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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消費增加,帶動國庫營業稅收,財政部決定增發獎金,統一發票今(2014)年將全年增開二組六獎(獎金200元)號碼,每組約新增70萬個中獎機會,國庫一年多發的發票獎金則達10億元。
20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也在昨(25)日中午開出,特別獎1,000萬元獎號為:54544448。另外增開的二組六獎獎號,分別是692及326。財政部自從2011年起,增設1,000萬元發票特別獎獎項之後,每年都會視營業稅收進帳情況,以及發票獎金水位,決定是否增加小獎中獎機會。
最常變動的就是六獎。2011年至2012年,六獎開獎組數為五組;2013年降為四組。今年起,因為營業稅收狀況良好,財政部決定,全年六期(每二個月為一期)發票中獎號碼,將常態性增開二組六獎獎號。
以昨天開出的3-4月的統一發票中獎號碼為例,除了特別獎(獎金1,000萬元)外,其他中獎號碼還有,特獎號碼70349798;頭獎則有三組,各為76086228、38205733,及17173614。
財政部另增開二組六獎專屬獎號692及326,總計可以查兌的六獎獎號因此達到五組,中獎率亦提高為千分之五,也就是每1,000張發票中,約有五張會兌中六獎。
三重區余小姐問: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2014/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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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翻修 增訂超商條款稅務問答/民宿符合規定 可免徵營業稅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公平會裁罰一敗再敗,促使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6)日初審通過數十年來首度大翻修的公平交易法。新增公平會有行政搜索、扣押權,更放寬以往最常被推翻的聯合行為認定,增訂「超商條款」,未來公平會可依市場情況判定業者是否涉及聯合行為,讓裁罰更具效率。
由於立院這個會期將於本周結束,6月臨時會也只先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等重大法案,因此新版公平交易法預估得等到下個會期才能三讀通過,最快12月頒布實施。
公平會發言人吳成物表示,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為業者屬水平競爭性質、有合意行為、共同約束價格或數量、最終影響市場供需等四項。其中合意行為因業者溝通形式多樣,使公平會舉證不易。過去超商現煮咖啡聯合漲價案,最後即是因公平會未能證明業者間有合意共同調價行為,被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敗訴,撤銷裁罰。
修正案將聯合行為定義放寬,業者間的合意未來將可由公平會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考量,意即公平會不再需要取得業者合意的直接證據,可依市場狀況提出間接證據,業者則須自行提出計價公式證明非聯合行為。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分析,聯合行為過去多因業者會互相包庇護航,產生許多未抓到的黑數。如今新法讓公平會能以間接推定的方式,從市場情形判斷業者是否涉及聯合行為,日後裁罰應會更具效率。
此外,新法也新增公平會的行政搜索、扣押權,公平會只要事前向檢察官及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就能會同司法警察對涉案的業者住家或公司進行搜索,必要時也能扣押相關證物,以保全業者違法的事證。
罰則部分,公平會考量聯合行為、限制競爭、濫用市場地位、限制轉售價格等違法行為影響市場競爭甚大,修正案將罰鍰額度變為原本的二倍,第一次違反者處1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則會按次罰2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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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企業放款不收利息 貸款付息不得認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麥寮鄉鄭小姐問:公司借款予股東且未收取利息,是否仍可列報利息支出?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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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6)日初審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納入立委丁守中提案的申訴機制條文,日後業者若不服裁罰,須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可再向行政院提訴願。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解釋,公平會屬於獨立機關,理論上不該再由行政部門來裁定裁罰是否適當,因此新法將申訴機構由行政院改為第三方中立的法院,公平會也相當支持。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也說,公平會是準獨立司法機關,應由同樣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的法院來做為申訴對象,比較合乎兩者的行政位階。
過去公平會裁罰的案件,業者往往都透過提起訴願開脫。如九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售予台電電價案,公平會2012年調查認定業者曾共同開會商討,已構成聯合行為,依法祭出總金額63.2億元罰鍰,然而行政院訴願會隨後認定業者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公平會應斟酌罰鍰,推翻原有處分。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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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短漏報所得仍須補稅處罰,尚不得以查獲事實訴經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而免責。
(彰化訊)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土地等免稅所得,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不可誤以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等免稅而未將該筆所得列入結算申報,進而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報免稅所得,除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轄內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出售土地交易所得計3,100萬餘元,因該漏報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10萬餘元,並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155萬餘元。該公司於核定補稅及罰鍰後,雖主張其原經股東會決議之財務報表無效,並提出事後經確認原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民事判決,主張該分局應依重為之股東會決議變更原補稅及罰鍰,請求撤銷原處分。循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事實,核與上訴人未分配盈餘申報是否有漏報系爭土地交易所得之認定無關。且若謂公司之相關盈餘分配資料,得因漏報已遭查獲之所得而無效,應回復原狀重編,則無異宣示納稅義務人無庸誠實申報,顯與所得稅法規定意旨有違,判決該公司敗訴,全案已告確定。 該分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雖然免徵所得稅,但仍應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查相關所得是否已確實申報。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尚不得於查獲後訴請法院判決原股東會決議無效,而請求回復原狀或申請依重新編製之財務報表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希圖免責。 所得稅申報期間將屆,該分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如於102年度有出售土地,請仔細檢查相關所得是否已確實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Back to top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有價證券,日後出售如有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營利事業如果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營利事業若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因其並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得,仍屬應稅所得,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入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度投資國內股票及國外股票,並於102年度出售,其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合計500萬元,其中400萬元為出售國內公司股票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不須列為課稅所得額,另外100萬元則為出售外國公司股票之所得,屬應稅所得,若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除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34萬元外(200萬元×一般稅額稅率17%),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甲公司基本稅額應為66萬元(〔200萬元+400萬元—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額稅率12%),甲公司另應補繳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32萬元;換言之,甲公司102年度合計應繳納稅額為66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誤將出售國外股票所得列為免稅所得,或是出售國內股票所得漏未申報基本稅額,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Back to top 租稅之課徵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但裁罰部分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此為違章裁處罰鍰案件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法源依據,而且對於未裁處、或已裁處但未確定之案件(包含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基於上開法令規定,有部分民眾誤以為所有稅捐核課案件均可適用「從新從輕」法則,這是錯誤的觀念。
北區國稅局特別澄清,前開規定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案件,而課徵本稅部分則不適用,有關租稅之課徵,如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應採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在法律未明文規定得溯及既往時,均適用「行為時」法律,不能追溯適用,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案件始有適用,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申報期間、各項稽徵程序規定則採程序從新之適用原則,此應予釐清與明確劃分。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8 Back to top 個人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價格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100年度向某建設公司購買坐落本市之房屋一棟,並於102年度出售該棟房屋,購買時與建設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有載明土地與房屋之各別價格,惟出售時僅與買受人約定房地總價未區分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陳先生詢問應如何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能否以該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即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納稅義務人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以陳先生所出售之房屋為例,原向建設公司購買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雖有載明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惟出售時僅約定一總價並未區分房地價格,是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仍應以該房地買進、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因取得及出售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屬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據以申報,【計算公式:(房地賣出總額-房地買進總額-必要費用)×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近年來因房市交易熱絡,目前又適逢所得稅申報期間,國稅局已接獲非常多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房地應如何計算並申報納稅等相關問題,且發現有多數民眾仍誤認為可選擇「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買入成本及費用計算」,或「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有利之方式來申報。國稅局再次強調,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買屋賣屋之交易行為時,仍請保存相關之買入賣出契約及收付價款證明文據,以憑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53】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Back to top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麗芬,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4) |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1.財政部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1)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 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 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2.收入面: (1) 機關團體填寫結算申報書前,請先檢查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就申報書第3頁及第4頁擇一填寫。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及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並檢附有關明細表供參考。 (2) 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收入,雖為專款專用,仍應將募得之捐款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3)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仍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4) 機關團體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出售有價證券及期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5) 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尚須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方得免納所得稅。 3.支出面: (1) 機關團體以前年度結餘款,倘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各年度之支出。例如:100年度結餘款60萬元,已報經核准於101年度使用,則不得列為101年度之支出。 (2) 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列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於計算前後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重複列報支出。 (3) 機關團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撥之準備金,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方得就差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 機關團體之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者,應依實際支出性質自行劃分,並採取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報之原則。 (5) 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請儘速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4.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呼籲,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 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機關團體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外如果營業人未經申請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惟如買賣雙方皆已依錯誤發票申報營業稅,按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若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持該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出,近期查獲一甲公司經營進口魚、蝦等水產品批發,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時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其銷售額未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356萬餘元。國稅局強調,雖然進口生鮮水產品於進口時並無免徵營業稅的適用,但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在國內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是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貨物,如果營業人要放棄免稅,必須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可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工會使用的房屋可否免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工會自有供工會辦公使用之房屋,如該工會係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可提出申請,經該局調查,並報市政府核准後,則可免徵房屋稅。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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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近年來由於休閒旅遊風氣盛行,本市多了許多新興的汽車旅館業,而供汽車旅館業使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其地面一樓房屋專供住宿旅客停車使用之車庫,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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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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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5月是繳稅季,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根據財政部資料示,截至今年3月底,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員工欠稅高達5523件,總金額達2億9415萬元,其中不乏欠稅10年以上未追討之案件。她質疑,財政部追討一般百姓欠稅態度積極,卻對「鐵飯碗」手下留情,且累積案件與金額龐大,令人覺得財政部追稅大小眼。
陳怡潔更說,監察院審計部97年做過統計,全國軍公教人員欠稅達新台幣15億元,有些公務員甚至欠稅超過10多年都未繳納,轉為呆帳。
財政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組長許寧佑解釋,所謂公務人員的定義是泛指軍公教、國營事業、村里長、政府機關短期聘用人員等,只要曾經投保單位是政府機關或機構,都計算為公務人員;至於今年欠稅案件較去年增加,原因之一是軍人和中小學老師等族群過去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去年度是第一次申報,因此才會增加案件數量,今年2月後已經逐月減少。
許寧佑說,目前公務人員欠稅件數最多就是綜合所得稅以及營業稅,至於公務員為何會被開徵營業稅,他說主要是因「許多地方鄉鎮民代會做生意」。但他也強調,公務人員欠稅極為不妥,未來會嚴格查辦,並依欠稅的比例原則,執行財產禁止移轉、假扣押;而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個人100萬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情況者,將被限制出境。
立委也要求調出公務員欠稅十大戶資料,許寧佑也承諾,會向各國稅局調出資料。
至於欠稅移送執行逾10年案件仍未結,法務部執行署執行官陳志豪表示,個案情形不同,因此不輕易結案;去年已要求執行人員加強辦理及管控欠稅案件的執行進度,對滯欠者除依法扣押、查封、拍賣。
【2014/05/27
聯合晚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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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列優先清欠對象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公職人員欠稅多?
財政部統計,至今(2014)年3月累計達3億元,約占全國總欠稅的0.1%。為顧及社會觀感,財政部表示,軍公教等公職人員一旦發生欠稅,將列為優先清欠對象。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今年3月31日,軍公教(含國營事業)人員欠繳國稅共5,523件,金額新台幣2億9,415萬餘元,占全國累計欠稅總額1,695億元的0.1%。
不過,確實仍有部分短期聘用人員、志願役軍人因已離職或退役,因查無薪資或財產,無法追回欠稅。另外,村(里、鄰)長支領的事務補助費,也因為不得作為執行標的,部分欠稅也無法順利徵起。
外界對於公職人員欠稅難追一事無法認同,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軍公教人員欠稅清理,除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外,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亦採取限制其出境做為稅捐保全的手段。【2014/05/28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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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林小姐問: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依財政部規定,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買受人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銷售人應補繳營業稅。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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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區宋先生問:兄弟間分割遺產時,如果不是均等平分,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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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指出,其轄內甲公司因欠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致該公司財產遭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雖該筆欠稅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甲公司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訴願,甲公司主張該局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欠稅案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才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條件。因甲公司經該局查得尚有銀行存款150萬元,與前述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需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之規定不符,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其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尚非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該筆欠稅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塑膠類酒盛裝容器之衛生管理,業於102年12月4日修正發布「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於塑膠類一般規定中,增訂塑化劑之材質及溶出試驗規定;另於塑膠類規定之聚氯乙烯(PVC)材質試驗中,增列塑化劑之總量規定。為利業者調適,定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爰自103年6月4日起將全面實施修正後之「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茲因該緩衝期將屆,提醒相關業者注意遵守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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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相關附件: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始生效。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雖然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期限延長從今年5月2日才生效,但由於該規定主要參照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已於2013年5月24日起就正式施行,因此,進項稅額可扣抵期限延長的措施,也可提前至同時間開始適用。
意即,只要是在2013年5月24日後才取得,或在2013年5月23日前取得、但時效未超過五年期限的進項稅額憑證(一般來說為統一發票),都在適用範圍內,其可扣抵期限都是十年。
例如,甲公司在2008年3-4月取得進項憑證,且並未於當期申報日2008年5月15日提出、用以扣抵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依據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的規定,最晚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出,可扣抵時限早於2013年5月24日,因此不適用時限延長。
相較下,乙公司是在2008年5-6月取得進項憑證,依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規定,最晚要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由於憑證可扣抵時限在2013年5月24日時尚未超過五年期限,適用新規定,可扣抵期限變成十年,時限延長至2018年7月15日。
100呎遊艇 擬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力推遊艇產業出口轉內銷,未來將以完善基礎設施、推動租賃與鬆綁奢侈稅課稅等作法,讓高價遊艇可形成全民、平價運動。據了解,行政院長江宜樺昨(28)日也指示財政部研議鬆綁奢侈稅,相關部位已研議100呎以下遊艇能免課10%奢侈稅。
江揆昨天主持跨部會專案會議,聽取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報告台灣遊艇產業發展。會中,江揆指定政務委員楊秋興擔任跨部會協調,力促遊艇產業與觀光遊憩結合,以增加遊艇產業在台腹地,同時還盼爭取海外高級遊艇來台停泊。
楊秋興表示,台灣是全球知名的遊艇製造王國,未來若能結合觀光、遊憩,在台灣創造內需市場,就有機會像美國邁阿密、法國尼斯,靠著遊艇產業帶動服務業發展,並且創造就業。他認為,財部針對300萬元以上遊艇課徵10%奢侈稅應廢除。【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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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片 可抵減營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電影法上路30年,首度全面大翻修。未來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可享受營所稅抵減優惠。此外,為鼓勵外國電影來台拍攝,外國製片團隊在台一年內的食宿、影片製作、貨物、勞務等支出,超過一定金額,均可申請退稅。
行政院會昨(29)日通過新版電影法修正案,文化部長龍應台以「開心得想放鞭炮」,盛讚新版電影法的時代意義。她提及,新電影法一改戒嚴時期的消極管制,全面轉型為民主時代的產業扶植,廢除不合時宜及意識形態箝制的條文,也對產業健全措施如鼓勵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等,注入新元素。
舉例來說,現行電影法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與民族尊嚴、要求能配合國家政策、激發愛國情操等不合時宜條文,均已悉數刪除。另外,過去像是知名電影導演林正盛抱怨,國中畢業的他,依法不能擔任電影負責人條款,已一併刪除。
此外,像是拍攝電影《KANO》的知名導演魏德聖或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都曾提及籌資拍片不易。新版電影法仿效目前經濟部上路中的企業研發投資抵減辦法,鼓勵企業投資電影公司拍片。
文化部官員指出,未來企業投資拍攝國產片的電影公司超過三年,即可採二擇一方式抵減營所稅,但最高抵減金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30%。兩種抵稅選擇,包括以取得電影公司股票價款15%,抵減當年營所稅;或分三年抵減,每年抵扣上限不超過10%。【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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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翻修/金主+創意者模式 帶進活水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新版電影法鼓勵企業投資國產片,將給予營所稅抵減優惠。據了解,目前經濟部醞釀推出的有限合夥法,將提供更具彈性的「金主+創意者」合作模式,一旦通過,預料可為國產片帶進更多資金活水。
近年國產片走出低迷,吸引不少企業投資拍片,像是正崴董事長郭台強、威盛董事長王雪紅等都是知名的「電影金主」。
全面周休二日 最快明年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勞動部長潘世偉昨日表示,由於全面周休二日除縮短法定工時外,還涉及彈性排班、國定假日調整等配套,應以2016年實施為目標,但若立院明年即通過修法,也不排除可在明年實施。
潘世偉說,據101年調查統計,全國事業單位已有44.65%周休二日;勞工已有59.57%周休二日,已近六成。潘世偉說,最近調查實施周休二日企業的比例更高。現行勞基法規定法定工時為兩周84小時,若縮短至每周法定工時40小時,即為全面周休二日。馬總統政見「黃金十年政策綱領」宣示將法定工時減為每周40小時,勞動部欲趕在年底前提案修法,希望在總統任內上行。【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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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張無紙化電子發票中獎發票出現了。財政部指出。103年3-4月期統一發票共開出11張千萬大獎、八張200萬元特獎發票,第一張持載具、未索取紙本的電子發票,對中200萬獎金,是目前中獎金額最高的無紙發票。
由於這張從新北市五股區泰成路三段統一超商開出,消費金額25元(飲料)的200萬元無紙發票,載具持有人並未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進行歸戶,財政部無法寄發中獎通知,因此提醒消費者必須自行前往超商多媒體事務機操作列印中獎發票,再向郵局領取獎金。
財政部昨(29)日公布103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名單,包括獎金1,000萬元的特別獎、200萬元的特獎,總計有19位幸運中獎人。
千萬發票中獎人共有11人,消費金額最少者,是以55元在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路的全聯社購買食品的消費者;金額最高的千萬發票,則是由新北市金山區中山路燦坤開出,消費者購買499元的20公尺網路線。
200萬元特獎共有八人,除了出現第一張無紙發票中獎人,八位幸運中獎人的消費金額都不高,其中,有二位消費者分別購買10元的飲料與食品,就對中200萬元高額獎金。
根據財政部統計,最近三期(二個月為一期)開出的統一發票,屬於電子發票者約在6億張到6.8億張之間,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無紙發票計有3,300萬到5,700萬張,載具索取率最低5.48%,最高8.46%。電子發票的中獎率,不論有無載具,均在0.5%上下。
財政部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悠遊卡等)儲存電子發票,只要在開獎前不要印出紙本電子發票,即可同時參與每期3,000組,獎金2,000元的電子發票專屬獎,獎金可從高擇一領取。【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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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洪小姐問:辦理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將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之罰鍰。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理贈與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若干案件,贈與人於申報時已辦理股權移轉登記,致該公司遭受處罰,提醒民眾欲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務必配合登記機關提供相關納(免)稅證明,以順利辦理產權移轉,避免登記機關遭受處罰。
【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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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9)日行政院召開第3400次院會,決議通過財政部所擬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年限至107年1月5日止。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BEV),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配合行政院整體產業政策提供租稅優惠,並明定電動車按馬達馬力課稅之標準,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該條文施行後,除連江縣外,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規定核定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動向與力度,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實有必要,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建構永續發展環境,該部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將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修正再延長3年。 該部進一步表示,待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25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股利或社員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乃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免罰,或符合同標準第8條第4款,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等相關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未辦理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餘元,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與免罰規定不符,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罰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Back to top
104年綜合所得稅提高各項扣除額,減輕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立法院於本(5)月1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萬元、標準扣除額1.1萬元至2.2萬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萬元,俾減輕中低所得者稅負。
為照顧弱勢族群,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在改革變動成本最小的情形下,推出「財政健全方案」,已於103年5月1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4年度起,薪資所得扣除額由10.8萬元提高到12.8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到9萬元,已婚標準扣除額由15.8萬元提高到18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萬元提高到12.8萬元,年所得淨額1,000萬元以上者,課徵累進稅率提高到45%。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除上述稅制改革,另包括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稅率恢復為5%、本國個人股東及外國股東股利扣抵率減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3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本次稅制改革可鼓勵增僱員工、降低失業率,鼓勵企業研發、厚植我國企業競爭力,預計國庫收入一年可增加700億元,挹注國家建設財源,利益全民共享。【#256】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500萬元(A)出售持有未滿3年股票交易所得300萬元、101年度出售股票交易損失200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1、先加總102年度股票交易所得及101年度股票交易損失: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B)。 2、計算應計入102年度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500萬元(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600萬元(B)超過500萬元(A)之部分,全額計入。計算式:500萬元×1/2+(600萬元-500萬元)=350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保存完整之股票買賣明細資料,做為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黃仁楷
電話:037-320063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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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如何填寫統一編號欄?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如其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數字,第8位到第10位空白。舉例說明,如西元1975年6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627」。 該局提醒民眾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任何申報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坊間的坐月子中心分為兩類,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月子中心」;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該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逃漏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石美鑾,電話:037-460597轉309或利用本局網頁Back to top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可能會質疑為何公寓大樓的交易價格比較低,房屋稅卻比較透天房屋來得貴呢?其實影響房屋稅高低的因素,主要為房屋現值及其適用的稅率,與市價不一定成正比!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並按其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計算核課,目前本縣稅率為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3%;而房屋現值係依據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等因素核算,並依房屋耐用年數遞減其價格。其中影響最大的房屋標準價格,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建築物的用途別、構造別及總層數等三個因素分別評定。而大樓房屋主要差別在總樓層數比一般透天房屋高得多,基於安全及建築結構考量,必需使用更堅固的建材,同時需挖地下層鞏固地基,相對建築成本也較高,而且總樓層數愈高標準單價也愈高,因此房屋現值也愈高,房屋稅額相對就比較高,這也就是為何面積相同,大樓所繳納的房屋稅比透天房屋來得高之原因。
除此之外,地段率高低也是影響房屋稅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地段加減率係依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繁榮程度、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訂定標準。因此,市中心的房屋因地處商業交通要道,不論公共設施或生活機能等條件相輔相成,使房屋整體價值提高,當然也會比偏遠郊區的房屋適用較高的地段率。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並非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核課標準,當您下次收到稅單時,以上影響房屋稅核定的因素,可提供您作為參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hltb.gov.tw
】,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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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名下不動產(有保存登記)建物被法院拍賣,為了確保擁有之財產,毅然決定仍由原所有權人(本人)拍定買回,詢問該案件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該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契稅,其中買賣不動產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的6%,為稅法明定。本案民眾之房屋遭法拍,嗣後復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所有房屋,依財政部91/03/28台財稅第0910451382號函規定,其所有權之主體既未變更,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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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數量減少及部分驗收扣款,仍不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暨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1339號通知規定意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如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依照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納稅人所訂立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依上述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依工程承攬金額貼足印花稅票;至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雖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性質不同,不得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立承攬契據時,承攬契據上記載工程總價如已具可確定性,請依工程總價貼足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再移轉時,即使為同年度,仍會有土地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該次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日後再移轉土地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所以,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該局提醒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行考量利弊得失,俾作有利選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用印花稅票,而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卻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是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還有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憑證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如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 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Back to top |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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