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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拍賣並以其債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後再出售,財政部規定須採兩段課稅,包括取得抵押物與實際處分時,都要報繳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兩段課稅的時點分別是在「承受抵押物」及「實際處分抵押物」時,就「處分債權損益」與「處分抵押物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債權也是「財產」之一,個人取得不良債權後,在法院拍賣流標時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其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這類以債權換取抵押物的行為,其所得等同已經實現,在未出售抵押物前,需先在債權移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時,計算繳納一筆所得稅。嗣後出售抵押物時,再就出售獲利,繳納另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3年以500萬元向A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1,000萬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其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並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1,200萬元(房屋1,000萬元,土地200萬元),同年取得法院發給的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甲在2014年以1,600萬元(房屋1,300萬元,土地300萬元)出售抵押物。
依據規定,甲申報2013年所得稅時,需按拍賣價款1,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及相關費用50萬元,認列處分債權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2015年申報2014年所得稅時,再以出售抵押物房屋價款1,300萬元減除房屋取得成本1,000萬元及相關費用40萬元,認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60萬元,土地交易所得則免稅。
【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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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黃先生問:補習班如未設置帳簿記載相關收入及費用,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是否就不必辦理扣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不論是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執業或營業時,如有聘僱相關業務人員或向他人承租執業(營業)場所,其所支付的薪資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以免被查獲除須補扣繳及申報外,還會因違反規定而受罰。近來於查核時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因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於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致違反規定而遭處罰。籲請業者應辦理扣繳而未扣繳或未辦理扣繳申報,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罰鍰倍數或免予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4/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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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上開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致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劉正輝,電話:04-23051111轉8526) Back to top 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事項,免按逃漏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是否會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虧損扣除數嗣經稽徵機關依以往年度核定餘額核定致遭調減者,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營利事業如對申報及核定內容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0 98年1月21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後,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之贈與,於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母林君生前於97年度贈與給他銀行存款300萬元,國稅局在其母死亡之後,才發單補徵贈與稅,因其母已經死亡,應納稅額之贈與稅是否得予註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租稅構成要件成立時,贈與稅捐債務即已成立,贈與人即負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陳母生前贈與,國稅局雖尚未對之核課贈與稅,並不影響贈與稅捐債務之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係闡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不得逕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並非指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之贈與無庸負納稅義務。就陳先生的案例而言,贈與稅核定通知書記載:「納稅義務人:林OO(歿) 代繳義務人 陳OO 」,另繳款書亦記載:「納稅義務人姓名:林OO(歿) 代繳義務人 陳OO 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以遺產為執行標的」,原核課係以贈與人林君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即陳先生)為代繳義務人,並無不合。另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2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故類此案例自98年1月21日以後,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即代被繼承人履行生前已成立之稅捐義務,於繳清稅捐後,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57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42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轉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但投資收益仍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如於嗣後年度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未將該投資收益加回,則可扣除虧損金額勢將虛增,並造成投資收益取得年度與虧損扣除年度雙重獲益之情形,有違課稅公平原則,故公司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63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會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做禁止處分等保全措施,以維租稅債權。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往往以移轉不動產或設定抵押權以規避執行,為維護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法訂有屬前述情形者,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等保全措施,倘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亦得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即免予辦理。
該轄內納稅人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及B公司股東,漏報94年度A及B公司發放之營利所得571萬餘元,核定補徵稅額98萬餘元並處罰鍰19萬餘元,甲君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所就其名下之不動產通知ΟΟ地政事務所做禁止處分登記,惟甲君利用行政救濟程序拖延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訴願決定確定後移送執行時,甲君已非為A公司之負責人且A公司已擅自歇業,因規避執行事證明確,執行機關即對B公司分配股利項目及甲君之出資額核發扣押命令,嗣後B公司即申請停業,經查B公司負責人是甲君之父親,B公司停業前申報之資產負債表中尚有鉅額之「其他應收款」、「同業往來」及不動產,因無法與B公司聯繫,雖無法得知前述科目明細內容,因B公司尚有不動產,該所即向執行機關聲請對其不動產強制執行,惟執行機關經評估後,僅就甲君已做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進行拍賣程序。 該所進而說明,除前述保全措施外,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一定金額以上者,亦會對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限制出境處置。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電話:04-22612821 分機503) Back to top 「回饋稅制」健全國家財政、改善所得分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乃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因此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0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0,000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原、物料超耗計1,500,000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0,000元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料,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又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製程耗用狀況,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向所屬公會或稽徵機關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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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3
住宅外側繪製廣告 地價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房屋外側牆面,出租供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旗幟,雖該房屋收取租金,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視為無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核課。Back to top
如有疑問歡迎洽該局或轄區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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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主體後,其持有且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得申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現行規定,私有房屋供寺廟使用,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而且房屋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寺廟本身所有,才符合免稅要件。所謂寺廟財產登記,依寺廟登記規則第6條規定,包括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而言。所以宗教團體於本縣設有分支機構道場者,如房屋登記為寺廟所有,且該寺廟已在其他縣市取得寺廟登記證並辦妥分支機構財產登記,亦可檢具寺廟登記證等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或未專供傳教佈道使用者,則不符合減免規定。
此外,財政部102年12月27日發布解釋令,對於財產登記放寬認定標準,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之宗教團體,除該房屋須符合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要件外,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足可確認房屋產權歸屬,則不待其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登記,即可適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課徵,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報減免;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hltb.gov.tw
】,或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由承辦人員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Back to top
匿名檢舉私劣菸酒 不發獎金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檢舉私劣菸酒必須出示真實姓名。財政部修正檢舉違規菸酒獎勵辦法,明令匿名或未出示真實姓名的檢舉人,將不再發放檢舉獎金。
目前,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包括提供產製或輸入、販售私劣菸酒等違規行為相關資料或線索,因而協助主管機關緝獲違章的案件,檢舉人最高可獲獎勵金480萬元。
不過,鑑於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往往導致獎勵金長期滯留在機關專戶帳上,造成帳戶管理困擾,財政部因此修訂「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增訂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適用獎勵規定,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辦法修正後,有三種類型檢舉案件不得發放獎勵金,包括: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已發覺的違規菸酒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者。
修正辦法也針對發給檢舉人的獎勵金訂定追繳條款,即獎金發放後,才發現屬於查緝機關原已發覺的違規菸酒案件時,有權收回獎勵金,並指定由受理檢舉機關辦理獎勵金追繳事宜。
財政部指出,依據現行規定,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其應得獎勵金可暫存機關專戶;屆五年仍未領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但是財政部表示,除匿名檢舉案件,會造成獎金發放作業延宕,產生帳戶管理或人頭戶冒領獎金的困擾外,應得獎勵金人員如因無法通知或放棄領取時,也會出現相同管理問題,因此,新辦法亦授權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對於遲未領取的獎勵金,可以先行繳庫。
基於保障領獎人的權益,財政部也配合增訂通知領取獎勵金的時限規範。
依據現行獎勵金的發放程序,違規菸酒案件在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即由承辦機關將處理確定案件逐案填表載明案由、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相關文件後,據以核發獎勵金給承辦機關。
修正後的辦法明訂,承辦機關自獎勵金核撥次日起一個月內,需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獎勵金;檢舉案件部分,受理檢舉機關則應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並轉發獎勵金。
【2014/07/1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公司取得債權 沒入帳也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取得之「債權」即使未實際入帳,也得列收入併入營所稅申報,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綜所稅與個人綜所稅採取的收入認列原則不同,在認列個人綜所稅收入時,是以收入實際取得日作為課稅時點,例如:公司100年底決定發放獎金,獎金於101年1月4日實際入帳,則該筆收入須在申報101年度綜所稅時申報。
但營所稅的收入或支出認列則是採「權責發生制」,只要營利事業的收益確定「應收」時、費用確定「應付」時就得認列;意即,在申報營所稅時,除了實際已取得或付出的金額外,所取得的「債權」也應一併列入申報,即使尚未取得實際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進行97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僅列報500萬元其他收入,但國稅局查到,該年度甲公司與乙公司間有法律訴訟,法院最終判乙公司須付給甲公司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但甲公司未將獲判的2,500萬元違約金列入當年度收入,不符規定,因此調增甲公司97年度的收入應為3,000萬元,且依據當年度營所稅率25%,要求其就漏稅額2,500萬元,補稅625萬元,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625萬餘元,連補帶罰共須繳1,250萬元。
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自用住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必須注意免稅要件。財政部指出,設籍對象並不包括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對象不符規定,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自用住宅,還是要課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非屬該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持有期間有無逾二年,出售時均免徵奢侈稅。
不過,稅捐機關常見民眾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自用住宅,因為誤解「辦竣戶籍登記」規定,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財政部強調,奢侈稅對自用住宅的定義與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利得稅,或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並不一致,「辦竣戶籍登記」的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
因此,納稅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且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該處的房地,仍無排除課稅的優惠。
財政部舉國稅局查獲案例表示,甲以9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地,漏未報繳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135萬元並處以罰鍰。甲主張他以為可依土地稅法規定,將其母親戶籍遷入,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排除課徵奢侈稅,並無漏稅意圖,未料仍因此受罰。
現行稅法對於「自用住宅」均訂有優惠條款,但對自用住宅則訂有條件,其中包括設籍限制。以土地稅法為例,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直系親屬範圍則涵蓋父母、祖父母等尊親在內,較奢侈稅為寬。
財政部強調,奢侈稅是按售價全額課徵10%或15%的稅款,負擔極重,限制也較嚴格,因此實務上經常發現有民眾因為疏忽設籍規定,失去免稅資格。財政部提醒民眾,在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不動產時,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有無奢侈稅負擔,或自行仔細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避免重稅上身。
【2014/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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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宅 僅父母設籍要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並按其實際使用情形適用稅率(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1.5%、營業用:3%)計算核課;而房屋現值係依據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等級等因素核算,並依耐用年數折舊遞減其價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標準單價係由建物之用途別、構造別及總層數等三個因素來決定,而大樓房屋總樓層數高,基於安全及建築結構考量,需用更堅固、高價位建材,同時需挖地下層鞏固地基,相對建造成本也較高,標準單價亦隨之增加,所以房屋現值會比一般透天房屋為高,房屋稅負擔就較多,這也就是為什麼面積相同,大樓所繳納的房屋稅比透天房屋來得高之原因。另地段等級評定係指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因此,地段率高低也是影響房屋稅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房屋稅額高低與市價、景氣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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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委提案修法,擬增加勞保基金操作「績效分紅」制度,若基金投資績效達標,可提撥利潤一定比例給操盤者作為獎金,以求強化經營績效,還可減少勞保提撥負擔。
依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勞保基金可經核准進行有利基金收入的投資,但根據勞保局2012年勞保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若投報率維持3%,而提撥費率不變,勞保基金恐在2027年破產。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只要提升投報率,即可讓政府與民眾皆減輕勞保負擔,也可避免基金破產;所以要建立操盤績效獎金制度,設定目標,即可有效提高投報率,也可吸引優秀操盤人才,確保基金財務穩健,因此她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相關法源。
對此,勞動部長潘世偉表示,若有機制可吸引更好的人才進入,並持續留在體制內,對基金操作績效會有幫助,這點他認為沒有問題。
不過,他認為基金不能只看收益績效,也應顧及風險,保障財務穩健,且勞動部沒有像金管會這樣,對所屬金融業務人員提供很好的專業加給,因此應先以提供專業加給方式處理。
潘世偉說,若政府機關中已有其他部門人員有專業加給,他認為勞動部人員也應得到相同待遇,也就是先比照提供專業加給,建立留住專業人才的機制;且作為勞動部主管,他也傾向不以從基金中提撥獎金的方式處理。勞動基金運用局長黃肇熙表示,目前相關人員的專業加給是「零」。
【2014/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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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提供電玩下載 須辦娛樂業登記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網路咖啡店提供電玩軟體下載服務,財政部規定,必須辦理娛樂業登記。
財政部指出,網路咖啡店為招徠顧客,提供玩家下載電玩軟體服務,因具有娛樂性質,應在開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
財政部提醒,尚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的網路咖啡商號,應儘快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依據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未在開業、遷移、改業或變更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營利事業,需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娛樂稅代徵人若未依法代徵娛樂稅,或出現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等情形時,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除追繳稅款外,還會依法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最重還可處以停業處分,業者不可不慎。
【2014/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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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靈骨塔 不須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屏東訊
內埔鄉徐代書問:出售經縣政府依法核准之靈骨塔等殯葬設施,應否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該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出售持有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課稅,主要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至於公墓及靈骨塔等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如於二年內買賣,允宜排除課稅;又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可排除課稅。
【2014/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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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惟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99至100年度投入大量資金購置土地及列報鉅額利息支出費用,並陸續出售該等土地,經請該公司說明該等土地購置目的及相關資金來源,該公司說明其所購之土地係以投資為目的,非屬營業用之固定資產,並且相關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經該局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以土地標的分別調整,歸屬未出售土地之利息費用轉列遞延費用,待該土地出售後作為土地收入之減項;本期出售土地之利息費用作為土地收入之減項,重新計算該公司本期損益情形補稅50萬餘元, 另基於會計一致性原則並追溯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稅3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以免遭受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 )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68 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公司負責人張君因該公司滯納200多萬元欠稅,遭財政部限制出境,嗣張君主張經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欠稅,該公司欠稅金額已遞減變更而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且該公司亦無其他新增欠稅,質疑財政部為何未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另財政部102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令中「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係指原限制出境案列管欠稅有核課事實或內容更正情事,致原核定應納稅額變更而未達上開法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予以解除出境限制而言。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原函報限制出境欠稅金額200多萬元,嗣雖因分期繳納部分欠稅而使欠稅金額降減至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下,惟與前揭「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尚屬有別,是本案欠稅仍達限制出境法定金額要件,核無應解除出境限制事由,張君質疑誠屬誤解,全案仍須俟該公司繳清全數欠稅或另就賸餘欠稅提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解除其負責人張君出境限制。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591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該局特別說明,所稱自住房地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第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需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為限,第二、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之期間屆滿1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出售自住房地不符上開規定亦未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需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屬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他國國籍者,於計算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應誠實申報構成綜合所得稅之項目及數額,不應藉扣繳憑單開立所得人統一編(證)號不同而短漏報或分別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認定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一位具有新加坡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如實揭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前,以身分證統一編號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之利息所得,以致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時,未核減該筆利息所得,虛增列舉扣除額。另該局亦查獲一位具有美國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除以外僑身分申報外,同時又以中華民國身分,於原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涉嫌規避累進稅率,並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上開案例該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案件亦一併追繳,並依法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放棄本國國籍之外僑納稅義務人,除申報外僑統一證號開立扣繳憑單及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外,如有原以身分證統一編號開立之扣繳憑單等相關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前述取巧方式規避納稅義務。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後果恐將得不償失。Back to top (聯絡人:服務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固定資產房屋拆除重建,其未折減餘額得否列當期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房屋,未達規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後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損失,然未經使用之固定資產房屋,於購置後即予拆除重建,該廢棄房屋原購價款與拆除費用,應予資本化,非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1月購入1,000,000元之固定資產廠房,經使用2年後,於103年1月拆除重建,如當時尚有未折減餘額875,000元 ,提出購入文據及毀棄照片等相關證明資料,報經稽徵機關核備,當期得列損失875,000元;惟若該公司100年1月購入後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費用200,000元,前開廠房購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費用200,000元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不得逕列當期損失及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所得稅法第57條末段雖規定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惟房屋若係購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須注意相關原購價款、拆除費用,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該年度損失及費用,以免申報錯誤。【#326】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純綺
聯絡電話:7151511-6132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所得稅優惠之說明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推動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特別研擬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示範區特別條例),希望該法案經立法通過後,能帶動國家之經濟發展與繁榮。為配合示範區鬆綁物流、人流及金流限制等目標,財政部研擬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 100%
及內銷
10%
免所得稅;外籍專業人士海外所得免申報最低稅負與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以及臺商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之海外股利或盈餘可免課所得稅3項所得稅優惠,做為政策推動之短期配套措施。
有關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可享所得稅優惠部分,該局說明,係參照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訂定,俾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業者加值服務,進而擴大相關產業產值。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海外所得免申報最低稅負及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部分,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國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時常運用相關政策,招攬國際專業人才。以鄰近韓國及新加坡為例,即透過租稅優惠,做為攬才的政策工具,為落實示範區「國際化」、「自由化」理念,協助示範事業招聘所需外籍人才,並避免引發獨惠外國人才之議,爰僅針對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之外籍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所得稅優惠,以避免對本國就業市場及租稅公平造成衝擊。 針對該項措施,該局指出,示範區並未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士做為主要攬才對象,且各國所得稅制不同,示範區特別條例主動提供外籍專業人士所得稅優惠,減輕該等人士因單一年度居留滿183天具我國居住者身分,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負擔,提高外籍專業人士為示範事業延長服務之意願,對於提升國內產業技術及服務內容有所助益。 有關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之海外股利或盈餘免稅部分,係從「新資金」角度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俾利充裕示範事業資金需求,短期內擴大對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使全民均蒙利益。 該局並指出,目前示範區特別條例規劃之3項所得稅優惠措施,財政部將俟立法通過後,另訂相關子法規,俾使整體規劃更臻完善,符合示範區推動理念,落實獎勵意旨。 (提供單位:服務科李定年,電話:04-23051111轉8925)。Back to top 營利事業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稅額應以實際繳納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如以現金繳納者,依所得稅第66條之3規定,應於繳納稅款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所最近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稅款47餘萬元,因未依限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於102年度以後始陸續繳納稅款。依上開條文規定,應於各稅款繳納日始能將實際繳納金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惟該公司卻於101年度將該稅款全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28餘萬元,除遭核定補繳超額分配稅款外,並另處罰鍰22餘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稅款如有分期繳納情形者,應於實際繳納稅款日始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及參考國際稅制改革,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調整方案,已明定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修正條文「兩稅合一」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除了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外,亦修正非居住者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僅得以其現行規定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而本國法人股東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盈餘分配,不計入所得課稅,所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另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稅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本次本所得稅制調整方案施行日期,有關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自104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可於本年度將盈餘多分配予股東,回饋股東,共享營利事業營運之成果。其餘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04年度施行,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Back to top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
該所最近查核特銷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已逾1年未達2年之不動產,買賣價格為1,000萬元且約定特銷稅由買方支付,此時特銷稅銷售價格應為1,1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10%),稅額應為110萬元,甲君誤以1,00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已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並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如經確認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使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即將於103年8月18日舉辦教育訓練,歡迎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E化時代,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每月應申報之產銷月報表、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計算稅額申報書等各式書表,均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上傳,納稅義務人免再列印各式報表,除節省人力物力外,並可節省紙張及往返成本,落實E化服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教導產製廠商使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將於該局10樓舉辦講習會,「貨物稅」、「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講習時間分別為103年8月18日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該講習會僅限產製廠商參加,並採事先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者,請於103年8月13日前來電報名;本次講習亦歡迎中和、三重、新莊、板橋等地區之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參與,惟因座位有限,欲參加者皆須事先電話報名(電話:23113711分機1720),不接受現場臨時報名。 為響應「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使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利環保省紙又可避免舟車勞頓之苦。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相關附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舍需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實務上常發現農舍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作車庫、曬衣間、涼亭、庭園造景等非農業使用情形,尤其,農地作民宿、餐廳等營業使用,形成破壞農地之現象。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凡農舍營業、増建;舖設水泥地面、柏油地面、磚地、石頭地;興建假山、水池、草皮、庭園造景;搭建圍牆、檔土牆、擴大(違規)填土、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情事,均非屬農用範圍,自無課徵田賦的適用,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上述改課之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期適用),以便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農地若恢復農用,請於年底前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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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南區國稅局說明,前述規定限制之盈餘,若為94年度或以後年度發生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上市公司100年度發生帳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3億2千餘萬元,與帳上94年度以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億6千餘萬元差額5千餘萬元,遂將其差額同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餘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惟因查得公司股東權益其他項下尚有未實現重估增值3億5千餘萬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2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70000558號函規定,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應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所以加計前揭未實現重估增值後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合計為正數,無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提列之金額遭全數剔除,原提列部分全數轉回未分配盈餘,共計3億2千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利息,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7
只需一朵「雲」,企業從記帳到報稅,將進入全程e化,發揮省紙、省時與省費的「三省」效益,全台百萬家企業均可受惠。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6)日指出,財政部正在大力推動建置「電子發票雲」,利用科技建立電子發票友善開立環境,將可為企業完成e化報稅的「最後一哩路」。有了電子發票雲,財會科系畢業生「工作量少多了」。
除了電子發票雲,張盛和說,財政部也已建置「財稅雲」、自由經濟示範區建立單一窗口的「關務雲」亦在建置中;加上,國有財產的「國產雲」、「國庫雲」,四朵雲的資料整合運用,未來也將發揮更大效益。
根據財政部統計,自2010年全面推動電子發票以來,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由7,000萬張,快速上升至2013年的39億張,占全國一年80億張發票量近50%,今年更將向41億張推進。財政部說,「電子發票雲」已具體成形。
【2014/07/17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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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雲 企業「三省」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台共有13.8萬人、70萬棟房屋,近期內將會收到稅捐機關核發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如期在60日內回函者,可擇定三戶房屋享有1.2%最低房屋稅;未回覆者,一律要從高按1.5%至3.6%不等稅率課稅。
配合7月1日起非供自住房屋稅率全面上調,為利納稅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財政部已訂出作業原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台房屋數達四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供其自行擇定應適用的低稅率房屋。
依據修正後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已調高為1.5%至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不變。
財政部建議,接獲稅捐機關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的民眾,可以參考二項原則,擇定應適用最低1.2%稅率的自住房屋:一、將住家用總現值最高的前三戶,列為適用住家用房屋1.2%稅率的處所。
住家用總現值可參考稅捐機關寄發的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
二、各縣市所訂非供自住房屋稅率高低不同,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者,其前三戶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的處所,應考慮以非供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的縣市為主。
例如,台北市持有非供自住房屋二戶以上,每戶稅率為2.4%,三戶以上是3.6%,選定自住房屋時,不妨考慮以座落在台北市的房屋優先。
財政部強調,回覆自住房屋申請期限,是以納稅人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後的60日為限,為保障權益,民眾應仔細勾選回覆,若未回覆者,統一要按非供自住的房屋稅率課稅,即稅率最低由房屋評定現值的1.5%起跳。【2014/07/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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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已完成建置「出口雲端快遞貨物通關通知機制」,並在7月正式上線。
這項機制採用雲端服務模式,以海關為服務端,快遞貨棧為需求端,藉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出口快遞貨物進倉、出倉兩類雲端服務,配合快遞貨物在貨棧輸送帶運送的節奏,供貨棧電腦進出倉掃描貨件條碼時進行呼叫,平均只需1.5秒的速度,即可完成資訊交換。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透過出口雲端快遞貨物通關機制,業者將可獲得快速通關的效益,提升物流運籌產業的競爭力。
歸仁區柯小姐問:回饋稅制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今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自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部分稅賦調整如下: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由10.8萬元提高到12.8萬元。2.單身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到9萬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由15.8萬元提高到18萬元。另外還增加綜合所得稅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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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購公司庫藏股,除須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若認購價低於時價,差額部分也須認列為其他收入,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記得兩種稅項都得申報,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庫藏股經常作為公司獎勵員工的員工配股方式,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到不少上市、上櫃公司來電訊問,員工認購公司庫藏股時,涉及哪些稅項?若員工認購價格低於時價,之間差額是否得繳稅?
中區國稅局解釋,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及公司法,公司把買入的庫藏股轉讓給員工認購時,員工須就認購價格「代徵」繳納千分之3的證交稅,意即員工在付款給公司時,須先從認購價中扣除千分之3證交稅,然後將這筆款項代為繳給稅局。
舉例來說,員工甲以1萬元認購公司庫藏股,依規定得先扣除千分之3證交稅,也就是30元,並在交易次日代替公司先繳給稅捐機關。
國稅局強調,「代徵」為認購庫藏股的員工應負的稅務義務,若在認購時未先扣除千分之3並於次日到稽徵機關繳納,一經稅局查核將遭補稅,若漏掉的代徵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則會依個案情形被處一到十倍不等罰鍰。
八里區游先生問: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拆除地上物,是否可列為報廢損失?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規定,資產之實際成本係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發生相關損費,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該所特別提醒,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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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為利執行上開規定,該部已發布作業原則,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一致遵循。為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近期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詳列於房屋明細回覆單)予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如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亦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作考量,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規定之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並於輔導通知所列期限內,以回覆單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籲請房屋所有人注意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相關規定,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用房屋全國合計在4戶以上,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以維護權益。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02)23228259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供營業或辦公等用途,於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惟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近日查得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承租店面作營業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稅款即4,2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惟甲君漏未扣繳,且未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經該所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補繳,可減輕罰鍰。Back to top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09)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及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契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Back to top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又見奢侈稅逃漏稅新手法。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進行特銷稅加強選案查核時,發現避稅新手法,有民眾故意錯報真實售屋日,隱瞞自己在售屋時並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事實,藉此規避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強調,民眾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就得依法繳納特銷稅,持有時間未滿一年按稅率15%課徵,持有時間在一年到二年間按稅率10%課徵;切勿刻意錯報售屋日,以規避自己在真實售屋日時並不符合免稅資格的事實,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規定,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並辦好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營業、未出租,則符合免稅資格,在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時,不須繳納特銷稅。
但稅局在實務查核時發現,民眾常利用手中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的免稅條件規避特銷稅,近日進行加強選案查核時,再度發現新手法。
台北國稅局相互對照一件售屋案件文件,發現雙方售屋款項交付日期與申報時記載的交易日間,相隔了一個多月;深入調查才發現,該名民眾是刻意在真實房屋交易日後一個多月才申報售出,並在此段時間中售出手中持有的另一棟房屋,讓自己符合僅持有一戶的免稅條件,然後才申報,製造出售時符合免稅資格的假象,以規避繳納特銷稅。
舉例來說,民眾甲在5月24日買入房屋,且旋即於7月17日以1,550萬元價格出售,因出售時甲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住房屋,且辦妥戶籍登記,符合免稅條件,因此認定其免繳特銷稅。
但仔細調查發現,甲賣屋時的真實售屋日期是6月10日,而非7月17日,晚報交易日是為了將手中持有另一戶持有已超過二年的房地先行出售給他人,以製造自己在7月17日售屋時符合免稅資格的假象,最終遭稅局補稅232.5萬元,被處漏稅額0.25倍罰鍰58萬多元。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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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油、台塑油價漲跌「同進同退」,公平會昨(17)日表示已主動立案調查,強調業者如果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將會依法處分。
但公平會同時也為兩家公司滅火,認為中油的調價是由經濟部督導核定,調價的妥適性及盈餘幅度都在主管機關掌控之下,不像一般民間企業會因營運條件自行調整價格。
此外,雖然每次中油調價台塑都會在一小時內跟近,看起來像是聯合行為,但中油的浮動油價機制調價指標和權重都是公開資訊,台塑能在事前依公式試算中油的油價。
公平會也說,即使台塑和中油的成本結構不同,但因為台灣油品市場屬於寡占市場,加上市場高度透明,依寡占市場特性才會造成油價趨向一致的結果。
2012年公平會也特別就國內油品寡占市場提出調查報告,認為2006年中油浮動油價機制上路之後,機制是公開資訊,台塑能夠事先依公式計算中油的油價,而且中油既然沒有自主調價空間,自然更不可能和同業進行「合意」行為。
台南市洪小姐問:本校校友會僅有會費、捐贈及股利收入,是否免辦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規定,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下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分局說明,洪小姐學校校友會雖僅有會費、捐贈及股利收入,惟因其有股利收入與上揭函釋免辦結算申報要件不符,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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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季,許多民眾喜愛前往澎湖、綠島、金門等離島度假避暑。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到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離島地區旅遊時,購物記得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因為即使在免營業稅的商店購物,拿到的免稅統一發票也可以兌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在離島購物時,會遇到一些不肖商家,以商店本身不須繳納營業稅、因此不須開發票的理由,拒給民眾發票,這其實是錯誤的說法。
國稅局解釋,離島商家免營業稅是因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的店家,只要貨物是在地銷售、而非銷往本島,就可免徵營業稅;但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且依法這些免稅發票也可兌獎。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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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為增進高中職以上學生了解租稅法令概念,落實租稅教育向下扎根,期寓教於樂,讓未來納稅義務人了解租稅常識及正確納稅觀念,進而提升學校租稅教育水準,訂7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於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舉辦「學生租稅研習營」,因場地關係,名額有限,額滿為止,歡迎新北市地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報名。學生租稅研習營除介紹賦稅概況與財政健全方案及講解國稅與地方稅法令課程,並安排趣味競賽及有獎徵答活動,詳情請電洽(02)29683569分機515、516詢問(為響應環保,參加同學請自備水杯,並請準時出席全程參加本研習課程)。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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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受贈的房屋,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君於98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君,甲君業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在案。嗣乙君於101年間以1,100萬餘元出售該房屋,惟乙君以父親取得該房屋之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之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父親甲君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9萬餘元作為乙君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90萬餘元後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又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而未申報者,亦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
06-2223111
分機8038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及銷售代銷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時均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誤以一般經銷交易,而開立淨額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人,造成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致違反營業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與營業人乙雙方簽訂經銷合作契約書,約定乙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代為銷售甲所發行之會員卡,並以銷售價格30%為乙之取得成本,甲與乙間交易,雖係簽訂經銷合作契約書,惟探究其交易型態,因該會員卡應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出售,故非一般經銷交易(因乙方無訂定售價權利),甲、乙雙方應屬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關係,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甲應於交付委託代銷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假設1張500元、1,000張5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作為乙之進項憑證;乙於代銷時,應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假設前開案例全部銷售完畢,應開立500,000元),乙再依合約約定於取得佣金收入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以前揭案例,應開立350,000元)。類此案件如甲、乙間誤以一般經銷交易,開立淨額統一發票,即甲開立統一發票150,000元予乙,則甲短開立統一發票350,000元及短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擇一從重處漏稅罰或行為罰;甲給付佣金350,000元予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乙收取佣金350,000元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擇一從重處漏稅罰或行為罰;乙取得受託代銷貨物500,000元,僅取得甲開立統一發票150,000元,計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350,000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係委託(受託)代銷,未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實施已滿3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民眾為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而取巧安排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立契日,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得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5月24日購入不動產,旋於102年7月17日立契出售,因出售時A君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將戶籍登記遷入,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事,經初步審核似乎免課特銷稅,惟經深入追查發現,A君實際訂定銷售契約日為102年6月10日,且其配偶於102年7月8日將所有另一戶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他人,爰遭該局查獲,A君係為符合「出售時」僅有1戶自住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刻意安排將簽約日延後填載為102年7月17日,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利用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立契日之不法方式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裁處較重之罰鍰。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國稅局今年將持續針對坊間常見規避手法研析並加強查緝,籲請民眾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標準核定之。至於取得房屋後,因經商投資需要將房屋抵押借款,嗣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清償所欠債務,不足清償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即非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故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財政部66年11月2日台財稅第37365號函釋規定,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最近有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房屋遭法院拍賣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依財政部核定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經商投資需要資金,先後提供房地向銀行及個人抵押借款,嗣因經商失敗週轉不靈,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實行分配後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之債權,確無交易所得等情。經該局以甲君所稱債務不足清償部分,尚非屬房屋取得之成本,與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無涉,其主張顯係誤解,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主張出售房屋未獲利,必須提示足以證明房屋買進、賣出時實際成交價額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並保存相關資料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Back to top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應以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計算。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令,營利事業自99年7月1日之後依勞動基準法56條規定繼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併計該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就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該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新制),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查核某營利事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1,000萬元,除當年度提繳(新制)及提撥(舊制)之退休金100萬元外,另行補提以前年度(舊制)不足之金額300萬元,主張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且已存入專戶應予認定,惟依上開令釋僅限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才不受金額之限制,經重新計算得認列退休金之上限為150萬元(1000萬元*15%),超限250萬元予以剔除,共計調整補稅42.5萬元。 該局提醒,不論為勞退新制提繳或舊制提撥之退休金,其限額之計算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徵納雙方爭議。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62)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倘於其事務所列報上述薪資費用,因與上開規定不符,將剔除該負責人薪資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蔡佩宜,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6)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騎樓原供公共通行使用,依規定該部分之房屋稅應為免稅,但若封閉使用,或供營業人設攤營業,則無法適用免徵規定。有部分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利用自家前的騎樓裝設鐵門封閉使用,而許多商家如早餐店、小吃店、機車行…等,均把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即使營業外時間淨空供公眾通行,仍未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應計入課稅面積,並視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改按住家用或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
查詢相關訊息,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該局電話(03)8226121轉232至23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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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發現業者以寄檯方式在便利商店、雜貨店、小吃店、超市、藥局等商號或診所前擺設電動玩具、娃娃機、電動彈珠台、搖搖馬、投幣式卡拉OK等機動遊樂設施,雖檯數不多,營業額微小,卻因未辦營業登記而遭到取締處罰。
該處特別呼籲經營該項娛樂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該處並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以5倍至10倍的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各級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除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得免徵營業稅外,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另同法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國外勞務者,除係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可免予繳納營業稅外,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政府單位出租公有非公用土地,收取租金收入,該收入未列入單位預算而係列入附屬單位預算者;或某公務運輸單位,工程下腳料變賣收入,該收入雖列入單位預算,惟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依前揭規定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如某政府單位給付國外承銷商辦理所屬事業機構民營化海外釋股勞務報酬,因非屬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未列入單位預算或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繳納而未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請儘速向機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Back to top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新竹市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仍可適用。
舉例來說,某甲於103年1月1日訂立贈與契約移轉土地予其配偶,隨後於103年1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並於103年1月16日始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則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新竹市稅務局關心您的權益。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書立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故依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
該局表示,如管理委員會對外以委員會名義收取金錢所開立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納印花稅。Back to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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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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