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網頁1 買房兩年內解約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賣房產後,因故解除契約,買方「返還」房產給賣方,財政部解釋非屬買賣,買方自購入到返還期間,若未滿二年,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不過,解除買賣契約時,賣方重新取回原出售不動產,日後再出售時,必須重新計算閉鎖期,若自不動產返還後的登記過戶日起算至再出售日未滿二年,須課徵奢侈稅。 財部舉例,甲在 2014 年 3 月 1 日向乙購買房屋,並在同年 3 月 20 日登記過戶;之後雙方在同年的 5 月 10 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在 5 月 15 日登記過戶,由甲將房產「返還」給乙。 依規定,甲 5 月返還房產給乙的移轉行為,雖是在二年內完成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合意解約的相關規定,甲無須繳納特銷稅;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時,其持有房產的期間,應改以 2014 年 5 月 15 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財部表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返還不動產行為,性質與買賣交易不同,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 2014/07/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原物料報廢 30 日內報請監毀 經濟日報 ╱ 嘉義訊 嘉義市周先生問: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此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 2014/07/21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