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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產後,因故解除契約,買方「返還」房產給賣方,財政部解釋非屬買賣,買方自購入到返還期間,若未滿二年,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不過,解除買賣契約時,賣方重新取回原出售不動產,日後再出售時,必須重新計算閉鎖期,若自不動產返還後的登記過戶日起算至再出售日未滿二年,須課徵奢侈稅。
財部舉例,甲在2014年3月1日向乙購買房屋,並在同年3月20日登記過戶;之後雙方在同年的5月10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在5月15日登記過戶,由甲將房產「返還」給乙。
依規定,甲5月返還房產給乙的移轉行為,雖是在二年內完成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合意解約的相關規定,甲無須繳納特銷稅;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時,其持有房產的期間,應改以2014年5月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嘉義市周先生問: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此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2014/07/21 經濟日報】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各級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除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得免徵營業稅外,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另同法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國外勞務者,除係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可免予繳納營業稅外,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政府單位出租公有非公用土地,收取租金收入,該收入未列入單位預算而係列入附屬單位預算者;或某公務運輸單位,工程下腳料變賣收入,該收入雖列入單位預算,惟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依前揭規定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如某政府單位給付國外承銷商辦理所屬事業機構民營化海外釋股勞務報酬,因非屬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未列入單位預算或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繳納而未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請儘速向機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所就申報期間後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能改用人工申報,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無法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正確申報資料。 二、原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只能改用人工申報,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原採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應另行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原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申報期限(即103年6月3日)之後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須補繳稅款則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至於繳稅方式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林佳瑩,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買賣雙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沒有特種貨物及勞物稅(俗稱奢侈稅)的問題
(沙鹿訊)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民眾常有疑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說明,特銷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之行為,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應課稅的範圍。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由於此類案件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若持有2年內即移轉,仍應繳納特銷稅。 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3月1日向某乙購買房屋,並於同年月20日登記過戶,後於同年5月10日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5日登記過戶,依規定某甲於5月份「返還」的移轉行為,雖於2年內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解約的相關規定,無須繳納特銷稅,只是某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該房屋的持有期間,則應以103年5月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買房若遇上述狀況,應保留相關之解約文件;而賣方再次出售時亦應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賴幸思,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21) 營利事業如因員工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應列報其他收入或薪資費用減項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發放薪資時,如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務處理部分因未實際支出該筆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之減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申報,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科目,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達目標者會按比例予以扣薪,該年度對員工扣薪金額計200萬元,惟未將該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遂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並處20萬餘元罰鍰。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應儘速檢查自己帳務,若有前述情形應辦理更正,如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 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政傑,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私立學校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臺中訊)
近日有私校詢問,私立學校自有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業經縣市政府立案之私立學校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供該校使用之校舍及辦公室,應免徵房屋稅,其房屋範圍包含學生宿舍、校區外之員工宿舍、教室、禮堂、圖書館、實驗室、研究室及室內體育館等。
該局呼籲,私立學校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立案及財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房屋或土地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繳清欠稅才能移轉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要將其名下房屋或土地出售移轉時,如果房屋或土地已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必須繳清欠稅才能辦理過戶。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稅捐機關可就欠稅人所有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地政及監理等機關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欠繳納之稅款,而要將房屋或土地移轉,必須應先繳清所欠稅款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地政及監理等機關塗銷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登記,如此才能順利辦理房屋或土地過戶事宜。
納稅義務人若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自用住宅用地無合於規定之親屬設立戶籍,除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將進行至9月30日,自用住宅用地仍是清查重點,如查獲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將依法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地上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始能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對於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一經查獲自用住宅用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將自不符規定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之差額補徵地價稅外,另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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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已自2012年元月起,轉換為非加值體系的金融保險業,其專屬本業收入的營業稅,應比照銀行等金融業者,自7月起調升為5%,且不宜扣除屬於業務員的佣金收入後計稅。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課徵營業稅。但是保經保代公司的業務員,並非執行業務者,銷售保單取得的佣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政府執行財政健全方案,7月起,銀行及保險業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自2%調升為5%,9月即應按照新稅率繳納營業稅。保經保代業者反映,金融營業稅調升為5%,稅負大增148%,將透過金管會協助向財政部爭取,將其業務員的佣金收入,納入保經保代公司計算營業收入時的減項項目,以減輕營業稅負。
財政部對此表示,保經保代公司在2011年以前,屬於加值體系營業人,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為5%,因為進銷項稅額可以扣抵,實質稅負約為3.5%;但2012年1月起,保經保代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經金管會認屬保險業務後,已轉換課稅身分為保險業者,適用營業稅率比照保險業調降為2%,當時合計印花稅在內的總稅負降為2.4%。
財政健全方案調升銀行及保險業的專屬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為5%,財政部說,保經保代公司既具備保險業身分,本業收入的稅率亦應一併調升。
針對保經保代業者要求將保險業務員的銷售保單佣金收入,納為保經保代公司的收入減項,再計算營業稅,財政部指出,保經保代公司的主要營收就是佣金收入,其業務員非屬執行業務者,取得的佣金收入沒有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加上,保經保代公司課稅身分轉換後,適用總額型營業稅制,其所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均屬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不再是按進銷項差額課稅的一般加值型營業人,在銀行、保險業專屬本業收入的營業稅率調升為5%之後,課徵稅基不宜排除業務員的佣金收入。
【2014/07/22 經濟日報】
自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民眾購地後自行建屋再出售,即使持有時間未滿二年,只要是首次移轉,即符合免課徵特銷稅條件;但依規定銷售時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未辦理,除須補稅,最高可處五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近日來接到來電民眾訊問,個人購買土地後在上面興建房屋,並於房屋蓋好後出售,但銷售時持有土地時間未滿二年,這樣是不是得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鳳山分局解釋,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第一次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屬於特銷稅的免稅範圍;但之後若再以自有土地建屋銷售,只要時間未滿二年,就得繳納特銷稅。
但鳳山分局強調,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民眾只要買入土地自行建屋,售出時就一定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唯一例外情形只有,民眾拆除改建持有一年以上自住房屋,出售時可免辦營業登記,而是就其售屋所得申報綜所���。
2014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8月1日起開始受理繳納,截止日訂為8月10日,但因當日適逢周休假日,順延至8月11日截繳。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查定課徵核定稅款共有六種繳稅管道,務必依限繳稅,以免受罰。六種繳稅方式,包括: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使用自動櫃員機繳稅。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應納稅款未逾2萬元者,可赴超商繳款。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的繳納方式繳稅。但建議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最為省時方便。官員指出,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帳戶,其中若是合夥的營利事業,可以負責人的存款帳戶辦理;獨資營利事業則可由負責人或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申辦時只要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後即可。
【2014/07/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招待經銷商旅遊 支出列其他費用 經濟日報╱本報訊
官田區涂先生問:公司最近準備要招待業績達到標準的經銷商、客戶到國內外旅遊,所發生的費用可不可以做為交際費列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增訂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所支付的費用,性質和促銷獎勵金類似,所以不可以列為交際費;但因與公司業務有關,可以列為其他費用,並且應於隔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2014/07/22 經濟日報】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因父親死亡繼承A商號,該商號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如何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已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第75條所稱之轉讓,依前揭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如該商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目前(98至103年度)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335】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目前(98至103年度)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33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許美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2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間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透天房地,經初步審核A君尚符合上述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出租他人使用,並由A君續予承受該租賃契約,且A君於購入後持該房地向買方借款1億2,000萬元,並將該房地設定抵押予買方,嗣因債務到期無力依約清償,爰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買方所有,經該局查獲A君係以1億2,000萬元之代價,將該房地轉讓予買方,且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1,200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80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間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透天房地,經初步審核A君尚符合上述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出租他人使用,並由A君續予承受該租賃契約,且A君於購入後持該房地向買方借款1億2,000萬元,並將該房地設定抵押予買方,嗣因債務到期無力依約清償,爰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買方所有,經該局查獲A君係以1億2,000萬元之代價,將該房地轉讓予買方,且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1,200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80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商品盤損,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及查明屬實者,不予認定。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商品之性質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其商品盤損。
南投分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餘萬元,發現申報商品盤損係因商品互相碰撞致產生瑕疵無法出售,並非因商品性質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所造成之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列報商品盤損之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
南投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因商品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已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轉114)
南投分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餘萬元,發現申報商品盤損係因商品互相碰撞致產生瑕疵無法出售,並非因商品性質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所造成之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列報商品盤損之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
南投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因商品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已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轉114)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資產,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然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器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5月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陳宏玫,電話:04-8871204分機104)。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器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5月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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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陳宏玫,電話:04-8871204分機104)。
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免印花及契稅﹗
申請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登記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文件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相關之稅賦,因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而且也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的課徵範圍,所以,也不用報繳契稅,但仍需查欠房屋稅。且因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處提醒民眾,如對稅捐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相關之稅賦,因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而且也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的課徵範圍,所以,也不用報繳契稅,但仍需查欠房屋稅。且因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處提醒民眾,如對稅捐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03年6月18日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生效,未來企業若涉及逃漏稅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恐遭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二、增訂第2 項,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北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第2項增訂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103年6月20日(含)以後者,始有該修正規定之適用。本局也特別提醒,企業永續發展必須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等面向,並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營利事業如對上開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二、增訂第2 項,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北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第2項增訂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103年6月20日(含)以後者,始有該修正規定之適用。本局也特別提醒,企業永續發展必須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等面向,並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營利事業如對上開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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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6月期統一發票將於明天開獎,本期除了持續增開2
組獎金200元的六獎,六獎中獎組數將從3組提高至5組外,也會再開出每組獎金2000元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共3000組。財政部初估,可望誕生8至11位千萬富翁。
此外,103年3-4月期統一發票千萬元仍有4張未兌領,200萬元則有2張沒人領,財政部提醒得獎者,領獎期限至9月5日止,千萬別讓財神擦身而過。
財政部表示,這4張尚未兌領的千萬元中獎發票,分別是在台北市文山區的政大加油站花135元買汽油、新北市金山的燦坤買網路線499元、蘆洲長榮路的福鼎軒用餐花了385元,以及高雄市旗山的統一超商花450元買生活用品。至於2張未領的200萬發票,分別是在台北市微風廣場買滷味310元、台中市大明路全家便利商店買飲料10元。
明天統一發票開獎直播將在東森財經新聞台第57頻道播出,轉播時間為下午1時40分。聯合新聞網明天將會以即時新聞報導最新中獎號碼,同時《聯合晚報》的頭版也會刊登中獎號碼,以方便讀者對獎。
全台共211萬戶退稅
平均退2萬853元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將於7月31日撥入納稅人指定帳戶,而未指定帳戶者將會寄發退稅憑單。財政部表示,全台總計有211萬戶,將會收到總額440億元的退稅款,平均每戶退稅2萬853元,提醒民眾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只有2個月,自7月31日至9月30日截止,務必在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財政部表示,這一批退稅包括: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案件,以及5月12日前以人工、二維申報書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申報或確認手續者,總戶數共計211萬戶。
退稅方式分兩種,包括直撥退稅與一般退稅。
一般退稅的退稅憑單,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民眾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回。至於申報時已選擇採直撥退稅者,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財政部提醒民眾,國稅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若有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受騙上當。
【2014/07/24 聯合晚報】
暑假正逢消費旺季,營利事業當期統一發票萬一用罄,財政部表示,可以經稅捐機關核准後,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但銷售額仍應申報開立當期,以免受罰。
暑假期間,國人消費增加,國庫營業稅收亦連帶屢創新高。財政部指出,消費者若取得非當月份的統一發票,並非營利事業發生違章,多數都是因為營業人的當期發票已經用罄。
取得消費月份與印製月份不同的發票,如何對獎?財政部表示,仍應以發票所載月份核對有無中獎。舉例來說,今(2014)年8月份的消費行為,取得今年9-10月的統一發票,即要依照2014年開出9-10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對獎。
財政部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永康區王小姐問:新修正的營業稅法何時開始施行?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6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銷售額,仍維持現行規定。配合前述法條修正及因應營業稅報繳作業需要,同時修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及「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並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籲請營業人注意屆時換用新表,並依規定格式填報,以利徵納作業。
【2014/07/24 經濟日報】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薪資費用科目時,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達目標者會按比例扣薪。
經國稅局調查,這家公司該年度對員工扣薪總金額多達200萬元,但公司卻未將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因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後,再處20萬餘元的罰鍰。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在發放薪資時,如因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務處理部分,等同未實際支出該筆薪資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的減項。
未依規定申報扣薪的企業,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者,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營區楊先生問:我在台北工作,名下有一棟房屋,今年5月父親過世,繼承了一筆在新營的房子。最近想把其中一屋賣掉,要不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銷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標的,所以楊先生銷售繼承父親遺產的新營區房地時,不用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果是要出售台北的房子,在計算持有戶數時,這一間繼承取得的房屋,也不用計入楊先生的持有戶數。
【2014/07/24 經濟日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勞務時,在規定申報期限內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於101年9月5日因買賣取得新北市三重區1筆建地,旋於101年9月12日訂約出售,銷售價格1,300,000元,每坪銷售價格約126,398元,101年9月24日將該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並向該局三重稽徵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應納稅額195,000元,惟經該局三重稽徵所查得其申報銷售價格偏低而無正當理由,遂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5,050,870元, 補徵稅額562,631元。納稅義務人雖主張系爭土地因多人共有無法整合及鄰地住宅越界建築,為解決無權占用、避免後續拆屋還地爭訟及土地長期無法規劃利用,所以才低價銷售等語,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A君主張與查證資料不符,仍依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交易年度相同之鄰地交易價格,維持原核定銷售價格並補徵稅額之處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特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價格,若無正當理由而申報之銷售價格偏低,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規定,以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予以補徵;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9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於101年9月5日因買賣取得新北市三重區1筆建地,旋於101年9月12日訂約出售,銷售價格1,300,000元,每坪銷售價格約126,398元,101年9月24日將該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並向該局三重稽徵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應納稅額195,000元,惟經該局三重稽徵所查得其申報銷售價格偏低而無正當理由,遂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5,050,870元, 補徵稅額562,631元。納稅義務人雖主張系爭土地因多人共有無法整合及鄰地住宅越界建築,為解決無權占用、避免後續拆屋還地爭訟及土地長期無法規劃利用,所以才低價銷售等語,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A君主張與查證資料不符,仍依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交易年度相同之鄰地交易價格,維持原核定銷售價格並補徵稅額之處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特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價格,若無正當理由而申報之銷售價格偏低,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規定,以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予以補徵;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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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臺北市房地(含公共設施),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通報該局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2,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並另處罰鍰750萬元。陳君主張在99年預購該房地,於房屋完工交屋前,登記移轉於女兒名下,作為女兒畢業後在臺北工作之住所,女兒工作時確實於該屋居住,嗣後因種種因素,委託其代為出售,此與稽徵機關認定其係利用女兒名義處分該房地顯然不符,而且女兒名下僅有該屋,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課稅標的。該案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是否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並非以買賣契約書所載「代理人」為準,又系爭房地之原出資者及出售後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者均為陳君,且陳君1家4口於同日在該社區共計買進3戶房屋,另陳君於新竹縣也還有房地,乃核認陳君係利用其女名義銷售系爭房地,按實質課稅原則,以陳君為實質所有權人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750萬元,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會以實質經濟事實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除補徵稅款外,另會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臺北市房地(含公共設施),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通報該局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2,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並另處罰鍰750萬元。陳君主張在99年預購該房地,於房屋完工交屋前,登記移轉於女兒名下,作為女兒畢業後在臺北工作之住所,女兒工作時確實於該屋居住,嗣後因種種因素,委託其代為出售,此與稽徵機關認定其係利用女兒名義處分該房地顯然不符,而且女兒名下僅有該屋,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課稅標的。該案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是否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並非以買賣契約書所載「代理人」為準,又系爭房地之原出資者及出售後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者均為陳君,且陳君1家4口於同日在該社區共計買進3戶房屋,另陳君於新竹縣也還有房地,乃核認陳君係利用其女名義銷售系爭房地,按實質課稅原則,以陳君為實質所有權人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750萬元,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會以實質經濟事實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除補徵稅款外,另會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賣方違約不賣,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400萬元,惟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收取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400萬元,惟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收取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外如果營業人未經申請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惟如買賣雙方皆已依錯誤發票申報營業稅,按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若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持該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所網站(http://www.ntact.gov.tw/N57.ASP )提供之「稅務E點通」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姓名:鄭雅惠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305)
該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所網站(http://www.ntact.gov.tw/N57.ASP )提供之「稅務E點通」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姓名:鄭雅惠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305)
營利事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並應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折舊數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A機器1台,成本220萬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20萬元,折舊方法採平均法,甲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可提列A機器之折舊數額20萬元〔(成本220萬元-殘值20萬元)÷10年〕,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103年度起,甲公司為因應產業的景氣變動須調整生產線,而決定暫時將A機器閒置,則甲公司當年度仍應繼續提列A機器折舊數額20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3月14日情人節已過,如果情人收到的禮物價值達220萬時,要記得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3個月。
該局指出,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在情人節時甲男為討乙女歡心,送給乙女千萬跑車,並將車輛登記為乙女所有,惟事後經國稅局查獲,雖然倆人於1年後結婚,但甲男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未於前述期限內至國稅局辦理延期,以致遭國稅局對贈與人(甲男)補稅及裁罰,甲男不服主張國稅局查獲時屬夫妻間贈與免稅,向該局申請復查,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以行為時為核課之基準,該局乃維持原核定,駁回贈與人(甲男)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在歡度情人節時,如贈與價值超過220萬元之禮物,或當年度贈與金額累計超過220萬元,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徵稅額還須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該局指出,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在情人節時甲男為討乙女歡心,送給乙女千萬跑車,並將車輛登記為乙女所有,惟事後經國稅局查獲,雖然倆人於1年後結婚,但甲男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未於前述期限內至國稅局辦理延期,以致遭國稅局對贈與人(甲男)補稅及裁罰,甲男不服主張國稅局查獲時屬夫妻間贈與免稅,向該局申請復查,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以行為時為核課之基準,該局乃維持原核定,駁回贈與人(甲男)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在歡度情人節時,如贈與價值超過220萬元之禮物,或當年度贈與金額累計超過220萬元,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徵稅額還須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網路交易消費型態發展,加強宣導網路交易業者瞭解相關報繳規定及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操作說明等講習會,以順利完成納稅義務,避免違章漏稅遭受處罰。特舉辦免費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103年8月將舉辦3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一、103年8月12日 09:00-12:1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二、103年8月13日09:00-12:10 網路交易營業稅稅籍登記
及申報實務。
三、103年8月13日14:00-17:10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
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 )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講習會在該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舉辦,請特別注意上課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該局說明,103年8月將舉辦3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一、103年8月12日 09:00-12:1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二、103年8月13日09:00-12:10 網路交易營業稅稅籍登記
及申報實務。
三、103年8月13日14:00-17:10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
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 )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講習會在該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舉辦,請特別注意上課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依據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7月1日與某乙訂定銷售契約,則應103年7月2日起算至7月31日止之期間內辦理申報 。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或短漏報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337】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7月1日與某乙訂定銷售契約,則應103年7月2日起算至7月31日止之期間內辦理申報 。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或短漏報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337】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洪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52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52
103年7月30日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於103年7月31日進行第一批退稅,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國稅局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說明,102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 )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如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呼籲,本次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581
該局說明,102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 )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如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呼籲,本次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58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如無特別約定,是依據公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分擔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舊業主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紓解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核算滋生困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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