地時,雖然土地登記謄本前次移轉現值為7011月每平方公尺1,200元,但稅捐稽徵機關會改算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計算方式:1,200×100÷120)來計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或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南臺灣地區因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發生嚴重水災,南區國稅局特就與災害損失相關稅目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06-2298010

近日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以自身製造之產品作為樣品供客戶試用,是否以產品之出庫紀錄表即可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推廣業務,讓客戶認識產品之品質及效果而贈送之試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樣品必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三、在國內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
據。
四、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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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地基主」怎麼來的

「地基主」是什麼? 相信大部分的台灣人也都不知道,我也是從小耳濡目染跟著拜,只知其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這篇應景的文章,剛好可以解惑! 你是不是平埔族混血子孫? 由來: 十七世紀初漢人常從福建搭帆船來到台灣,與當地平埔族作「以物易物」的交易。清初禁止漢人攜眷來台,渡台先民紛紛娶當地平埔族之女為妻(按:這也是小時候常聽長輩講的一句話「有唐山公,沒唐山媽」的由來)。 平埔族的風俗是「女性會」,財產傳女不傳子,賞賜給女婿廣大的土地,渡台的漢人都會將祖宗牌「背」來,在台灣祀立「祖宗牌」。 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教導妻如何拜祖宗,幾年後每當「家祭」時總會想起所拜的是漢人的祖宗,但是真正栽培我乃平埔妻的父母,乃另備一張桌子擺幾道菜餚、二副筷子,三五只金銀紙,祭拜有恩情的平埔岳父母,答謝這一大片廣大的土地基本原始主人。 祭拜時只要有「番」字的物品不可以拿來當「祭品」,如番石榴、番茄、番麥、番薯等,怕子女講出來得罪平埔祖宗,小孩問起就胡謅「因為番石榴、番茄等有子,吃後解出又會長出來,對神祖不敬」,所以不能當「祭品」。 一代一代傳下來在台的漢人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一定會另祀「平埔祖宗」。後來改稱土地原始主人為「地基主」或稱「地靈公」。 漢人與平埔族混血子孫有三個遺傳跡象: 1-小手臂靠近手彎處有一道「橫紋」 2-嬰兒出生後兩片臀部「黑青」到四歲左右自然消失 3-兩隻腳的小腳趾指甲呈「剝開」形狀 此三點是平埔族群原住民遺傳基因。 民國七十多年民政廳要我在全省23個縣市政府講解「禮儀」時,時常與當地耆宿閒聊「祭祀」的「禮俗」時,在課堂上就直接說明將「番」字去掉就可以當作「祭品」,將「番石榴」改為「芭樂」、「番茄」改為「Tomato」「番麥」改為「玉米」、「番薯」改為「地瓜」、「番椒」改為「辣椒」、「番仔火」改為「火柴」、「番仔油」改為「煤油」、「番頭」改為「踅頭」等等,現在都可以當作「祭品」。 台灣人是富感情、講道義、思回報的民族所以迄今台人在「家祭」時仍然有另祀「地基主」的現象,唯三四百年來都將「地基主」認為是房子的地基神。 祭祀「地基主」是答謝「平埔嬤」的父母。 過年的除夕傍晚與春節早上的「家祭」,因要留祖宗過夜,擔心漢番不合所以沒拜「地基主」。 以上解釋很清楚,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