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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015)年1月1日起,身障車免稅優惠要限縮了。財政部表示,修正後規定,身障車免稅改採「限人、限額」提供租稅減免,汽缸總排氣量逾2,400立方公分的身障車,由全額免稅改為定額免稅,其中,自用小汽車最高免稅額訂為11,230元。
牌照稅採取按日計徵原則,修正後規定要從明年起生效,財部提醒,身心障礙卻無法自行駕駛者,每一戶仍保有一輛免稅車的權利,但免稅車所有人必須是本人、配偶或同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非這三類車主,身障車免稅優惠將被取消;符規定者明年要注意申請規定。
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經總統公布生效,身障車免稅優惠新規定,明年起生效適用。
財部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在調整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過去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經常發生非免稅身分者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不僅影響地方財政,公平性也受質疑。
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要件,增納親等與汽缸排氣量的限制條款:
一、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其持有駕照的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二、改採限額免稅,符合免稅條件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2014/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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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區阮小姐問:利用自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函釋規定,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反之,如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即應依規定辦營業登記。
【2014/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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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修正前係35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科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惟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應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始得按每部500萬元計提折舊。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www.838.t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3 給付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雖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嗣經自動補報,仍應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為扣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果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102年2月9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900,000元,甲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62,000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2月19日始自動補報,經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額162,000元處5﹪之罰鍰8,1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www.838.tw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公司已申報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始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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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修法後私人醫院、診所、地政士及記帳士等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提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法,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這次修法重點是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除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外,就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部分,花蓮縣將依新修正條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研議調整。至於調整的幅度,或是否採取差別稅率,將整體研議後,送經議會審議再報財政部備查,並據以施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1,這次修法還有另外一個重點,以往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是適用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僅1.5%至2.5%。為符合租稅公平性,稅率提高為3%至5%,比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本縣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是2%,營業用房屋稅率是3%,依本縣房屋統計資料分析,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約有1,200戶,占全縣房屋稅開徵戶數87,000戶之1.37%。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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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取得未滿2年之房屋,應課徵特銷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受贈取得之房屋,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應申報繳納特銷稅,至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可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2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至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為出售該房屋必要費用,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02年3月贈與1筆房地予兒子乙君,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父親甲君應按1,0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君於102年8月以2,000萬元(土地1,400萬元,房屋600萬元)出售該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9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乙君於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售價6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特銷稅9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至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此外,出售該不動產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 www.838.tw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劉秉昭,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1)
【地價稅】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屋雖出租但並無營業,為何會收到補繳之地價稅單?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且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該地上建物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目前正值地價稅清查期間(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就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申報所得租賃扣繳...等資料勾稽查核,民眾如有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現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主動申報改課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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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度課稅所得差距減 近五年首度縮小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昨(30)日公布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超過500萬個報稅家庭,最高5%與最低5%家庭的課稅所得總額,差距倍數從上一年的94.84倍縮小至85.21倍,為近五年來首度下降。
財政部強調,課稅所得差距倍數不是觀察貧富差距的指標。所得稅申報資料並非家戶完整所得,例如,課稅所得中不包括農林漁牧業收入、分離課稅所得、地下經濟等,無法呈現完整所得狀況,無法用來做為論斷國內所得分配變化的依據。
依據財政資訊中心的正式公告,2012年綜合所得總額20分位申報統計,最高分位與最低分位差距倍數為85.21倍。財政部表示,所得倍數差距縮小,主要與政府租稅改革朝向照顧弱勢、能者多課等方向檢討,致使課稅所得差距倍數得以縮小。
鑑於課稅所得分位統計資料屢屢被引用做為貧富差距的觀察指標,引發爭議,財政部去年決議取消公布20等分位的課稅所得統計資料,遭到外界強烈批評。經立法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恢復公布統計資料,財政資訊中心昨天正式在網站上公告相關資訊。
【2014/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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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燃料稅今開徵,但不少人尚未收到稅單,監理所表示,受到機車燃料稅從去年改為與汽車合併徵收,今年稅單量爆增,各監理所都趕在開徵前的最後1天,才寄出所有稅單,尚未接到的民眾可能本周才會陸續接獲。
監理所表示,即使民眾在開徵後仍未收到稅單也沒關係,燃料稅只要在年底前繳交即可,不會有罰金的問題。
主管雲嘉南地區燃料稅的嘉義區監理所稅費管理課表示,今年寄送稅單確實延遲,嘉義區轄下汽、機車稅單共計200多萬件,從6月20日後陸續寄發,到前天為止,還有台南及雲林東勢兩處10萬多件未寄,趕在昨天開徵前最後一天寄出,不少人可能都會在本周才陸續接獲。
稅費管理課課長蔡嘉春表示,機車燃料稅原是換發行照時繳納,從去年起改為與汽車燃料稅一併在7月徵收,一人同時有汽、機車,將列印在同張稅單上,各監理所的稅單量都因此爆增。
以嘉義區為例,在政策改變前,每年燃料稅開徵大約處理60多萬筆稅單,但政策去年改變後,因部分機車已在去年7月前繳稅,去年汽、機車稅單總共約130萬筆,今年則衝到最高量,達到200多萬筆。
蔡嘉春說,寄稅單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時間較難拿捏,太早寄萬一車輛有買賣、註銷等異動,會影響車主權益,今年因稅單量大,又不能太早作業,印刷廠商邊印監理所邊寄,作業確實稍晚,有今年的經驗,明年會檢討提前作業。
燃料稅雖然繳納日期從7月1日到31日,事實上是徵收今年度的費用,因此只要在年底前繳交即可,如沒有收到稅單,可向全台任一監理站、所申請補發,或到四大超商列印稅單。
各監理站、所昨都接到民眾詢問電話,「廣告不是說要徵收燃料稅嗎?怎麼沒看到稅單」。嘉義區監理所表示,燃料稅與牌照稅徵收的法源不同,因此遲繳的罰金也不一樣,牌照稅在每年4月開徵,超過4月30日繳納就有滯納金的問題。【2014/07/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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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 擬每年依物價調整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由於現行勞保老年給付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累積達正負5%時,才可隨之調整,無法即時反映物價,恐讓年金縮水。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修法,將給付金額改為每年都依CPI漲跌調整。
勞保條例第65條之4規定,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蔣乃辛表示,勞保年金從民國98年開始實施,到102年的物價累計成長率已超過5%,勞保年金應有所調整。
蔣乃辛認為,CPI累積要達正負5%的調整門檻,短則五年,長則更多年,但每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高有低,5%門檻無法即時反映現狀,將對勞工晚年生活造成衝擊,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希望比照先進國家作法。
【2014/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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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坑區高先生來電詢問:母親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應否納入遺產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可請國稅局一起會同銀行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至銀行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所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期限,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才算完成申報。
【2014/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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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因應人口年齡老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用均可扣除。換言之,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但需注意的是,該扣除只限醫藥費,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分局說明,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父親,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365,000元,該費用為父親長期居住於護理之家的照護費用36萬元及該護理之家開立之醫藥費5,000元,依規定只能認列醫藥費5,000元,36萬元長期照護費用則無法扣除, A君因而須補繳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www.838.tw 國稅局客製輔導服務,守護「老佃農的最後收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約終止後,所領取的補償費是屬其他所得,依規定應將該筆補償費的半數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秉持「愛心辦稅、關懷弱勢」之服務理念,特於本(103)年度針對「102年度受領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的納稅義務人進行全方位專案輔導,提供客製化之便民服務。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區有一位高齡78歲、耕作一輩子的佃農阿嬤,耕地在100年度經出租人收回不再出租,領了600萬元的補償費,也將這筆終年耕種的最後收成,拿來整修、加蓋住了20幾年早已破舊不堪的老房子。事後,卻接到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80萬元的通知,經過承辦同仁解說後,才知道是100年度所領取的補償費未依法申報所得稅,被查獲不僅應補繳本稅53萬元,尚有罰鍰2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該局不忍看到老佃農承租耕地最後一筆的收成因為漏報被處罰鍰,在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主動提供客製化的輔導服務,先發輔導函,再以電話追蹤輔導申報,並創新推出預約到府服務,由該局同仁攜帶電腦到府協助完成申報,避免疏失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讓老佃農辛勞一輩子的最後收成所剩無幾。 國稅局是稅捐稽徵單位,但稽徵稅捐已不再是其唯一重點工作,如何服務納稅人並滿足民眾的需求也是國稅局不斷追求的目標,提供客製化的輔導,避免納稅人因不諳稅法遭補稅處罰,值得給予掌聲。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廖秀華,電話(04)23051111轉8923】 www.838.tw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常將以前年度全部之虧損申報適用盈虧互抵,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與盈虧互抵規定不符,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100及101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0年度申報餘絀數計-35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0萬元;另101年度餘絀數計50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則該基金會101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
=101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250萬元
二、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250萬元×稅率17%=42.5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適用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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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4
重購自用宅 留意退稅資格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土地增值稅)要小心,「先買新宅、後賣舊宅」者,新購住宅同時,舊宅若無人設籍,恐視為違反退稅要件,將無法順利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增稅時,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原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
財政部強調,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須符合幾項要件,包括應二年內完成重購或出售行為(包含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以及新購或出售的用地,合乎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例如出售舊宅前無出租或營業行為,以及完成設籍等。
由於「先購後售」與「先售後購」均可申請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指出,部分先購入新宅,之後再出售舊宅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經稅捐機關審核發現其購入新宅同時,舊宅無人設籍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因此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014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市土地;甲在出售八德市舊宅土地時,才由第三地辦理遷入戶籍手續。由於,甲早在2013年6月即新購桃園市土地,當時,八德市土地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雖然甲出售前已將戶籍遷入待售土地,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無法享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增稅優惠措施的目的,是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換屋等實際需要,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因此准予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新版IFRSs 衝擊股利政策 經濟日報╱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日表示,我國企業將於明年元月起,採用2013年版本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故將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將從舊版的可分年認列至保留盈餘,改為一次認列。官員表示保留盈餘變少了,可能影響股利政策,對公司影響最大。
預告修正的準則包括資產、負債、權益、其他綜合損益、聯合協議等五大項目。資產方面,將修正子公司認定援引的公報;將「合資控制」調整為「合資權益」,且只能採權益法。負債方面,金管會表示,如因企業自身信用惡化,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得認列損益,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官員解釋,比如A公司欠B公司債,B公司同意A公司展延償還期限,因償還期限變長,折現至當期後債務金額反而變小,公司獲利不減反增,不符會計原則,所以禁止將此類因信用惡化所增加的利益,認列至損益表中。
問答/健保補充保費 全額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板橋區陳先生問: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於申報綜所稅是否得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全額列舉扣除。扣費義務人會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另國稅局會在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前一年度之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調,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中列示之全民健保保費之金額,係已包含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合計數,請勿重複申報扣除該項費用。【2014/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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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全球化的經濟中,為防止跨國企業藉由關係人的跨境交易減少課稅利潤,各國均以移轉訂價制度保障其課稅權。由於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內容通常較為複雜及金額鉅大,每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依規定格式揭露及應備妥之相關移轉訂價報告等文件,均需耗費相當的人力及成本,又為避免稽徵機關事後查核所引發徵納雙方之爭議及審核之稅務行政負擔,營利事業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事先議定多年度(3至5年)期間之常規交易結果。
該局進一步指出,隨著跨國關係企業間持續不斷地進行金額鉅大或性質複雜之跨國受控交易,並經常由跨國集團母公司提供課稅資訊及進行積極的租稅規劃,因此,移轉訂價之發展在國際間將已日趨重要,各國稅局亦經由多年查核移轉訂價之經驗,積極提升查核技術及效率,以為因應移轉訂價國際查核的趨勢及面臨的挑戰。納稅義務人與所轄國稅局,雙方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藉由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APA),以確保關係企業創造之價值與獲得的利潤相當,避免增加租稅的風險,並且維持集團間負擔租稅的安定性。該局繼前月完成與韓國跨國集團在臺子公司之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案後,日前再與國際知名跨國集團在臺子公司,共同完成簽署預先訂價協議,預期徵納雙方將可共創雙贏局面。 該局呼籲,預先訂價協議之簽署,不僅確保跨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亦可減少事後查核之稅務風險及提示相關文據之稅捐依從成本,跨國企業應可多多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www.838.tw
(彰化訊)銷售不動產部分是依銷售價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為10%;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若規避稅負巧立名目故意短報銷售價格,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補稅並加重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不動產買賣申報特銷稅案件常見「高價低報」銷售價格,自特銷稅條例實施以來,該分局已加強銷售價格查核,最常發現賣方將屬應負擔稅費轉嫁給買方支付致疏漏短報銷售價格;近期盛傳仿間代銷或居間業者有將腦筋動到「稅基」上,企圖降低銷售額少繳稅,該分局最近也發現交易雙方於合約中另以附款約定其他事項,以收取補貼款名目低報買賣銷售價格300萬元企圖規避特銷稅的案例,此種取巧短報銷售價格的方式,遭該分局依查得資料實質課稅,連補加罰合計675,000元,一年內不動產短期獲利,恐要全部吐出,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若有短報不動產銷售價格,除追繳所漏稅款外,最高可處3倍罰鍰。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不動產買賣合約雖明訂銷售價款,若另有銷售價額外收取之款項(如補償金、賣方應負擔稅費),仍應計入銷售價格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勿隨便聽信他人的建議。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陳冠百,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5) www.838.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憑證保存,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結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受理檢舉甲公司於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涉嫌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通知該公司提示案關期間之帳簿憑證供查核,惟該公司未能提供,該局遂依法審理核定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進、銷項憑證金額合計18,000,000元,並按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金額18,000,000元處5%罰鍰900,000元,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甲公司不服,主張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始送達,其核課期間應自該處分書送達後即101年7月25日起追溯5年,亦即僅自96年7月26日至97年12月31日間未提示之進、銷憑證方在行為罰處罰範圍內,96年7月25日以前未提示之進、銷憑證已超過5年之法定保存期間應不得處罰為由,申請復查,惟遭決定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由於稅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使得一般民眾雖然知道憑證要保存5年,卻並不清楚5年的起算時點,偶有營利事業因停業、搬遷或倉儲不足等原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導致受罰之情形發生。 該局指出,進、銷項憑證係營利事業處理帳務及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之依據,而保存憑證之目的即在於確保「稅捐報繳完畢後,因新事證發現而重啓查核」之機制,由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憑證5年保存年限之起算點,並非限於憑證之取得日或給與日,而應延伸至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日後。舉本件為例,甲公司係於97年5月31日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其96年1月至7月間進、銷憑證之保存期限,均應自97年6月1日開始計算5年,至102年5月31為止,是該局核定甲公司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未依規定保存憑證之罰鍰裁處書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並未逾越罰鍰裁罰時效,原處分並無違法。 www.838.tw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進、銷憑證之保存規定,避免違反法令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仍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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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將調高非自住房屋稅 以量能課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臺北市因應稅法修正,為符合量能課稅,針對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依其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徵收率,並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今天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將送臺北市議會審議後,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囤屋族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提高,至於一般屬於自住房屋部分並無影響,希望能改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的情形。
有關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之修正,主要重點說明如下:(一)扣除自住房屋後,凡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4%,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1倍,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均為3.6%,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2倍。(二)政府機關持有之住家用房屋,一律按1.5%課徵,不適用差別稅率。(三)關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徵收率由2%提高為3%。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已訂定自住房屋定義,規範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三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另法人並無自住房屋的適用,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均適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臺北市針對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影響較大的對象是,法人及個人持有多戶房屋者。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並使稅捐稽徵更加合理,對於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加倍負擔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之成本,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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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說明如下:如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買賣)、或由本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本人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贈與)等情形,則本人仍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上述非本人出資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且未申報繳納契稅者,在收到該局實質課稅輔導函時,請儘速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反之,民眾如果認為無應報繳契稅之情事,請於規定期限內備妥工程合約書、工料、發票、付款證明等相關憑證供該局憑以核定是否免徵契稅。 www.838.tw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負擔,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規定一人一生一次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此優惠稅率,出售前一年應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又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如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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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已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財政部說明,有關上開自住房屋訂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以往各地方政府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上開條文修正後,自住房屋仍維持按1.2%課徵,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私人醫院診所及專門職業事務所由原1.5%~2.5%,提高為3%~5%;另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期藉增加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據瞭解,各直轄市、縣(市) 刻積極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研擬修正其房屋稅徵收率。 www.838.tw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02)23228259
台北市正式推動容積銀行。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昨(2)日生效,即日起在台北市申辦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都須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而台北市也成為全國第一個以「市價」為計算基礎的容積代金制度的地方縣市。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總工程司高文婷表示,自治條例生效後將研究執行細節,包括如何評定容積、如何付款、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於市政建設及改善環境等,且為讓目前持有容積者有時間消化,自治條例也訂有三年的緩衝期。
都發局指出,都市容積應是一種「公共財」,但過去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衍生市場資訊不透明、利益流向中間人口袋,以及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都市發展需求等問題,因此,市府希望透過容積銀行制度,把移轉過程中所增額利益,回歸用於公共建設,藉此創造新舊市區雙贏。
都發局官員說,近三年台北市政府共核給約350億元價值的容積,預期容積銀行制度實施後,北市府一年至少有100億元的容積收入,而台北市尚有592公頃的容積增額量,以1坪100萬元計算,就有1兆多元的進帳,這對台北市的公共建設,將是一筆非常大且重要的資金來源。
官員表示,以後開發商如有增加容積需求,只需繳交代金給市府、就可核給容積,至於代金價格則由市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單位評定,而市府所收取的代金,則會專款專用於公共建設及興建公營住宅等用途。
都發局指出,由於目前有許多人已經買了容積,且尚未使用,所以容積銀行制度訂有三年的緩衝期,在這三年期間,預期可能會出現搶賣容積的狀況,但三年後就會趨於健全。
另外,對於依現行制度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容積移轉的案件,會予以保障,於緩衝期限三年內仍得繼續申請,但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的50%。
北市府認為,現在私人買賣容積的行情相當亂,很多建商都樂於有一個容積銀行,因為這樣可讓容積的價格公開透明,成本與利潤可以清楚估算。【2014/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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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男性勞工依法可享有三天陪產假,為提高生育率,朝野立委已提案修法延長陪產假,未來男性陪產假可望增加為五天或七天。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男性受雇者於配偶分娩時,應獲陪產假三日,且男性配偶請陪產假期間,雇主將照給薪資。不過,立委認為,僅給予三日的陪產假,對於配偶以及子女的照顧有限,因此提案增加陪產假日數。
在朝野立委所提增加陪產假的各版本中,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楊瓊瓔、李慶華皆提案增至五天;台聯立委葉津鈴則提案增至七天。另外,李慶華提案版本還增訂,女性受雇者於妊娠期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前,雇主應給予五天的「產檢假」。
江惠貞表示,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若能將陪產假增加為五天,合併周休二日便有一周的時間,受僱者始有較充裕的時間陪伴配偶,增加家庭保障。
楊瓊瓔比較各國陪產假指出,新加坡與菲律賓為七天,比利時與瑞典為十天,法國及英國為兩周,葡萄牙20天,挪威更長達十周,故為提高生產意願,讓配偶陪伴生產,分擔產後育兒工作,應增加陪產假時間。
【2014/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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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區紀小姐問: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應取得原始憑證以憑認列,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係指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金額核定其進貨成本,並免依規定處罰。
【2014/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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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所得稅,卻沒有辦理結算申報手續,不算完成報稅。財政部指出,未補報報稅手續者,會被視為是未申報案件,不可以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在今(2014)年6月3日截止,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只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但未辦理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應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納稅權益。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事實,計算應納結算稅額,在申報前自行繳納。
財政部表示,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同時完成繳稅及申報的手續,才算完成申報。【2014/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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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www.838.tw (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姚玉嬋,電話:04-7274325轉210
南區國稅局為促進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將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102年度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查核作業。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及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等條件之一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定為輔導期,並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查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自行檢視有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者,請儘速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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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扺,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前提出。二、乙營業人102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2年7月15日前提出。三、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前提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電話04-23051111分機8523) www.838.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網路交易消費型態發展,加強宣導網路交易業者瞭解相關報繳規定,以順利完成納稅義務,避免違章漏稅遭受處罰。特舉辦免費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103年7月將舉辦4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一、103年7月17日 09:00-12:10 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介紹。 二、103年7月17日14:00-17:10 常見違章案例解析講習會。 三、103年7月18日09:00-12:1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四、103年7月18日14:00-17:10 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 )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講習會在該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舉辦,請特別注意上課地點。 www.838.tw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天天加班已成為不少上班族的工作常態,上班族納悶辛苦加班領到的加班費也要申報綜所稅嗎?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特定的給付方式、金額、日數等標準,在標準範圍內,加班費可免繳綜所稅。
從給付方式來區分,若公司採不論是否有加班或不管加班時數多長,都按月定額發放加班費的方式,例如每固定月6,000元;這類給付方式的加班費性質等同津貼,因此必須全額併同其他薪資所得繳納綜所稅,不可免稅。
不過,若公司採依每月實際加班時數給付加班費方式,加班費只要在認定標準範圍內就可免稅。至於認定標準為何?彰化分局表示,加班費免稅範圍標準主要參考勞基法,包括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
具體來說,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時間,一天工時不能超過12個小時,以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來算,等同於一天法定加班上限為四小時,前兩小時時薪以原時薪的1.33倍計算,後兩小時則按1.66倍計算。且總計一個月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6小時,領取的加班費只要在上述範圍內,即可免稅。
但若所領加班費超過免稅範圍,超過部分就得繳稅,例如,上班族甲在6月共加班了49個小時,其中46小時符合免稅範圍,但超出的三個小時加班費,就得併入其他薪資所得繳納所得稅。
此外,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颱風假上班時的加班時數,並不算在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限制中;加班費的免稅範圍同樣遵照勞基法規定,一般來說,假日、例假日上班雇主須加倍給付時薪,因此只要領到的加班費在「原時薪加倍」的金額範圍中,就可免稅,若超出才須就超過部分繳稅。彰化分局提醒上班族們,若公司採按實際加班時數給付加班費方式,別忘自己擁有免稅權益,只要加班費在法定標準範圍內,都可免繳綜所稅。
【2014/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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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張小姐問:公司以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所承租的乘人小汽車,所取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融資租賃經濟實質近似買賣關係,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汽車,所給付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若因「業務需要」而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進一步提醒,並非營業租賃所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即當然得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注意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事,以免受罰。實務常有發生以營業租賃租用名貴轎車,供老闆及股東私人使用,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應不得以該憑證之進項稅額扣銷項稅額。
【2014/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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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許多學生會透過打工以賺取學費,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打工學生於領取薪資時,應核對薪資表填載之金額、工作期間是否正確,並且勿於未載明詳細工作期間及金額之薪資表上簽名,避免遭不肖雇主虛(浮)報薪資。
南區國稅局說明,因大部分打工學生社會經驗不足且不諳法律,因此常淪為不肖業者逃漏稅工具,所以打工時應注意不要隨意將身分證、學生證、印章等證件交予不相干之他人或業者;且勿為貪圖小利而答應雇主虛(浮)報薪資,致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責。
該局呼籲,打工學生若發現有被虛(浮)報薪資所得,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示收受薪資之相關具體文件,供國稅局作為查核參考;若經調查屬實,除了註銷該筆被虛(浮)報之薪資所得外,並處罰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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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出售,是否需要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於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及同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第811663182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按上揭規定,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但該個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301】 www.838.tw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靜宜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9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分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銷售稅課 趙文瑜,電話:037-320063轉309) www.838.tw
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之遺產稅款後,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A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A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www.838.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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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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