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發現,部分進口商(買方)因與國外賣方具關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之特殊關係(例如買賣雙方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而取得特別之優惠,惟因該價格並無關稅法之適用,經海關依法重新核定後,常有補繳稅款之情事發生。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30條及WTO關稅估價協定第一篇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因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上開案例因買賣雙方負責人為兄弟、合夥人或僱傭關係…等等,其訂定之交易價格與同時期相同進口貨物價格差距過大,海關調查後依規定不予採計,經向進口廠商説明並依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之順序重新核定完稅價格,進口人已同意按所查得之價格補納稅款。
易言之,海關並不以買賣雙方因特殊關係所取得之優惠價格來核定稅費,而係以售予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之交易價格做為完稅價格,並據以計算稅費,以維持進口同樣貨物交易之公平性。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楊敦現
若無壓縮機元件之空間電加熱器等產品,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如無壓縮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不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家電產品種類推陳出新,市售電暖器或具有供應暖氣功能之相關電器產品種類繁多,是否應課貨物稅滋生疑議,迭有爭訟。財政部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各相關公會之意見,於103年1月2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解釋令,規定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經濟部工業局、公會等意見,並參CNS國家標準有關空氣調節機功能、構成要件,目前應課徵貨物稅之冷暖氣機,係指以供應冷氣、暖氣為主要功能,且以壓縮機為關鍵元件及以其他具有壓縮機功能之裝置作為關鍵元件之其他以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暖氣機(如吸收式冷凍空調設備等),是財政部據此發布該號解釋令重新核釋該等產品之定義,同時廢止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等有關冷暖氣機之範圍不再適用。
該局提醒,為提供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對類此新型電器產品之預先審核管道,可於產製或進口前,先行檢附相關型錄等資料,逕洽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Back to top
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
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月18日公布,將自同年月20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7條
增訂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上開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第28條
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為原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發生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情事,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障者權益,經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爰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至同法第28條原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罰鍰,稽徵機關無法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爰併予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該部將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俾使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兼顧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應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地方財源流失。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259
財政部表示,今(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前開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之授權,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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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今(18
)日經 總統公布,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將「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第1項)。
二、增訂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第2項)。
財政部指出,已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倘有逃漏稅捐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法律且情節重大,卻仍享受租稅優惠,實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明定有上開情事者,應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
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係自公布日(即今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03年6月20日)起發生效力。財政部特別說明上開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增訂第2項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103年6月20日(含)以後者,始有該條修正規定之適用。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19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指收益在實現及賺得時入帳,並注意相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該局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經營項目主要為熱水爐買賣安裝,100年度2月與乙營造廠簽約,合約載明100年10月30日前提供總價款260萬元熱水爐予乙營造廠,乙營造廠於交貨後2個月內支付95%價款,餘額5%待安裝驗收完成再付款,甲公司於100年10月30日交貨,並開立總價款95%(247萬元)發票予乙營造廠,惟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甲公司將是項工程款247萬元帳列預收貨款。又甲公司存貨數量盤存方法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其於盤點存貨時,公司未察明該筆交易非屬本期已實現收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進貨列報當期營業成本,導致收入未申報,成本已認列情形。案經調整增加期末存貨及調整減少營業成本208萬元後,補徵稅額約30餘萬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對於收入、成本及損費之列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徵稅款。Back to top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者,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者,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所稱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營業人銷售高爾夫球證、健身俱樂部……等入會權利達50萬元,且非上述之情形者,均應依特銷稅規定,辦理申報繳稅,該局呼籲,若未辦理申報繳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一經國稅局查獲,依特銷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日接獲民眾檢舉知名網路店家利用網路交易平台頻繁交易且未辦營業登記,經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已於網路銷售貨物數年,皆未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經輔導後於103年1月1日補辦營業登記,並承諾補繳100年迄今所漏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函令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甲君以營利為目的,於網際網路經營特定商品銷售數年,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0,000元,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皆有紀錄可稽,應於營業前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292】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安翔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322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含銷售日當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0年6月7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持有該戶房地,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甲君事後知悉恐涉有特銷稅,乃於100年6月27日將戶籍遷至該房地,不符前揭規定,乃依銷售價格之15%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於銷售日前將戶籍遷入者,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特銷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雅雯,電話049-2223067#321)Back to top
(南投訊)近來有位南投市民來電詢問,父親死亡前向他人購買一筆土地,已支付全數價款,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登記,父親就突然車禍過世,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881922762號函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於核課遺產稅時,准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支付100萬元購買一筆公告現值50萬元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該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填寫為債權,且其價額為50萬元。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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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魏于喬,電話049-2223067#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停車位,於移轉登記後2年內,與他人協議交換,應按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並依規定稅率(持有期間1年內15%、1年至2年間為10%)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月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價格為1,000,000元)嗣因停車不便,故於103年4月與附近鄰居乙君達成協議,以其停車位交換乙君之停車位(價格為800,000元)。甲君誤以為「車位交換」不用申報特銷稅,而經該局以持有期間未滿2年,核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依前述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價格從高認定(1,000,000元>800,000元)則甲君應以1,000,000元之價格申報,由於甲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為10%,故補徵100,000元(1,000,000*10%);另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且係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故減輕裁罰倍數,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計25,000元(100,000元*25%)。另查乙君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其以原價800,000元申報特銷稅,亦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從高認定,核定銷售價格1,000,000元,就短漏報部分補徵稅額30,000元(200,000*15%),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規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也是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應按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價格,如有民眾於特銷稅實施(100年6月1日)後,有漏申報之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如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補稅免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Back to top
臺北關籲請民衆:郵寄貨品通關,海關負責執行簽審規定及徵稅,郵政公司負責執行拆箱及封箱作業,請併附交易發票、型錄、說明書,俾利加速通關
臺北關表示,日前東森新聞報導民眾稱:今年陸續從香港進口四支高單價的品牌紀念款玩具槍滑套,海關檢查後的四把玩具槍原本光滑的鋁合金表面竟然佈滿刮痕,有的塑膠膜甚至不見,讓他的商品賣不出去自己還得花錢維修,真的很無奈。該關經查近期進口玩具手槍案件,並無類似案件查驗記錄,由於各國對於槍械相關商品進出口均有管制及需進行查驗,該案貨品刮損發生地點國內、外皆有可能,收件人可提示相關郵寄文件,以供進一步查明釐清。
臺北關說明,進口郵包經由X光檢查儀逐件檢查,發現疑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屬管制物品時,即會同郵局人員進一步開箱查驗,開箱及復原皆由郵局人員負責。本案亦據中華郵政公司台北郵件處理中心主任楊榮欽表示:「郵包拆開勢必要用刀子拆開,割的時候如果說內箱內件太貼近外箱,就有時候會割到」,郵方且表示,假如查證屬實願負賠償責任。至於郵包開箱查驗過程中,海關負責執行貨品審核,其屬未列管進口物品者,由郵局人員封箱並貼上關郵會封標籤,經開立稅單後投遞;另屬列管之物品則由郵方封存倉庫,發函通知收件人檢附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至海關辦理會驗、徵稅及放行。
該關表示,海關職司邊境管制及徵稅,對於進口郵包均依法執行查緝及徵稅,相關查驗及拆、封箱作業均與郵方共同配合執行,郵局人員對於郵包開拆及復原均力求完整仔細。該關籲請民衆,為配合查緝及徵稅作業,郵寄貨品時請隨貨併附交易發票、型錄、說明書,俾利加速通關。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補稅。
該局最近查獲新北市某公司,98年度將持有之土地出售而拆除廠房,並將該廠房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八百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發現契約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應於土地交付日騰空,則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的一部分,該局予以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並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規定,資產之實際成本係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發生相關損費,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張忠謀 挺兩稅分離 經濟日報╱記者簡永祥/台北報導
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昨(24)日表示,支持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兩稅分離課稅。
張忠謀表示,兩稅合一,會對分配盈餘課稅,是鼓勵企業將盈餘分配給股東,這是不好的政策。一家成長的企業,若是能保有更多的盈餘,可以繼續不斷投資,政府的政策應予以鼓勵,因此他贊成兩稅分離課稅。
台積電股東會昨天通過原訂的去年度盈餘每股配發3元現金股息議案,並未因明年股東股利扣抵減半,加發現金股息。
以昨天收盤價123元計算,現金殖利率約2.4%;外資昨天續賣台積電1,173張。
台積電表示,台積電相當重視長期穩定及穩健的股利政策,不會因一時的租稅優惠改變,就擅自變更股利政策。
台積電主管表示,一旦台積電決定調高股利,等於向股東承諾未來的股利絕不會低於那個數字,因此並未因股東股利扣抵變動,調整股利政策。
【2014/06/25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24)日表示,兩稅合一調整股利扣抵額為50%的新制,明(2015)年1月1日才要實施,基於稅制安定,短期內不宜再更動,但新制施行一段時間後,外界建議改採兩稅分離制,財政部「可以檢討」。
張盛和強調,稅制改革很難一步到位,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處理較好。兩稅分離課稅,對國庫的稅收會有幫助,但必須考慮重複課稅的不公平問題,因此,財政健全方案納入兩稅合一制的改革案時,才會考慮只調降扣抵率,減少對市場與企業的衝擊。
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認為兩稅(公司與個人所得稅)合一課稅,加上保留盈餘加徵10%所得稅的結果,均鼓勵企業將盈餘分配給股東,這是不好的政策。他表示,企業成長要靠不斷投資,他支持兩稅應該分開課稅。
張忠謀支持兩稅分離課稅的立場,與日前中央研究院提出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提出廢除兩稅合一制,回復兩稅分離的獨立課稅制的意見相同。中研院認為,可以改以「部分股利所得扣抵法」消除兩稅重複課稅問題。
張盛和指出,財政部非常感謝企業界對稅制的關心,以及提出寶貴的意見。【201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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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店因為具備一定商譽,往往可以帶來人潮及買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鎖定加盟店查稅,包括加盟主向加盟店收取權利金時,是否誠實開立發票,以及旗下加盟店有無辦理營業登記等,都在調查之列。
國稅局對加盟店展開查稅作業,目前也已經有斬獲。南區局說,破獲規模較大的一宗案件,逃漏稅額將近500萬元。被查獲的這一家連鎖店,因利用部分小規模加盟店負責人不諳稅法,向加盟店收取的裝潢設備、生財器具及原物料費等時,取巧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金額龐大。調查期間國稅局也發現,連鎖店旗下常有加盟店未辦營業登記,因此,此次鎖定加盟店查稅,除針對加盟主有無漏開發票之外,也會加強輔導加盟店家辦理營業登記。
依據國稅局查獲的漏稅類型,以連鎖商店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最多。國稅局表示,這次的查核行動,會以調查加盟主供貨給加盟店,收取權利金或各項名目收入,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為主,另外其旗下的所有加盟店有無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是否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月營業額20萬元),也會一併納入調查。
南區國稅局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201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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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劉小姐問: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個人出售之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惟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資料,以買進及賣出之實際成交價格核實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原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依法仍需補稅送罰。
【2014/06/2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經濟部智慧局昨(24)日公布專利師法修正案,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刑事罰。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草案已送經濟部,預計7月報行政院,盼能在立法院下半年會期審查通過。
專利師法自2008年立法施行以來,未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或有專利師證書者,仍以「專利代收人」的名義,從事地下代理工作。
王美花說,智慧局經常接獲申請人投訴「專利代收人」未盡應盡責任,又苦於無法律拘束,故修正專利師法,對地下代理啟動刑事偵辦,處以三年以下刑事罰,盼能有嚇阻作用。
智慧局表示,針對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已召開三次公聽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專利師執行形態,業務範圍、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及整體罰則。其中爭議點包括「侵害鑑定」是否為專利師專屬業務;專利師在職訓練時數;及專利師是否成立法人事務所。
王美花表示,目前包括工研院、慶齡中心等皆有進行侵害鑑定業務,難以成為專利代理人的獨門業務,最後決定納入「非專屬業務」;在職訓練時數則交由專利師公會訂定。爭議最大的是專利師事務所,是否從目前的合夥制,轉變為公司的組織型態。王美花說,兩者差別在於,萬一執業中有疏忽,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法人只在「有限」責任範圍內負擔責任,合夥則要負擔「無限責任」。
專利事務所法人制,可免除巨額賠償造成倒閉,但若只負擔有限責任,要有配套機制,比照日、韓加保責任險。但以台灣專利事務所的規模,若強制加保責任險,每年保額至少數千萬元,多則上看億元,一些事務所恐怕負擔不起,故目前成立法人事務所的機制仍不成熟,最終決定不納入本次修法。
本次修正案,領證資格增加「職前訓練合格」。執業範圍將現有的申請專利、舉發、專利權異動列「專屬業務」,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列「非專屬業務」。【201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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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新任駐台代表趙百相(CHO
Baeksang)昨(24)日拜會財政部長張盛和,雙方對於未來台韓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以及關務合作協議等租稅合作事項,都有正面共識。
趙百相任駐台代表約二個月,先前擔任韓國駐瀋陽總領事,熟稔中國大陸事務。對台韓在經貿版圖的競爭關係,也有獨到的觀察。
日前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趙百相曾經表示,台韓目前沒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但近年台韓貿易量不減反增,韓國還是台灣第五大貿易夥伴。他認為,台韓競爭不一定帶來負面影響,有可能會更好。
張盛和指出,韓國駐台代表趙百相上任後首次拜會財政部,雙方也交換部分意見。針對台韓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以及關務合作協議,都抱持樂觀、積極與正面的態度。
我與韓國在1991年完成海空運輸互免所得稅的單項協議,但並未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定,對於台韓準備進一步洽商互免所得稅協定,張盛和表示,是件好事。【201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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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訂7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於該所9樓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66號)舉辦「電子發票法令研習及統一發票推行租稅宣導活動」,歡迎轄區營利事業之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研習有興趣的社會大眾踴躍至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
)講習會專區線上報名參加。
【2014/06/2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針對預售屋「紅單」滿天飛,轉手價差水漲船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5)日宣布,今年下半年將針對台中市個人買賣預售屋、鉅額房屋賺取價差,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中區國稅局指出,首波加強查核的地區,將以中部豪宅聚集的七期重劃區、新市政中心,以及預售屋推案、轉手數量較高的西屯及南屯等區域為主。
中區國稅局強調,這次是「玩真的」,該局正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以及各縣市政府、網路及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輔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瞭解這類交易是否有刻意炒作賺取價差,或隱匿出租情事而未申報納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都會地區繁榮地段紛紛推出新型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價差,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獲利。
所謂「紅單」,係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購屋預約單」,通常是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稱為潛銷期),給付少額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而等到預售屋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用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需求日增,轉手價差也水漲船高。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不法逃漏稅捐,中區國稅局說,近期將針對轄區內個人有出售預售屋(含紅單)、鉅額房屋,或出租公寓或套(雅)房案件,列為加強查核對象。國稅局提醒,個人購買預售屋(含紅單)或鉅額房屋時,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以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在出售時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成交價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確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另外,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該筆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所得申報。
國稅局呼籲,如有買賣預售屋(含紅單)或鉅額房屋而獲利,或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或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2014/06/26 經濟日報】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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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賣地時,若因售地需要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不可列為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報廢損失,並補繳營所稅。
所謂帳面未折減餘額又稱帳面價值,指的是設備或廠房的未折舊餘額。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舉例,先前就查獲一家新北市公司,98年度出售持有土地並拆除廠房,但將該廠房的帳面未折減餘額800多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黃麗鯤解釋,實際查核時重點在於「拆除地上物」跟「出售土地」間連結性,如新北這家公司,契約上有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應於土地交付日騰空」,就須列為土地成本,而非營業損失。
【2014/06/26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稅務問答╱零售改用電子發票 續降稅優惠 經濟日報╱本報訊
朴子市范小姐問:原使用收銀機發票之零售業改用電子發票,是否可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純益率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2014/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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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除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之原始憑證,以及注意是否超過稅法規定限額外,並應以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為要件。
該分局目前查獲某公司列報交際費,雖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亦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合法憑證,惟該等支出係以主管、員工個人信用卡支付酒店、高爾夫球場及百貨公司等消費支出,究係渠等個人私生活之休閒支出,屬所得稅法第38條之家庭費用,或確屬與業務有關之交際支出,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乃請該公司提供具體事證供核,但該公司未能提供與其業務上往來關係之客戶相關資料供核,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為交際費支出容易與營利事業負責人私人應酬相混淆,因此該等支出在稅法上如欲被認列,除了要證明支出之真實性外,還必須進一步證明支出與業務間之關連性及其必要性,以免遭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 114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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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繼承或受遺贈之農地免徵遺產稅,目的在奬勵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政府以租稅奬勵健全農業政策之目的,又農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地,嗣於繼承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隨時將農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地淪為規避遺產稅之工具,所以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即應予追繳應納之遺產稅。但若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可免追繳,惟仍會繼續列管。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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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繼承或受遺贈農地者,應注意以上規定,以免遭補稅。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經財政部於103年4 月2 日修正發布施行,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惟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並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
國稅局又說,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放置之販賣機明顯處,應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以為識別。
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編列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供備核。【#2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宇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Back to top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以尚未領取購票證或第一期營業期間尚無銷售額為由,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銷售額。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不論是否已換領統一發票購買證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依照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 ,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宜儒,電話049-2223067#305)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所領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已被扣除健保補充保費,為何還須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按費率2%代為扣取補充保費,與所得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同一申報戶),如採列舉扣除,可全額列舉扣除,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因此,若再將補充保費自利息或股利等所得總額減除,將造成重複扣除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於A銀行定期存款5,0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扣繳率10%,扣繳稅額10萬元;補充保費費率2%,補充保費2萬元;因此,A銀行給付甲君利息所得淨額為88萬元,但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列報利息所得總額100萬元,如採列舉扣除,可申報減除2萬元健保補充保費,另扣繳稅額10萬元則可自應納稅額減除。
國稅局特別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經截止,但納稅義務人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或以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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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 06-2298040
出售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房地,未必免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稅及地價稅對於自用住宅使用各有適用之優惠稅率,以減輕自住者稅捐負擔,維護居住正義;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場、抑制投機炒作,故對合理常態之移轉房地則予以排除課稅,其中該條例第5條第1款對銷售自住房地免納入課稅範圍亦有相同涵意。
該局指出,雖然前述房屋稅、地價稅及奢侈稅在法條規定中都有參考引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或排除課稅意旨,然而,為落實各項稅目立法之目的,對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家戶成員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方符合自用住宅適用條件之規定,則有些許不同,如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該住宅用地如符合同法第17條規定時,則可適用較優惠之地價稅稅率。惟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係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方能排除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先生來電詢問,本人101年7月在台南買房,嗣因小孩就學之需,夫妻2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皆未設籍於該屋,但A先生之父親戶籍設於該屋,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棟房地,期間並未供營業或出租,該房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嗣於103年2月將該房地以700萬元出售,是否要課徵奢侈稅?該局答復,因A先生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雖僅有該1戶房地,但在持有期間皆未設籍於該屋,雖A先生之父親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惟與上開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不符,故A先生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最後,該局強調,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雖然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但仍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能適用免課徵奢侈稅,籲請民眾注意個別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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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7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該所特別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0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6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0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00萬元*1/2+(35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
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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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楊小玲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自有房屋之出租或承租他人房屋再出租予第3人者,自98年度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局指出,個人出租建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屬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已與一般個人出租自有少數空置房屋之行為有所不同,爰經財政部於97年11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開情形者,皆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避免部分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規避稅負。
該局籲請從事出租建物行為之個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符合前開規定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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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25)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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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土地現值,只須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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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因繼承原因而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於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土地重劃後,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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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之同一年度,尚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之年度。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國外之納稅憑證以資扣抵,致溢繳稅款者,可於嗣後取得納稅證明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於102年度貸款與海外子公司,依約收取利息且依法併計國內所得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海外子公司於103年3月始支付利息並扣繳所得稅款,A公司亦同時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依前揭說明,A公司應於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相關證明申報扣抵稅額,尚非扣抵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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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預售屋糾紛多,內政部日前發出解釋令,明定5月2日之後民眾購買預售屋,外水電費應該由建商支付。內政部也考慮讓函釋意義追溯既往,意即2001年之後買賣的預售屋,若契約內容沒有註明外水電費負擔對象,就要由建商支付。
依據中央銀行規定,對於申請人所持污損幣,若無法辨別真偽者,應送中央造幣廠申請鑑定,一般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了房屋售價,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必須另外繳交接通自來水、電力等的「外水電費」。有些業者更會在簽約時才告知要收外水電費,且部分住宅不密集的郊區,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引發不少消費糾紛。
因此內政部5月2日特別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發出解釋令,明定不動產開發業者及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在不動產價款之外另外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
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依解釋令意旨,5月2日之後簽定買賣契約的預售屋,外水電費應統一由建商支付。如果建商仍在簽約時要求消費者出錢,消費者可以依此向消保單位申訴消費爭議,要求業者返還費用。
至於5月2日前的契約內容,若沒有載明誰負擔外水電費,內政部考慮統一由賣方、也就是建商負擔,追溯期考慮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頒布的2001年開始。王靚琇表示,有關外水電費的解釋令,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會盡量朝對消費者有利的方向研議追溯期限。至於法律效力是否牴觸預售屋買賣雙方私人契約,目前已交由法務部評估。
據了解,建商對此相當反彈,認為過去預售屋的買賣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只有「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由建商出。此外,每戶動輒萬元的外水電費用,也勢必增加建商建造成本。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內政部發出外水電裝配費用須歸建商負擔的解釋令,並考慮追溯,對此建商表示,外水電裝配費用就是瓦斯配管費,每戶裝配費用約二、三萬元,在建案總銷價格中,費用占比不到1%,是開發商可負擔的費用,但該筆款項在預售屋契約中已經載明由建商負擔,成屋買賣契約為買賣雙方約定,這在定型化契約中都有載明,建商和買方都有依照合約走,因此內政部頒布此解釋令,並將追溯,令人摸不著頭緒,希望能盡快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2014/06/27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為解決勞保基金破產危機,政府擬提高勞保費率,但立委李貴敏建議,可透過提高投報率方式解決,只要建立基金「投報績效獎金」制度,分享一定比例收益給操盤手,可提供強化經營績效誘因,如此勞保費率不但不必提高,還可降低,同時減輕勞工及政府提撥負擔。
提案條文規定,只要勞保基金年度「經營績效」優於「經營指標」,且當年、近三年與近五年「經營績效」均優於「目標投報率」,就可將該年總收益數減去「經營指標」及「目標投報率」之一的較高者,提撥其中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才獎金,比例由主管機關訂定。
除設定勞保基金「目標投資報酬率」外,為確保投報率符合國際景氣與市場情況,授權主管機關參酌基金財務、國內外景氣、市場投報率及銀行利率等因素,訂定基金一年、三年、五年之目標投報率,並明訂至少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可隨時檢討。李貴敏表示,勞保局101年勞保費率精算指出,在投資報酬率維持3%,而提撥費率不變情況下,勞保基金恐於2027年破產,因而有提高保費打算。 【2014/06/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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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轉播風波,台北地方法院昨(26)日駁回年代電視聲請愛爾達電視在世足賽結束前不得斷訊的假處分,意即愛爾達隨時可依合約中斷世足訊號。愛爾達隨即也發出聲明表示,今天零時起停止傳輸2014年世足賽訊號給年代。年代則表示,愛爾達此舉已使觀眾權益受損,會立即提起抗告。
愛爾達聲明指出,年代違約事證明確,已經解除合約並寄出存證信函;且依法院駁回年代假處分的判決,愛爾達將可依法行事,隨時對年代斷訊。
世界足球總會FIFA授權愛爾達為本屆世足賽的台灣轉播總代理,愛爾達也將「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衛星電視」的轉播權利授權給年代電視,其中沒有包括和愛爾達電視相當的「數位有線電視」。
【2014/06/27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金融糾紛 罰鍰擬提高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天說,金管會將修正「金融消費保護法」打破1000萬元罰鍰上限,改為按照爭議金額的一定比例處分,以俾落實消費者保護,讓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好一點」。
曾銘宗說,金管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修改金融消保法,除了拉高金融消費糾紛的罰鍰,也將明訂「海豚條款」,即金融機構不能以「業績」做為核發業務人員獎金的唯一指標。
另外,草案也將規定,複雜、專業程度較高的金融商品,必須經董事會通過,才能上市銷售;金融消保法修正草案最快下(7)月出爐。
曾銘宗昨天出席「台灣財務金融學術發展策略營」,對大學教授發表專題演講,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管會最重要的政策,他覺得「很多金融機構在善待消費者方面,才只是口頭上、廣告上而已。」
曾銘宗說,金管會曾經以口頭或道德勸說金融機構「對待客戶好一點」,但是根本是緣木求魚,「既然金融機構做不到,金管會只好強化相關法律責任。」
他也說,美國對金融機構的罰鍰最高可達10億美元、50億美元,而且除了民事責任,還需負刑事責任;反觀台灣,金融機構違規罰鍰最多僅1000萬元。
【2014/06/26 聯合報】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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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分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行股票,如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屬財產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而非買賣有價證券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分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屬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屬簽證發行之股票則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
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 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次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準此,醫師收取醫療費用作為執行業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收據,不因病患是否索取而影響其應開立收據之行為。
該局指出,於辦理私人設立醫療院所之訪查業務時,為調查醫療院所之收入,請其提示之收入憑證,或有記載不全,或有編號不連續,或有僅開立乙張憑證與其約診簿記載實情不符者,惟執業醫師常主張係因病患並未索取收費憑證致未開立,或不知相關規定致記載不全,以及因誤寫憑證將其丟棄致保存之收入憑證編號不連續等情事。
該局呼籲,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致影響帳證之完整性。 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投資理財產品推陳出新,民眾選擇多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利用外幣進行投資時,應注意如有匯兌利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主動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一併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5月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350,385元,同年12月將美金連同利息收入全數結售,取得新台幣計10,300,000元,扣除利息收入後換算匯兌利益計290,000元,因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甲君已繳清稅款。
甲君外幣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匯兌利益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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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38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土地在桃園,戶籍在台北,應至何處洽詢曾否享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管土地坐落及戶籍設籍於何處,全國各地方稅捐機關均提供此項查詢服務,民眾可就近洽辦。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親自洽辦,應準備身分證正本、印章;若委託他人代辦時,應準備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可隨到隨辦、方便快速,歡迎多加利用。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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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您知道發票有幾種?除了有「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5種外,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以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已將「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
民權稽徵所指出,新修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將「電子發票」明定為第6種統一發票,另鑒於目前電子發票環境未臻成熟,營業人需較長之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將原規定之24小時之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又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通常係由該買受人接收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將該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衡酌實務上買受人對於交易內容確認無誤後始進行接收,所需作業時間較長,因此,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上開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憑證。(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25)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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