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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20140609

追奢侈稅 查高球場度假中心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五區國稅局下半年將啟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查稅行動,瞄準營利事業銷售包括高爾夫球證、度假中心會員權利等奢侈勞務漏稅行為。
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國稅局訂定查稅前輔導期,即日起至15日前主動申報並繳納所漏奢侈稅的業者,將提供自首免罰的優惠。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了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不動產,以及購買高價奢侈貨物,例如售價超過300萬元以上的自用汽車、飛機等之外,在我國境內銷售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包括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度假中心等營業人,亦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由於奢侈稅實施即將滿三年,國稅局計畫下半年將針對奢侈稅報繳情形,展開查稅作業。特別是針對奢侈勞務,國稅局提醒業者注意稅法規定,以免漏報受罰。查稅作業已經展開,但是在715日前均屬輔導改正期,財政部表示,國稅局已經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檢查表,提供業者自行檢查有無漏稅並儘早辦理補報。
依據國稅局受理奢侈稅的申報案件發現,屬於特種勞務部分,業者容易發生漏報的情形包括:一、營利事業初次發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未在規定時間(即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二、銷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在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銷售價格時,未將營業稅計入稅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三、營利事業銷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出現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
財政部提醒,在查稅輔導期間內,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以上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受處罰。【2014/06/0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補充保費 可全額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提醒,二代健保實施後,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均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且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4萬元保費扣除限額的限制。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同一申報戶)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上限,未達2.4萬元者,應以實際數列報。
不過,保費扣除額的限額約束,並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財政部同時表示,因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也屬於全民健康保險費,同樣也可在申報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應注意以下四原則:一、非直系親屬保費不得扣除:扶養符合規定的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未與納稅人同一申報戶的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為同一申報戶。四、非人身保險費無法列入。
財政部建議,納稅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可的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查詢。另外,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內政部核發的居留證正本,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也可查詢保險費等相關扣除額資料。【2014/06/0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縣市合併 原公會准續存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為因應縣市合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完成《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初審,明定在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的公會,不受原先同一區域內只能有一個公會的規定。
現行的法規中,規定各縣市只能有一個縣市同業公會。2010年高雄、台南、台中三個縣市合併,連帶也引發部分縣市同業公會必須合併或廢止的命運。內政部因而提出修法,讓原先已存在的同業公會能繼續維持運作。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蔡錦隆等人也提案指出,台中市政府2010年合併後,原本台中縣的公會會員認為掛有「台中縣」名稱的團體也隨之消失,導致部分公會會員大量流失。
部分會員也對縣市合併後的「台中縣」公會合法性存疑,導致公會無法招收新會員。朝野雖對放寬公會數量有共識,但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卻對工廠及商業公司行號至少須加入一個同業公會的規定表達異議,部分條文因此保留協商。他認為,《商業團體法》規定不參加公會的業者公會可請內政部罰最高一萬元的罰鍰已違憲。【2014/06/03 經濟日報】Back to top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的房屋,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於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近來發現轄內甲君101年間出售房屋1棟,在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經查該房屋係甲君受贈取得,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50萬元,出售時成交金額240萬元,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2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0萬元,故甲君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除被補稅10萬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民眾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0


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增列社會住宅為社會福利設施稅務

社會住宅之興辦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旨在滿足弱勢及相對弱勢族群居住需求,以實現居住正義並促進公共利益。按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已明定政府應結合民間,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財政部為落實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特針對現行各項公共建設定義之妥適性及執行上之窒礙進行檢討,並配合各目的事業機關主管法令之修正,於本(103)313發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社會福利設施之範圍,按原規定除殯葬設施外,皆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納入;本次細則修正後,已將社會住宅增列為本法之社會福利設施,無須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簡化認定作業程序。
財政部表示,社會住宅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法定公共建設範圍後,未來各地方政府以BOT方式興辦社會住宅,皆可依該法辦理招商,以提供較多租稅優惠誘因吸引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期有助於早日解決弱勢族群居住問題。
除上述法規鬆綁措施外,在土地來源方面,財政部已函請地方政府就經管之國公有土地,檢討適合提供民間興建社會住宅之用地;如有需使用國有土地者,可提出需求條件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助提供。在資金來源方面,已由財政部國庫署向各行庫廣為宣導,適時提供相關融資協助,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資金投資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配套措施,以擴大民間參與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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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聰穎
聯絡電話:(02)2322-8230


1品牌服飾逃漏稅 罰繳1600萬元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國稅局今年將黃金店面列為查核重點,已有大咖被揪出。國稅局透露,一間門市遍布全台、年付租金近億元的大型連鎖品牌服飾業者,已被查出利用人頭逃漏稅;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部分,連補帶罰最高要繳納1600萬元。
國稅局表示,承租店面的企業或個人若沒有誠實扣繳租金支出,會給房東逃漏稅空間,因此扣繳義務人責任重大。今年國稅局將承租黃金店面的企業或個人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只要租金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就會被盯上。
國稅局官員說,通常逃漏稅不會只逃一項,國稅局獵漏也不會只抓一個稅,只要一個稅被逮到有問題,其他所得也會被仔細檢視,常常會「愈查愈多」,呼籲承租黃金店面的企業或個人,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不要為了省點房租,反而被國稅局查稅,損失更大。
國稅局查出,一家總公司登記在台中的本土服飾品牌,門市遍布全台,每年付出近億元的資金承租黃金店面,但企業負責人卻利用員工及他人名義充當人頭,申請營業登記從事交易,未按實際租金扣繳稅款及申報。
國稅局指出,這間服飾公司是先由實際負責人與房東訂立真實的租賃契約,給付高額租金承租黃金店面,再由名義負責人(人頭)與房東訂立假的租賃契約,以假租約的金額低報房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被國稅局揪出後,已依法補繳短漏報的扣繳稅款、罰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官員說,雖然這間公司在租金短漏扣繳上已乖乖受罰,但是會利用人頭來安排,絕不會只有一樁,是否有逃漏營業稅、營所稅等稅,還在另案偵辦中。
國稅局表示,企業或個人承租房屋、付租金時,只要租金高於2萬元,就要扣繳10%的租金所得,房客應依實際給付的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今年將查101年度的租金所得,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可以減輕處罰。 【2014/06/04 聯合報】Back to top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在外宴客及招待之費用或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如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再檢視是否已將超過規定的限額調減,而非轉列其他費用,以正確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若申報錯誤,仍可辦理更正,以免遭剔除補稅。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經由稽徵機關以其受扶養之事實認定,不受形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拘束。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並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親屬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形式審核,如發現有其他異常或經檢舉涉有虛報免稅額之情事者,將依其受扶養親屬之事實認定,受形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切結書、戶口名簿等)拘束。【#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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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30)日媒體報導銀行公會於昨(29)日理監事會中,對於調增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3%部分,建議明定5年落日議題,財政部回應如下:
一、 鑑於8871起將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適用稅率,由5%調降為2%,減收新臺幣(下同)4,600億元協助金融機構打銷呆帳,並挹注營業稅款2,998億元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有效穩定我國金融市場。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體質已逐步強化,參照歐美各國對銀行業等加徵稅負,以回饋政府支持之作法,爰恢復其營業稅稅率,所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103516日三讀通過,近期將由 總統公布。
二、 前項修法案係該部為因應當前財政問題所提出之稅制改革,以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之基礎,短期內藉由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
三、本次修法除調增稅率3%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外,為兼顧穩定金融,累積充足準備金,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於1131231日以前仍維持專款專用,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該項稅款須於114年之後,方納入國庫統收統支。
四、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該條文修正案時,部分委員認為本項金融業營業稅之修正,具回饋稅性質,應就調增稅率3%部分訂定落日條件並作成附帶決議,該部刻蒐集相關機關意見,將就財政健全方案辦理成果、國家整體財政、產業發展及租稅公平正義等面向通盤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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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該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該局近來查獲某知名連鎖店,負責人甲君利用員工及他人名義充當人頭,申請營業登記從事交易,且公司及所屬門市未按實際租金扣繳稅款及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係先由實際負責人甲君與房東訂立真實租賃契約,其承租繁榮地段角間之黃金店面,給付高額租金,再由名義負責人乙君與房東訂立假租賃契約,以假租約之金額低報房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涉嫌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經依法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該公司已如期繳納及補報,短漏報扣繳稅款達8百萬餘元,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可以減輕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 )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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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7
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每人1輛部分,車輛以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免稅條件身障者使用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
二、 修正第28
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處罰規定,分別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
  財政部說明,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實務上發生藉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免稅案件,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經邀集各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該條款規定。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1起施行。
  至現行同法第28條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規定,致稽徵機關未能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爰一併予以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俾使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地方財源流失,普遍受到各界支持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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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259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案。本次之修正,旨在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菸酒管理實務之需要,該修正案之通過,將有助於國內菸酒管理制度更趨完善,及維護民眾消費菸酒安全與公共利益。財政部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及各界之支持與協助。
  上開修正案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
(一)增列未變性酒精得申請進口之用途項目,並規範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
(二)將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為原料產製之酒定義為劣酒,並對違法產製者處以行政刑罰。
二、增進對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之管理
(一)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設立申請、變更許可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二)增訂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工廠登記經廢止或撤銷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應繳銷許可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增訂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惟不溯及既往,並應繳交許可年費。
(四)對未繳交許可年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之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增訂廢止其設立許可規定。
三、加強菸酒之標示及廣告促銷規範
(一)增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
(二)增訂酒之標示不得具醫療保健等用語,酒之廣告或促銷亦不得有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
(三)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警語,且不得以兒童、少年為訴求對象。
(四)增訂酒之販售得設置專區或專櫃,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五)增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
四、打擊私劣菸酒提升查緝效能
(一)定明私菸、私酒之態樣,並增訂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及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酒。
(二)增列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
(三)增訂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機制,及增訂相關罰則。
(四)對於產製、輸入、販賣、運輸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提高刑責。
(五)增訂應沒收(入)之私劣菸酒及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入)之。
五、法規鬆綁簡政便民
(一)「未經查驗符合衛生標準而輸入之酒」不再納入私酒範圍,另處行政罰鍰。
(二)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及第53條有關菸酒販賣業者消極資格限制及處罰規定。
(四)考量委託產製菸酒係屬私經濟行為,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其處罰。
(五)簡化進口酒類衛生風險較低者之書面核放方式查驗之作業;復為協助業者出口之需,增訂主管機關得核發或協調其他機關核發衛生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六、罰則合理化
配合1018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46條條文將罰鍰下限金額酌予調降為新臺幣5萬元,並增訂罰鍰上限最高以1千萬元為限,以免特殊個案有裁處罰鍰過苛情形,基於處罰之衡平性,併同調整其他罰則之罰鍰上下限。
  本修正案施行後,預期將可收加強查緝不法走私、防杜私劣菸酒產製,並強化菸酒標示與廣告促銷之管理之效,進而維護菸酒產製及進口市場秩序,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配合本次係全案修正,有關其施行日期,財政部考量部分新增制度及措施須審慎規劃,向業者及民眾宣導,並宜給予業者一定之調適緩衝期間,爰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規之增(修)訂及相關配套作業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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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列報租金扣除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規定

嘉義市先生詢問,兒子在臺北讀大學,在臺北租房子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如先生所詢情況符合上開規定時,可於申報時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但納稅義務人子女如有在國外求學租屋,即使確為自住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99


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地,致共持有二戶,如欲出售其中一戶者,請留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婚前夫妻僅一方名下有不動產一戶,婚後又共同購買供自住使用之新屋一戶,嗣經討論想出售婚前取得之房地,是否需要繳交奢侈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若夫妻婚前僅一方名下有一戶房地,婚後又購買新屋一戶,則夫妻名下共持有二戶房地,此時出售婚前所有之房地(買新賣舊),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前段規定,應自婚後購買之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且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無需繳納特銷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罰鍰。【#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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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娜倩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49


10211日以後初次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員工,取得公司以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保留給員工認購部分的股票,其於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股數未達1萬股,於出售時是否適用承銷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課稅之規定?該局說明,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應保留10%~15%給員工認購,因該員工取得股票之方式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24項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承銷取得」,爰無該目「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之適用。其員工認購時,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員工俟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該股票,屬出售初次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應以其售價減除可處分日之時價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提醒,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或上櫃前公開承銷,係以該次現金增資發行總股數,扣除依法應保留給員工認購的部分(10%~15%)後,其餘股數才委由證券承銷商對外辦理公開承銷(公開申購或詢價圈購等方式),員工認購取得該股票之方式,非經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取得,無1萬股以下免稅規定之適用,請投資人特別注意。【#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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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淑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3


房屋互換契稅的算法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互換應申報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應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當互換的兩棟房屋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應各為契價的 2 %;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不等值時,除了等值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 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 。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房屋現值分別為1,000,000 元及 1,200,000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0,000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2,000元(=1,000,000×2% + 200,000×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0,000×2%)。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Back to top 


自宅房屋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出售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蔡小姐最近想要把土地出售,但在房屋外牆出租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自宅房屋之外牆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並收取租金,如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Back to top


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請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合夥人全體的共同事業,所以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所以即使甲君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名稱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以資簡便;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以全體合夥人名稱予以發單。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台南市先生來電詢問,母親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可請國稅局一起會同銀行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至銀行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務須把握時間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才能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Back to top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8


水汙法修正草案增3利箭 「吹哨」減刑 聯合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將審議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增三把利箭,包括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千萬且與不法利得併計,並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檢舉不法,同時要求地方政府新設「水汙基金」,將罰鍰收入專款專用在防治水汙染的業務。
官員指出,去年國內半導體大廠日月光爆發排放廢水事件,震驚各界,但現行法規罰鍰上限為六十萬元,且不能與不法利得併計,變相鼓勵廠商違法,彙整各界意見後,將罰鍰上限提高逾三十六倍,從現行六十萬大幅調高至二千萬。
去年全國水汙染裁罰件數逾二千三百件,實際罰鍰金額合計約二億元,平均每件不到廿萬元。環保署官員說,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千萬元後且將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計,應能有效遏止大規模水汙染案件。
官員說,歷年環保署依行政罰法追繳不法利得最高金額第一名是桃園觀音工業區,金額達一點三億元,其次是日月光的一點一億元。
官員解釋,各界普遍贊成提高罰鍰上限,但競相喊價意見不一,甚至有立委提議調至一億元,經仔細參考歷年重大違規案件後,建議罰鍰上限提高為二千萬,但也不排除送立院後依立委意見再修正的可能。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晚返國,今天上午主持行政院會,預期將拍板定案,送立院審議。
草案也首度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犯罰行為人檢舉不法雇主,刑責可以減輕或免責。「水汙基金」則由各地方政府設立,依一定比率從罰鍰收入中提撥,專款專用在水汙染防治,避免之前依法罰鍰皆統收統支進地方財庫。不過,官員指出,詳細的提撥金額比率仍須再與各地方政府協商,本次修法只是確立法源依據。 【2014/06/05 聯合報】 Back to top


抵稅憑證 6/13前可補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截止,不過,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民眾,如有必須檢附的支出憑證,必須在613前寄交給國稅局,才算完成報稅程序;逾期寄交者,恐因減稅證明文件不足遭到補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4)日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在613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不過,並非所有網路報稅並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都要檢附列舉扣除額的相關支出憑證。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辦理102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是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的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扣除者,原則上可免另外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納稅人必須注意的是,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各類扣除額若小於自行申報的扣除額金額時,即應將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一併寄交給國稅局。 【2014/06/0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移轉訂價違規 稅局大追查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防止企業避稅,近年來國稅局將移轉訂價列為重點查核項目。台北國稅局去年共於轄內查核四件違規案件,並進行調整補稅,累積調增課稅金額達42,000多萬元,並追回6,400多萬元稅款;國稅局強調,今年將大幅增加選案查核數量,加強查核力道。
企業常利用違法移轉訂價作為避稅策略,利用不同國家稅率高低不同,透過母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彼此間存在的控制關係,將產品由高稅率國家以低價銷往低稅率國家,以求少繳稅。台北國稅局指出,轉移訂價案件查核時間較長,但依據往常經驗,被選查的案件多半都會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去年,台北國稅局一共查核了四件99年度的轉移訂價違規案件,並進行調整補稅,累積調增的應課稅額達42,000多萬元,平均每個違規案件漏稅額都超過1億,最終為國庫追回6,400多萬元稅款。國稅局強調,今年將大幅增加選案查核數量,加強查核力道。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資料,或未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且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就將被稅局列為優先選查對象。
此外,若稅局發現企業在海外免稅天堂國家設有子公司或有關聯企業,且出現國內母公司獲利少於國外子公司的異常情形,也會進行選案查核;舉例來說,國內母公司負責公司研發、服務,其年獲利應較接受母公司指導的國外子公司多,但若獲利異常流向海外,國稅局即會視為異常並查核。
若企業想避免事後因查核而和稽徵機關間產生爭議,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協議簽訂後,只要在協議期內遵守規定,稽徵機關即會按常規交易計算應納稅額,大幅降低租稅負擔不確定性。【2014/06/0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稅務問答/公司小客車折舊 成本上限250萬元  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南市小姐問:公司10211日新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金額500萬元,當年度要如何提列折舊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民國93年度起,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成本應以250萬元為限,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折舊費用金額應為416,667(2,500,000/5+1)。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將予以剔除補稅。 【2014/06/05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國稅局對於欠稅均積極加強清理,若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卻不繳稅,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避免造成國庫損失。
該局說明,基於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薪資,都在國稅局的掌握中,只要發生欠稅情形,經催繳後依然欠繳者,國稅局就會在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公務員的薪資或扣押存款;但是對於廣義的公務人員,如短期聘用人員、志願役軍人因已離職或退役,查無薪資或財產;另村(里、鄰)長支領之事務補助費不得作為執行標的,致欠稅尚未徵起。
該局指出,截至1033月底止,該局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數為1,883件,金額新臺幣(下同)3,712餘萬元,與1032月底相較,件數減少 384 件,金額也減少998餘萬元,顯示該局積極運用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欠稅清冊,確實掌握移送執行時效並控管後續辦理情形,努力徵起欠稅。
該局也說明,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軍公教人員(含國營事業)的欠稅清理較一般案件更為嚴格。該局籲請欠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務必儘速繳清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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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1條、第36條條文今(4)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該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
  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之其他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據財政部說明,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案係為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之動力,依據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88628修正公布之第11條、第21條修正條文,自8871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該部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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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4公布,將自同年月6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現行1.2~2%修正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現行1.5~2.5%修正提高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徵收率依法由各地方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目前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修正後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率維持按1.2%課徵,但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將提高,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為3.6%,且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將增加非自住之住家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該部進一步表示,該部業依據該條增訂授權規定,研擬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草案,將儘速完成草案預告後發布,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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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0223228259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5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73條之2)(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1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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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相關附件:
·   附件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特定要件,自9711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經常有個人經營購屋銷售之營利行為,因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致遭受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屬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請儘速於1037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如尚有任何有關個人售屋辦理營業登記及應課徵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山稽徵所銷售稅股,姓名:林雅雯,聯絡電話:04-24225822307分機)Back to top


(臺中訊)民眾收到各稅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有繳款條碼之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將會寄發傳繳通知,欠繳稅款在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4家便利商店繳納,不需負擔手續費;如欠繳稅款超過2萬元,則必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繳款處繳納;另也可在執行通知單規定日期前,至郵局購買以受款人為移送機關之郵政匯票,並寄送至移送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繳納若有困難,可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 0800-086969 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中研院建議:恢復兩稅分離 房地合一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黃文奇/台北報導
中央研究院今(6)日將公布「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提出三大方向、三大問題、六大改革要點,包括恢復兩稅分離、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外籍人士購置不動產加重課稅、建立綠色稅制、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以及強化賦稅稽徵機制等。
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日前表示,現行稅制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中研院籌組「賦稅改革建議委員會」,全面檢討國內稅制,包括證所稅、不動產稅等,在公布建議書後將呈報馬英九總統,作為未來施政方針。
中研院本次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由院士王平擔任召集人,中研院經濟所特聘研究員彭信坤擔任執行秘書,並委請該院財稅專家、產官學與菁英共同參與,據悉,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看了建議書內容後,也正面稱許。
中研院指出,賦稅收入為政府重要財源,攸關國家永續發展,涵蓋科研、社福、教育、環保、退撫及社區發展,但我國租稅負擔率僅有12.8%,是全球最低,不利財政穩定、國家永續發展。
另外,薪資所得者的賦稅比重偏高,企業及資本所得稅的稅負比重卻偏低,還有許多未稅所得,都造成租稅不公現象,以及政府財政赤字日益嚴重,並未改善。
此次賦稅改革聚焦三大重點,首先是調整現行不符潮流、不合時宜的租稅優惠減免措施;其次,在不考慮現行政府「總支出與債務未償餘額」占GDP比例變動情況下,調整賦稅結構、國民租稅負擔率,第三、評估租稅制度,包括稅源、稅基、稅率,以核實課徵、量能課稅原則,逐漸達到租稅效率、公平而合理目標。
中研院提出六大建言,包括恢復兩稅分離制;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奢侈品之加值型營業稅;改革貨物稅及其結構、建立綠色稅制並予以整合;��新檢討中央及地方財政劃分之合理與公平性,以及強化各賦稅稽徵及處罰機制避免逃漏稅繼續惡化,以確保稅基。
最後針對不動產稅的課徵提出三大建議,包括不動產的持有成本應予合理化;非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應用現有稅率上限或調高上限課徵;不動產的持有、交易及資本利得,以實價為基礎,對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外籍人士購置不動產應加重課稅。 【2014/06/06經濟日報】Back to top


財政部:暫不調高營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中研院「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提出六大改革要點,財政部次長吳當傑昨(5)日回應,感謝中研院蒐集多方意見提出建言,財部會審慎列入參考。
針對六大改革,財部一一提出回應。在恢復兩稅分離部分,吳當傑說,財政健全方案剛通過,修訂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這是順應財政健全需求及國內經濟發展需求所採行的方向,也獲得社會普遍支持。
關於提高營所稅,吳當傑表示,過去營所稅調降,是為達到產業間稅負分配的公平化,條件有其合理考量背景及配套措施,目前並不考慮調高營所稅。
針對非自用住宅房屋稅率應以最高上限課徵的建議,吳當傑指出,這方面屬地方權限,財政部也鼓勵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以達到立法宗旨;此外,也請各直轄政府稅捐機關檢討房屋稅稅負合理性,包括讓房屋評定價格更接近市價。
至於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吳當傑表示,因為牽涉到中央、地方財政問題,並涉及憲法、土地稅法、所得稅法、平均地權條例、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多種法規的修訂,這方面審慎評估,會先聽取各界意見並委託學者研究,未來再適時提出改革方向。
針對貨物稅要建立綠色稅制,吳當傑回應,要不要實施能源稅,要考慮到產業跟能源機關整體的規劃,並考量產業競爭力及發展,尋求社會共識,再來做適當的租稅措施規劃。至於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現在還躺在立法院,仍在尋求大家共識。
最終,在強化各賦稅稽徵及處罰機制方面,吳當傑回應,目前稅務違章的裁罰,按照不同違章情節訂有不同罰度,稅局也積極落實查核及專案查緝,目前看來機制是允當的,未來若有必要才會再提出檢討。 【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非法排放汙水 罰則大幅拉高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5)日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全面拉高非法排放汙水罰則,包括將追討不法利得、罰鍰上限拉高到2,000萬元,還可按次處罰,另,負責人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政院盼在重罰之下,能全面杜絕先前包括日月光等知名大廠非法排放汙水,還河川「清白」。
去年國內半導體大廠日月光驚爆排放廢水事件,震驚各界,但現行法規罰鍰上限僅有60萬元,且不能追討不法利得,形同變相鼓勵廠商違法。近期政院在彙整各界意見後,將罰鍰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以收警惕不法廠商之效。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新法重點有三,包括全面拉高罰則、將籌設水汙染基金,以及訂定吹哨人條款。舉例來說,目前法令針對廠商非法排放汙水,訂有按日連續處罰規定,新法將改為按次處罰,單次最高可罰2,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以要求停工、停業,必要時,還可以廢止水汙染防治許可證。
去年全國水汙染裁罰件數逾2,300 件,實際罰鍰金額合計約2億元,平均每件不到20萬元。
環保署官員表示,提高罰鍰上限至2,000萬元元後,還可併計不法利得,應能有效遏止大規模水汙染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新增對排放汙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行為人與負責人都需接受處罰。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200萬元罰金;負責人則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此外,草案首度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犯罰行為人檢舉不法雇主,刑責可以減輕或免責。「水汙基金」則由各地方政府設立,依一定比率從罰鍰收入中提撥,專款專用在水汙染防治,避免之前依法罰鍰皆統收統支進地方財庫。
不過,官員指出,詳細的提撥金額比率仍須再與各地方政府協商,本次修法只是確立法源依據。【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電廠空汙標準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繼美國、中國大陸將明確訂出二氧化碳及其他汙染減量目標後,環保署也將跟進,先對電廠「開鍘」、加嚴空汙排放限制。
據了解,環保署將公告新的《電力設施空氣汙染排放標準》,下修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排放上限。電廠排放若超標,最高將被罰100萬元並限期改善。
立委劉建國及環保團體昨(6)日為響應「世界環境日」召開記者會,認為美國歐巴馬總統都喊出電廠減碳30%的目標,台灣也該盡速對燃煤電廠及工業部門等排碳大戶訂定排放標準,才能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
環保署官員則回應,目前已下修電廠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但是溫室氣體的相關標準仍然需要藉「溫室氣體減量法」才能推動,法條草案目前則已送入立法院待審查。 【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外人買房重稅 李同榮批離譜 經濟日報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昨(5)日表示,不動產稅制改革,應從長計議通盤檢討,並成立跨部會,召開稅改會議,不應淪為選舉議題操作,也不應只有政府官員與學者悶著頭制訂,應多納入業界意見。
李同榮指出,稅改是龐大工程,有簡化與修正必要,「稅基擴大、稅率降低」可行;若要增稅要明著講,不能說「自用住宅稅率不調整」,但實際上路段率已大幅調升,還是變相增稅。
至於針對外籍人士購置不動產加重課稅,李同榮不認同,他說:「離譜,現在哪有多少外資在買台灣不動產?」據統計,外國人購置國內不動產,去年全年僅1,300多件,占整體交易量僅0.3%;商用不動產外資購買比重多在一成以下,事實上外資對台灣無論住宅或商用不動產的認同度並不高。
李同榮表示,政府不應天真以為打房市,可救股市,游資的竄動不會聽政府使喚,更不應對市場放話干預。 【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未辦營利登記 合夥人全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三五好友合夥做生意,記得辦理營利登記,勿因規模仍不大或處於合作初期而疏忽登記,否則將造成逃漏營業稅,依相關法令規定,所有參與合夥人都得遭到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就查獲轄內有朋友五人(以下分別以甲、乙、丙、丁、戊稱呼)合夥做砂石場生意,但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就擅自從事砂石買賣,造成逃漏營業稅,五人皆被發單補徵營業稅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
但其中甲不服,主張稅局應以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主要納稅義務人,認為自己在公司中並未參與執行業務,因此不應被罰,並提起行政救濟,但最終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解釋,敗訴原因在於,甲、乙、丙、丁、戊是以互約方式出資共同經營砂石場生意,屬於合夥組織,當合夥事務涉及爭訟時,如稅務爭訟,不論是以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為代表或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都可以,並無限制,因此並無甲所主張的,必須得以主要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甲雖然宣稱他沒有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但在甲和乙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和合夥比例確認書中,並無明確文字證明五人皆同意由乙和丙兩人為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
此外,依據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合夥事務範圍內的作為,即可代表全體合夥人,是否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並非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因此,即使甲未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也不會影響他是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綜合以上理由,判甲敗訴。 【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八德市小姐: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該分局指出,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詳情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2014/06/06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中研院:台灣賦稅3大問題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楊美玲/台北報導
中研院今天發布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對台灣整體稅制提出檢討與建言,點出台灣賦稅三大嚴重問題,租稅負擔率全球最低,不利國家財政穩定發展;企業課稅低、薪資所得課稅高;財政赤字嚴重,未來沒有改善跡象,愈形惡化。報告提七建議,包括不動產實價課稅及房地合一、廢除兩稅合一、調高營所稅至20%25%、加重奢侈品消費稅…等。
中研院賦稅改革報告書由院士王平擔任召集人,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彭信坤擔任執行祕書,參與專家包括施振榮、朱敬一、林全、何志欽、邱正雄、劉憶如、殷乃平等人,顧問有張忠謀、曾巨威等人。
報告指出,財政穩健國家大部分歲入應來自課稅收入,但台灣近五年來稅收占歲入只在70%74%之間,與各國約在80%90%低很多,以2010年為例,21國排名倒數第三。我國租稅負擔率民國98年起,均低於13%,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值33.8%,全球最低。
報告認為,中央財政問題嚴重,主因歷年減稅太多、租稅負擔太低、富人避稅管道太多。例如93101年之間,政府各項減稅措高達16項,金額達1448億元,其他如產創條例9899年兩年減免近2000億元。薪資所得負擔稅收比率超過40%98年高達45%,但資本利得課稅始終在10%上下。
報告表示,在所得稅部分,建議在維持稅收不變下,降低所得稅薪資所得稅率,提高消費稅稅率,將消費稅區分為正常品及高級品,正常品稅率5%、高級品稅率10%,可從修改奢侈稅著手。
對於兩稅合一,報告認為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後,未提高投資意願,反而所得分配惡化,最低所得20%及次低20%家戶所得一直下降,但最高20%卻一直上升。
籲課徵綠色租稅
另外,中研院建議政府應建立綠色稅制,將稅收用於補貼大眾運輸,及低收入給予所得補貼等,酌收環境污染費和資源管理費。 【2014/06/06 聯合晚報】 Back to top


房屋+地價稅<牌照+燃料稅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台灣房地產持有成本偏低,有錢人拼命置產,一般老百姓卻無力購屋。中央研究院指出,擁有2000萬房屋一年繳納的房屋稅和地價稅僅約2萬元,比一部2000CC轎車,每年所需繳納的牌照稅和燃料稅總和還低,顯見稅制的扭曲和不健全,我國地價稅和房屋稅合計比重占GDP的比例,嚴重偏低,有調整空間。
中研院表示,這些資本利得所需繳納的稅賦明顯偏低,說明國內房地產價格不斷飆漲,炒房現象難以有效抑止的原因。
報告書舉例,台北市40房屋,土地持分82001年市價1000萬元,概估投資報酬率,2013年可售得3050萬元,資本利得2050萬元,合計過去12年所需繳交稅負每年約3萬元,房地產持有之平均稅率僅千分之一,明顯偏低。資本利得稅賦約34萬元,資本利得稅率1.66%,遠比所得最低級距5%還低。 【2014/06/06 聯合晚報】  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時,是由夫妻其中1人申報繳納?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
該局表示,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人時,應分別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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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查得轄內甲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屬財產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卻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納證券交易稅而未申報所得稅,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並退還其所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屬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屬簽證發行之股票則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
聯絡電話:06-222804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須要先繳納遺產稅,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人收到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必要時,可以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遺產中現金不足繳納部分,還可以申請以遺產中計稅的土地、股票等實物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甚至是納稅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也可以提出申請;另也可以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以分18(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但會按照郵局1年期定期利率加收分期利息。
  該局舉例,先生的父親於1031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420日,但是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
聯絡人:徵收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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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如移轉之土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的土地,雖然實際上作道路使用,也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範圍,移轉時並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果符合以上3要件,才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321-172 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Back to top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上之農舍如有出租供他人使用情形,因不符合農舍應「自用」之原則,該農地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6個月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有違規使用情形,如農舍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因係營利行為,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土地移轉時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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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報20140818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因果

台灣的「地基主」怎麼來的

「地基主」是什麼? 相信大部分的台灣人也都不知道,我也是從小耳濡目染跟著拜,只知其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這篇應景的文章,剛好可以解惑! 你是不是平埔族混血子孫? 由來: 十七世紀初漢人常從福建搭帆船來到台灣,與當地平埔族作「以物易物」的交易。清初禁止漢人攜眷來台,渡台先民紛紛娶當地平埔族之女為妻(按:這也是小時候常聽長輩講的一句話「有唐山公,沒唐山媽」的由來)。 平埔族的風俗是「女性會」,財產傳女不傳子,賞賜給女婿廣大的土地,渡台的漢人都會將祖宗牌「背」來,在台灣祀立「祖宗牌」。 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教導妻如何拜祖宗,幾年後每當「家祭」時總會想起所拜的是漢人的祖宗,但是真正栽培我乃平埔妻的父母,乃另備一張桌子擺幾道菜餚、二副筷子,三五只金銀紙,祭拜有恩情的平埔岳父母,答謝這一大片廣大的土地基本原始主人。 祭拜時只要有「番」字的物品不可以拿來當「祭品」,如番石榴、番茄、番麥、番薯等,怕子女講出來得罪平埔祖宗,小孩問起就胡謅「因為番石榴、番茄等有子,吃後解出又會長出來,對神祖不敬」,所以不能當「祭品」。 一代一代傳下來在台的漢人每當四季節舉行「家祭」時,一定會另祀「平埔祖宗」。後來改稱土地原始主人為「地基主」或稱「地靈公」。 漢人與平埔族混血子孫有三個遺傳跡象: 1-小手臂靠近手彎處有一道「橫紋」 2-嬰兒出生後兩片臀部「黑青」到四歲左右自然消失 3-兩隻腳的小腳趾指甲呈「剝開」形狀 此三點是平埔族群原住民遺傳基因。 民國七十多年民政廳要我在全省23個縣市政府講解「禮儀」時,時常與當地耆宿閒聊「祭祀」的「禮俗」時,在課堂上就直接說明將「番」字去掉就可以當作「祭品」,將「番石榴」改為「芭樂」、「番茄」改為「Tomato」「番麥」改為「玉米」、「番薯」改為「地瓜」、「番椒」改為「辣椒」、「番仔火」改為「火柴」、「番仔油」改為「煤油」、「番頭」改為「踅頭」等等,現在都可以當作「祭品」。 台灣人是富感情、講道義、思回報的民族所以迄今台人在「家祭」時仍然有另祀「地基主」的現象,唯三四百年來都將「地基主」認為是房子的地基神。 祭祀「地基主」是答謝「平埔嬤」的父母。 過年的除夕傍晚與春節早上的「家祭」,因要留祖宗過夜,擔心漢番不合所以沒拜「地基主」。 以上解釋很清楚,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