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導「政府將股利扣抵減半之稅改方案已三讀通過,保留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卻沒同步調降」,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縮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時最���稅率為25%)及綜合所得��(當時最高稅率40%)稅率間之差距,以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所稅之誘因。
二、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由25%調降至17%,且今(103)年6月4日 總統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條,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致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間之差異更趨擴大,如驟然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或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恐造成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大股東規避綜所稅情形,影響小股東獲配盈餘之權益,損及稅制公平與國庫稅收,爰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仍宜予維持,以防止租稅規避及促進租稅公平。 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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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之運費、
折舊費用、修繕費及司機薪資、加班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屬製造費用。
該局說明,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係將預拌混凝土自產製廠區完成拌和後載至工地灌鑄,其運送過程必須不停攪拌以防止預拌混凝土凝固無法使用,該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係生產線之延伸,屬廠區外重要生產設備,該攪拌車之運費、折舊費用、修繕費及司機薪資、加班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屬製造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區某公司將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之前開費用列報於營業費用,且該公司營業成本由於無法編製成本表單供查核,申報時已自行調整至該業毛利率標準,經該局查核後依法轉正為製造費用,並補徵稅額。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相關之費用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分別審定並轉正。Back to top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
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
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秀珍,電話:04–23051111轉7130)
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如材料加工廠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0萬餘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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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3
銀行、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營業稅率即將調高為5%,財政部提醒,七大金融產業的專屬本業收入,其適用稅率仍為2%,但非專屬本業銷售收入的營業稅率則為5%,低報者會受罰。
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七大金融產業,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特種稅率計算的營業人,其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除銀行及保險業即將調升為5%之外,其餘均為2%。
財政部指出,七大金融產業除本業銷售額外,還包括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收入。
其中,專屬本業銷售額營業稅率為2%;但如屬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七大金融產業均需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即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的營業人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收入,需適用5%稅率課徵營業稅,不可因其具有特種稅率計算的營業人身分,而將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收入,按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因此涉及短報繳稅款,將遭到補稅處罰。
財政部舉國稅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為例指出,國稅局發現A公司列報鉅額費用3億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深入查核,A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資產,委託B證券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
A公司支付B證券公司3億元。B證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調查指出,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其證券專營收入依營業稅法第11規定,適用特種稅率,但依雙方簽訂的合約書所載,B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並非證券業專屬的本業收入,因此需按照5%稅率報繳營業稅。
但是B證券公司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已涉嫌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除補徵稅額外,需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提醒屬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的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如有非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 【2014/06/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台北國稅局八年來首次調整轄內街道適用的「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調高新興繁華街道適用等級,位於這些街道的小店舖,明年起將多繳營業稅及營所稅,同時降低沒落商圈道路的等級,使這些街道上的小店舖能少繳稅,新標準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
台北國稅局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將影響採「查定課徵」且依「費用還原法」計算銷售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包括出版業、製造業、農林畜牧業、印刷業、裝潢業、加工業、廣告業、租賃業、公證業、代辦業等27個行業中,平均月銷售額未超過20萬元的小規模店鋪,但餐飲業、按摩業等其他行業不受影響。
針對周遭有新捷運線通車、增設快速道路、道路改善、新蓋百貨商場、購物中心或科學園區的街路,調高其適用等級;其次,配套降低有商場拆遷、商圈沒落情形街路的適用等級,由於該街路已經沒有向過去這麼繁榮,再以高等級評定對小店舖並不公平,因此降低等級,以符合實際經營現狀。
現行北市的標準等級,從2006年實施至今已八年多沒做過調整,台北國稅局表示,北市有多條捷運線通車,各地區商圈也出現不同商業榮枯變化,因此決定做出調整,目前所知被調高的有大安區永康商圈部分路段,遭調低的則為大同區部分路段。
【2014/06/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淡水區陳小姐問:日前出售持有二年內之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2014/06/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乙慈善機構,未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一時不察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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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依公司法規定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其股份,繼續持有至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個人股東取得表彰其股份之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股東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
該局指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度(103年5月申報)恢復課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1萬股以下除外)」,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前揭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如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1年,其證券交易所得可減半課稅(以1/2計算課稅所得額),持有期間之計算,係以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認購股份時公司尚未發行股票,繼續持有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適用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如於申報時適用錯誤,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勿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275】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淑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3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剔除該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及結匯證明等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張明勳,電話:23051111轉7113)
不少業者銷售房屋時,在房地總價約定後,會刻意壓低房屋部分的售價,同時抬高土地售價,以致房地總價雖節節飆升,但其中屬於房屋部分之售價所占的比例,卻顯然不合理!
南區國稅局分析原因指出,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因此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一律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於是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最近即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1年6月銷售房地總價2,66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7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89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取得土地及房屋成本各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其申報房地銷售價格顯不合理,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376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8萬8,000元。
國稅局強調,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仍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銷售房屋之售價應合理參酌市場行情,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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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診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予就醫民眾,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收受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應依立據金額4‰貼印花稅票,其稅額並不高,但漏貼或貼用不足者所處罰的倍數卻不低,最少5倍,最高15倍。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開立醫療費用收據的醫院診所,請注意要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如認為逐張貼用印花稅票手續麻煩,可向稅務局申請彙總繳納以資簡便,否則,若被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被處高額罰鍰,那可就虧大了! Back to top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夫妻持分共有土地及房屋,其中一方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只有部分面積核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人都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及房屋,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只要夫或妻的一方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地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而不是按房屋棟數課徵。因此,夫妻雖共有房地,地價稅開徵時也是依個自持有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地價總額計徵,分別開立稅單。所以,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必須雙方檢附證明文件,分別提出申請,才可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5871160轉分機224~226、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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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營所稅 超徵200億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台股熱、內需強,加上企業獲利佳,財政部評估,今年全國賦稅收入,包括營業稅、證券交易稅與企業所得稅均超徵可期。企業營所稅估計至上半年為止,可超徵逾200億元。
不過,房產市場交易則出現降溫現象,5月土地增值稅收95億元雖維持今年以來的正常水準,不過,交易件數已連續二個月衰減,且減幅有擴大趨勢。5月土增稅的徵起件數為6.5 萬件,年減6,755件,減幅達9.4%。財政部統計處認為,國內房產市場交易雖仍維持平穩,但不否認有降溫跡象。
財政部昨(11)日公布2014年5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5
月全月實徵淨額2,774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164億元,減幅5.6%。不過,今年前五月賦稅收入共7,084億元,創下同期歷史新高,包括營業稅、牌照稅、贈與稅均創同期新高。
財政部表示,5月是傳統所得稅收大筆入庫的月份,今年因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延後至6月3日截止,企業及個人所得稅雙雙遞延入庫,是5月稅收出現衰退的主因。
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許瑞琳表示,依據所掌握的資料,6月將是營所稅大筆入庫的月份,預估單月稅收將達到1,700億元,較上年同月的1,251億元大增約450億元。扣除今年前五個月減少的233億元後,上半年營所稅收可淨增逾200億元。
個人所得稅部分,今年首度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國庫只收進22億元,申報件數亦僅有6,421件,平均每件繳交的證所稅34.3萬元。 【2014/06/12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結合未申報 台灣大車隊被罰150萬
聯合報╱記者陳景淵/台北報導
計程車業者因為結合未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共開罰205萬元。公平會表示,台灣大車隊、龍星、龍典、皇星與泛亞等計程車客運業者相結合,應向公平會申報、卻未申報,決定裁罰。其中,規模最大的台灣大車隊被罰150萬元。
公平會調查,台灣大車隊持股龍星70%股份,可直接掌控龍星的業務和人事權,符合公平法所規定的結合門檻,結合前必須向公平會申報。
台灣大車隊還透過龍星,與龍典(經營大愛車隊)、皇星(經營婦協車隊)簽立「標的使用契約書」,經由此合作,台灣大車隊可以使用大愛車隊跟婦協車隊的業務跟資產。另外,台灣大車隊也跟泛亞簽立「標的使用契約書」。
多方簽立契約書後,台灣大車隊可直接控制龍典、皇星及泛亞的業務,且台灣大車隊在計程車派遣市場的占有率逾四分之一,依公平法規定,已達結合門檻,但上述業者卻未申報,才因此挨罰。
【2014/06/11 聯合報】 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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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超額貨幣出入國境,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小心財貨被沒入之外,還會受罰。
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統計,自今(2014)年1月至今,出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違規攜帶超額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遭海關查獲案件達14案,沒入金額折合新台幣逾1,000萬元。
由於暑假將至,海關預期出入境旅客將會大增,提醒國人注意攜帶貨幣出入境的相關限額,以免權益受損。
台北關指出,旅客每人攜帶的幣券,因種類不同,有不同的限額。以美元等外幣為例,每人可攜帶出人境的限額為1萬美元(或等值1萬美元);有價證券包括旅行支票、本票及匯票等,亦以等值1萬美元為上限,若有超額攜帶的旅客,只要向海關申報,超額部分仍可放行。
旅客攜帶若屬人民幣,其限額為2萬元,超額攜帶部分,經申報後可存關、退運,或兌換為其他幣別放行;未申報者,則一律沒入。攜帶新台幣出入境,其可攜帶的限額為每人6 萬元,超額攜帶並事先申報者,需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或兌換成其他貨幣放行,未申報者,則採存關或退運處理。 【2014/06/12 經濟日報】 Back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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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訂於6月23日、24日(星期一、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於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會議室舉辦「103年度稅務法令研習會」,本次講習會完全免費,課程內容包括: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遺產及贈與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常見錯誤解析、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簡政便民措施及地方稅介紹等課程,名額有限,額滿為止,歡迎踴躍報名前來聽講。欲參加之民眾請至北區國稅局網站加入會員並線上報名,或請電洽(02)29683569分機515、516詢問(加入會員及報名一律免費)。
港澳留學生 在台定居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內政部移民署昨(11)日頒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即日起港澳留學生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最近一年在台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二倍以上,就可以申請定居台灣。
過去法令規定港澳學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才能申請定居,如今像廣達董事長林百里一樣來台留學的港澳學生,畢業後將可直接留在台灣就業,這項修法是配合行政院人才政策會報中的人才留用政策,以吸引優秀人才來台,被外界視為是林百里條款。
本次修正內容,還包括刪除港澳居民的兄弟妹姊或配偶父母在台設有戶籍者、及匯入等值新台幣500萬以上存款滿一年者可申請居留的資格。不過,在新法修正實施前已經匯入500萬以上存款的人,三年內仍適用修正前相關的居留、定居規定。
投資移民部分,移民署則參照「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中、外國人投資金額需達20萬美元以上才可辦居留簽證的規定,將港澳居民投資居留的資格由原先的新台幣500萬提高至600萬元,以與外國人投資居留條件相當。
林百里當年在香港長大,高中畢業後以僑生身分考入台大電機系,取得學士和碩士學位。當時林百里還和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共同設計出台灣第一部電腦,獲頒第一屆「青年獎章」,畢業後也在台創業、成立廣達電子,被視為港澳生在台創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另外,內政部日前也審查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案,新制近期就會發布實施。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年滿20歲的外籍人士可在台灣辦理延期居留、以及延長外籍白領人士及僑外生居留效期屆滿時的離境期限。
為維護外籍人士子女的家庭團聚權,新法規定外籍人士子女只要曾在台灣合法居留滿十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或是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或在台出生、合法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就可申請在台繼續居留三年,並可延期一次。至於白領外籍人士工作期限屆滿離境期限由90日改為六個月,則是為了便於轉換工作、營造友善外籍人士的工作環境。【2014/06/12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臺中訊)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原規定應檢附稽徵機關填發之「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40H)或「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
因該作業方式101年12月21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責成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儘速協商,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財政部已於103年1月7日重行對於該類案件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該明細表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取)併同申報:
(一) 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 繳款收據影本。
(三) 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 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上開一、規定之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 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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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瓊瑤,電話:04-23051111轉7516)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以為只要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都可以免繳地價稅;其實不然,如果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就不可以免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在建築使用時,依法應保留一定面積比例的空地,所以在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就是法定空地。若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且非為法定空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稅,經核准後自當年度起即可適用。
政府為符合社會正義,保障自住權益,抑制囤房投機炒作,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總統府於103年6月4日發布總統令,公告修正施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調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率為1.5%至3.6%,並且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次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為1.2%,增列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級距為1.5%~3.6%,各地方政府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同時也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規定,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比照營業用房屋,稅率由1.5%至2.5%,調整為3%~5%。至於實際調整幅度,或是否採取差別稅率,將整體研議後,送經議會審議再報財政部備查,並據以施行。 另外,該局進一步表示,今年房屋稅除了將修正稅率外,將一併檢討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及地段率。基於本縣公告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已沿用30年均未作合理調整,以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而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預計於104年召開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進行調整。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Back to top
現行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不須繳稅,出售房屋才要課稅,致企業在售房地時,會在總價中刻意壓低房屋部分價格、抬高土地部分價格,藉以避稅。南區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房地價格比例明顯不合理情形,將依時價調回並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家公司,在101年6月銷售一處房地,總銷售額為2,600萬元,並各自開立一張770萬元的房屋銷售發票及一張1,890萬元的土地銷售發票,案件承辦人表示,房地價格差額過大,比例明顯不合理。
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過去取得土地及房屋的成本各自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在取得時土地成本就已少於房屋成本440萬元,但該公司售出時卻將以1,000萬元取得的房屋賠錢以770萬元賣出,相當不合理,特別是近年來不動產價格節節高升,國稅局最終依時價調增房屋價格376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18萬8,000元。
承辦人推測,該公司應是想利用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銷售土地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免稅條款,先決定好總價,再從中調整房屋部分及土地部分的價格,壓低要課稅的房屋價格、調高免稅的土地價格,藉此增加總價中的免稅金額。
舉例來說,在房地總價為1,000萬元的情形下,若房屋價格為250萬元、土地價格為750萬元,在總價1,000萬元中須課稅的金額就只有250萬元,房屋價格越低,免稅的金額就越多,最終繳的稅也會越少。
稅局一旦選查到該類情形案件,若判定有房屋銷售價格低報情形,會依據財政部核定的「時價」標準,調增房屋銷售價格,並要求營利事業補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房地合併申報、且未分別載明房地價格的情形,須以特殊「房地比」公式計算房屋部分銷售額,但不代表有分開載明價格,就可照發票金額申報,出現不合理情形時,國稅局仍有權利依時價調回。【2014/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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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查獲有民眾將預售屋權利先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給友人,再以友人名義賣出,但實際賣屋收入是回到自己身上,透過「假讓與」方式逃避特銷稅,經查獲要連補帶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規定,民眾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房屋,且有辦戶籍登記並未營業、出租,兩年內買賣可免課特銷稅。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就有民眾(簡稱甲)想藉此「閃稅」,先找到符合這項免稅資格的友人,把自己購買的預售屋買賣權利先無償賣給友人乙,簽訂讓渡書向建商換約,等建案完成後,請友人乙立即將成屋以1,600萬元賣出,且以友人乙免稅資格掩護,逃漏特銷稅240萬元。
國稅局是透過勾稽查核到這個案件,一經細查,清查之間的資金流向,發現銷售得到的1,600萬元最終不是付給乙,而是流入甲的帳戶,實際上就是甲透過「假讓與」在行「真避稅」之實。
最終要求甲須補繳特銷稅240萬元,念在其是初犯,僅處0.25倍罰鍰60萬元,最終連補帶罰要繳回國庫300萬元;王玠琛表示,若被國稅局查獲假讓與真避稅,最高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2014/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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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陳小姐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售屋行為,應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分局將自103年8月1日起,針對個人於102年度出售房屋達六戶以上(含六戶)者進行查核,若經查獲個人售屋涉及營利目的,應予課徵營業稅者,除補徵稅款外,尚需依規定處罰。基於愛心辦稅,即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個人或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而有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辦營業登記、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014/06/13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立委李貴敏已提出「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只要投入研發創新,且因此研發取得智財權而有收益時,免徵其智財權研發成本之所得稅。本案仍在立法院財委會待審。
另外,為鼓勵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以創造就業機會;或投資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與文創產業達到一定金額的公司,提案中也加入「二選一」抵減營所稅的優惠方案,包括以五年抵減公司投資總金額的20%,或連續三年抵減增僱員工薪資金額的30%。
李貴敏指出,為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及交流,對於因智財權而取得之所得,在其研發成本範圍內應免課徵所得稅,因此提案增訂產創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國人或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在其研發成本範圍內,免課其所得稅。【2014/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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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區桑小姐問:回饋稅制內容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財政部所提「回饋稅」制度,內容包括三項調整方案及五項配套措施:一、調整方案:(1)銀行業及保險業營業稅稅率恢復為5%。(2)本國個人股東及外國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3)年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高所得者,增加一級距稅率為45%。二、配套措施:(1)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萬元。(2)提高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萬元。(3)提高標準扣除額單身1.1萬元、夫妻2.2萬元。(4)中小企業增僱薪資費用加三成減除。(5)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2014/06/1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予他人,俟登記後,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倘違章情節重大,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預售屋之預定買賣契約,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俟建物興建完成後,再由其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出售規避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10月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101年3月將該買賣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乙君,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俟該建案興建完成後,建商於101年8月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旋於102年1月與買方丙君簽訂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之買賣契約,案經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之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與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為避免部分民眾存有國稅局無法掌握預售屋轉讓資料之僥倖心理,而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逃漏特銷稅之情事發生,該局已就坊間常見不動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以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並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如有保留結餘款,請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其所訂使用計畫執行中,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101年度以前案件適用)或60%(102年度以後適用),已報經財政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未依原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所轄機關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遭依法予以核課所得稅,提醒機關團體詳加檢視其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如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致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例如,甲基金會101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2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若有未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應於106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後年度仍為105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稽徵機關補稅。Back to top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酒品市場,製酒業者產製之「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即使名稱標示為「料理米酒」,亦應依照其使用原料歸類「其他酒類」申報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料理米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20,每公升應徵收菸酒稅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7元。產製廠商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的料理米酒,應以「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倘若廠商取巧以「料理米酒」申報,則涉有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酒精成分19度)」10,000公升出廠,並以「料理米酒」類別申報每公升繳納菸酒稅9元,由於該廠商並非以米類為「料理米酒」之製酒原料,依規定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申報,每公升應課徵菸酒稅133元(19度×7元),甲廠商因涉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1,240,000元【124元(133元-9元)×10,000公升】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產製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為維護廠商權益,請自行檢視已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是否符合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條例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芳質,電話:04-23051111轉7312)。Back to top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
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一課稅年度內(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
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
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
境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
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而訂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雇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上述財政部訂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
定原則,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Back to top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
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林瓊雯,電話:04-23051111轉6211)。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第1148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1158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即繼承人違反催告及債權償還程序而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損害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仍應負清償責任,且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該局又表示: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對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債權應按受清償之順序償還,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若繼承人已依規定償還債務,嗣後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補稅通知時,須提出已依民法催告及債權償還程序辦理之證明,始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如無,則仍有繳納被繼承人稅捐之責任。Back to to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提醒上開營利事業注意。【#280】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 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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