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7月, 2014的文章

周報20140728

新增網頁1 買房兩年內解約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賣房產後,因故解除契約,買方「返還」房產給賣方,財政部解釋非屬買賣,買方自購入到返還期間,若未滿二年,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不過,解除買賣契約時,賣方重新取回原出售不動產,日後再出售時,必須重新計算閉鎖期,若自不動產返還後的登記過戶日起算至再出售日未滿二年,須課徵奢侈稅。 財部舉例,甲在 2014 年 3 月 1 日向乙購買房屋,並在同年 3 月 20 日登記過戶;之後雙方在同年的 5 月 10 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在 5 月 15 日登記過戶,由甲將房產「返還」給乙。 依規定,甲 5 月返還房產給乙的移轉行為,雖是在二年內完成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合意解約的相關規定,甲無須繳納特銷稅;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時,其持有房產的期間,應改以 2014 年 5 月 15 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財部表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返還不動產行為,性質與買賣交易不同,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 2014/07/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原物料報廢 30 日內報請監毀   經濟日報 ╱ 嘉義訊 嘉義市周先生問: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此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 2014/07/21 經濟日報】 ...

週報20140722

個人買不良債權 兩段課稅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拍賣並以其債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後再出售,財政部規定須採兩段課稅,包括取得抵押物與實際處分時,都要報繳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兩段課稅的時點分別是在「承受抵押物」及「實際處分抵押物」時,就「處分債權損益」與「處分抵押物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債權也是「財產」之一,個人取得不良債權後,在法院拍賣流標時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其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這類以債權換取抵押物的行為,其所得等同已經實現,在未出售抵押物前,需先在債權移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時,計算繳納一筆所得稅。嗣後出售抵押物時,再就出售獲利,繳納另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 2013 年以 500 萬元向 A 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 1,000 萬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其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並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 1,200 萬元(房屋 1,000 萬元,土地 200 萬元),同年取得法院發給的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甲在 2014 年以 1,600 萬元(房屋 1,300 萬元,土地 300 萬元)出售抵押物。 依據規定,甲申報 2013 年所得稅時,需按拍賣價款 1,200 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 500 萬元及相關費用 50 萬元,認列處分債權財產交易所得 650 萬元; 2015 年申報 2014 年所得稅時,再以出售抵押物房屋價款 1,300 萬元減除房屋取得成本 1,000 萬元及相關費用 40 萬元,認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260 萬元,土地交易所得則免稅。 【 2014/07/14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給付薪資租金 應申報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大雅區黃先生問:補習班如未設置帳簿記載相關收入及費用,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是否就不必辦理扣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不論是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執業或營業時,如有聘僱相關業務人員或向他人承租執業(營業)場所,其所支付的薪資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