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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確定達成緩徵共識,將採「五限」原則。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財、經兩部近期就員工分紅配股緩課所得稅多次會商,財政部鑑於生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目前均有股票緩課的優惠,已同意上市櫃公司等大型企業,若需採取分紅配股方式獎酬員工時,也可比照享有緩徵優惠。獲配股票的員工,將免於在取得股票時被迫賣股繳稅。
但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不會無限上綱,財政部同意,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財政部認為,分紅配股緩課稅只是「稅款延緩入庫」,國庫沒有稅收損失;享有緩課優惠的企業員工,實質獲享的則是稅款延後繳納的利息,納稅義務不變。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不過,經濟部認為,員工若是有償取得股票(例如現金增資認股),必須給予額度較高的緩課優惠。【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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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委鄧振中昨(31)日表示,近日將再邀集財、經二部會,討論員工獎勵措施與技術入股緩課稅。據了解,財經部會對於五年期限已有共識,但是,財政部期盼設定一年300萬元緩課額度,讓經濟部感到窒礙難行,期盼緩課「無額度」。
鄧振中兩周前曾邀財經二部會討論現有員工獎勵措施與技術入股緩課稅,前者範疇包括員工分紅、現金增資認股、選擇權、限制型股票等,經濟部期盼連同技術入股,一併實施五年緩課稅,以便企業可以多管道留才。不過,目前財經二部僅就技術入股、員工分紅緩課稅,初步達成共識,其餘樣態都還要談。
【2014/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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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搶住
花蓮民宿揪出逃漏稅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陸客來台商機一條龍,政府查稅也「一條龍」。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比對觀光局資料,大量陸客團捨旅館,改住不開發票的民宿,揪出不少逃漏稅,未來將持續與交通部合作,針對購物、餐飲、交通、旅宿等陸客一條龍相關項目專案查稅。
李慶華指出,民宿數量排名全國第一的花蓮,逃稅情形最嚴重。去年鎖定五十七間陸客團住宿的民宿「輔導」後,稅收成長超過一倍半,從去年一至八月的稅收一九七萬元,去年九月至今年四月已增加為近三百萬元;總計納入管理、依法繳稅的民宿,更多了約二百家。
國稅局花蓮分局長方建興說,依法可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登記也免營業稅的民宿,客房數必須在五間以下、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且未雇用員工。至於規模大的民宿應設立營業登記,每月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就要開發票,依營業額繳納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花蓮是陸客來台必遊之地,但運輸業與旅宿業稅額成長幅度差距懸殊,國稅局花蓮分局發現,陸客人數與房間出租數兜不攏。從觀光局統計發現,統計期間有五千四百六十七團陸客,被遊覽車載到五十七家不開發票民宿過夜,「如果都只有五間房,怎麼塞得下這麼多陸客」。
方建興說,查核後發現,很多陸客改住到不開發票、不繳稅的「民宿」,早已非家庭式經營的小民宿。民宿業者看到國稅局拿出的資料後,通常都沒話說,乖乖按規定設立登記並繳稅。
陸客自由行人數則持續增加,也帶動台灣在地人氣小吃店天天大排長龍。國稅局花蓮分局長方建興說,在「民氣可用」下,成功輔導花蓮人氣小吃「公正包子」及「周家蒸餃」開發票。
【2014/09/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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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失傳繳通知 可洽分署補發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坪林區林先生問:因欠稅被移送執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寄送的傳繳通知書後不慎遺失,應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若為營利事業則為營業處所)的執行分署執行。
轄區執行分署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書的繳納期限,可至就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並於當日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的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2014/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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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獵漏 緊盯花蓮民宿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國稅局啟動民宿專案,盯上陸客喜愛的花蓮民宿,加強查核是否依規定辦妥營業登記,或逃漏營業稅。
此外,行政院日前宣示加強管制陸客來台旅遊「港資一條龍」所涉及的逃漏稅問題,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說,國稅局已將其列入遏止逃漏專案中,今年也會持續加強查核,針對由港資包辦的陸客旅遊行程中的購物店、藝品店、餐飲店、飯店等,全面清查其是否有未開發票、逃漏營業稅違法情形。
國稅局去年共專案查核57案民宿,輔導其中三家業者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今年將持續進行專案,以杜絕逃漏稅亂象。
李慶華表示,開放陸客自由行以來,花蓮民宿業生意日益興隆,但許多民宿業者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隱藏實際收入,逃漏營業稅或避開統一發票。
李慶華說,為解決管理及短漏稅亂象,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去年啟動民宿專案,利用交通部提供陸客行程報備資料,與民宿業者登記資料相對照,例如比對來客數與登記床數,揪出57家資料異常業者,進行專案輔導。
針對其中來客數增加、規模擴大已不符免辦營業登記的民宿業者,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總計三家。啟動專案查核後,累計從去年8月到今年4月,需辦營業登記業者從402家增加為538家。【2014/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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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緩課 電子大廠:有助留住人才 經濟日報╱記者簡永祥/台北報導
財經兩部針對員工分紅達成五年緩課初步共識,台積電、聯電、京元電、日月光及矽品等半導體大廠均表示,樂見其成,並強調有助於員工個人理財規劃,企業更願意透過分紅留住人才。
不過,有半導體廠主管認為,若能搭配員工認股權也能列入緩課範圍,員工即可不必在取得員工認股權時,就得先繳稅,可以緩課期間,等到公司營運績效顯現、股價上漲時再執行,獲取利益,等免稅期到了再去繳納,增加認購意願。
台積電主管表示,新規定對科技業留才是好事,台積電樂見其成。
京元電董事長李金恭也認為,可以讓企業員工在理財及稅率規劃更具彈性,也讓企業留才有更完善的工具。
華亞科董事長高啟全表示,華亞科及南亞科在賺錢後,明年員工才有機會分紅,這項政策更是一大利多。
常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型態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常見民眾因不諳規定遭補稅裁罰,該分局將常見違章類型整理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未將戶籍遷入致未符自住房屋規定。
二、所有權人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不知依據規定,戶籍應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包含契約訂定日當日)遷入,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
三、誤認只要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依據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四、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五、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特銷稅,依據規定,只有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方可排除免課特銷稅,故銷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六、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依據規定,持有期間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特銷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雅雯,電話049-222306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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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在已變更為自用住宅之用地,要多久以後出售,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需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需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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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稅暫繳申報 開跑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經開跑,除獨資、合夥組織或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及去年度申報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可以免辦暫繳申報外,其餘企業均應在9月底以前完成報繳手續。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暫繳有兩項新制,包括:
一、採用網路辦理營所稅暫繳稅額申報者,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9月30日)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上傳應檢附的申報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但是企業如有以「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因需檢附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並送稽徵機關辦理核驗程序,仍無法利用暫繳申報系統上傳附件。
二、為使企業所計算的暫繳稅額能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以試算當年度前六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以利企業資金周轉,但這項措施僅限採人工申報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的企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企業選擇以上方式辦理暫繳申報,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得改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17%營所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汐止區曲小姐問:出租房屋如有收取押金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租金申報綜合所得稅。該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接獲通知需補稅之原因,查其中多數係因房屋出租向房客收取之押金,不知應設算而未設算租賃收入,致遭調整補稅。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或押金之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即如果有實際運用押金另有所得者,也應該另行申報該筆所得,二種所得類型並不相同,沒有重複課稅情事。
【2014/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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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繳營業稅 先更新軟體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合金融業營業稅恢復為5%,財政部已修正相關申報書,並更新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財政部提醒企業,應下載新版申報軟體後再報稅。
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訂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率調回5%,財政部修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並更新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
財政部指出,新版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主要為因應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由2%恢復為5%,因此包括銷項特種稅額稅率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申報書格式已同步修訂。
同時,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條文亦已修正,配合調整營業稅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指出,使用新版報稅時,申報軟體會主動檢核發票開立年月是否符合申報扣抵期間,並出現提示訊息。
【2014/09/02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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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從事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相當普及。一般營利事業之交易方式常因進出口、借貸關係及投資國外企業或機構,而發生以外幣為收付工具之應收或應付款項,其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之兌換率如發生匯價變動,則債權於收取時原幣轉換為新臺幣,或債務於清償時以新臺幣兌換為原幣,即有兌換盈餘或虧損,因此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二、應有明細計算表且損益分開計列以供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8年6月8日購買美金20萬元,存至A銀行外幣存款帳戶,並於年底將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期末時之匯率差額列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該局以其僅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兌換損益尚未實現否准列計兌換損失,爰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外幣轉存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其有損失者,在稅務上亦不得列計損失扣除。Back to top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6)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該局於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計3,000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列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渠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指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雖不課贈與稅,仍屬贈與行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個人對私立學校捐款時,應注意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重核補稅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指定之私立學校之捐款,個人部分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限制;且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
國稅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誤將捐贈財團法人私立○○大學捐款填報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選項內,全額列報扣除。經查明甲君該筆捐贈並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予以轉正為一般捐贈項目,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剔除捐贈總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部分,重行計算後補徵稅款。 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與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私立學校之捐贈,因適用法規不同,其可列舉扣除之金額即有不同。籲請納稅義務人於填寫申報書時應正確填報捐贈項目,俾維護自身權益。【#392】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珊珊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8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係為甲類經銷商,其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屬於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費用率(102年度為60%)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395】 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6 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所出具之憑證免徵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高爾夫球運動近年成為國人喜愛的運動項目之一,部分高爾夫球場並有代收球童費及保險費,對於球場代收是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是否應繳納印花稅,財政部於日前作出最新的解釋。
該局表示,球場代球童(桿弟)向入場擊球者收取之球童費,因屬球童提供勞務之報酬,為薪給、工資性質,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又球場為降低球場經營風險及減少擊球者投保之行政作業時間,部分球場有向入場擊球者收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及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部分,因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依法應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代付款,亦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
另球場向擊球者收取轉付保險公司之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部分,如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將保險公司個別開立之保險費收據交付擊球者,則該轉付款項免繳納營業稅。且因保險公司已就收取該等保險費所開立之收據繳納印花稅,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保險費,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至於未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者,該保險費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轉付款,故亦無印花稅課稅問題。
若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者,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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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如係於72年8月3日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符合前開條件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亦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移轉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可檢附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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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免稅 將訂排富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初步決定,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實施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家庭,房產交易所得將享有免稅,但會設有排富機制,售價逾3,000萬元以上的自用住宅,恐不在免稅之列。
財政部長張盛和近期將向府院報告房地合一制的稅改方案,之後房產合一課稅方案才會定調。張盛和昨(2)日強調,會在兼顧租稅公平與市場發展的前提下,朝輕稅、簡政原則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房地合一課稅的稅改方案,立法推動時程訂在明(2015)年上半年,確定施行年限要視立法進度而定。財政部表示,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施行前已持有的房地產,只要是在新制施行後出售者,需改按新制課稅。
張盛和昨天與媒體茶敘,外界關切房地合一課稅制的改革方向,他說,都還在研議,不到定案階段。不過,有部分原則接近確立,例如自用住宅將有條件提供一屋免稅,「排富條款必須考慮」。據指出,財政部目前規劃的免稅對象,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房屋的家庭,出售的自用住宅價格在3,000萬元以內者,其房產利得享有免稅。不過,由於各地房地產售價高低不一,以售價「排富」可能不是唯一要件,免稅門檻也可能再變動。
由於自用住宅「一屋免稅」將設定排富條款,張盛和表示,現有重購退稅的優惠仍將保留不變。換言之,若是基於換屋目的,出售無法享有利得免稅的高價自用住宅者,未來仍可透過二年內重購退稅機制,享有形同間接免稅的待遇。
至於出售非自用住宅,以及售屋時名下擁有超過一戶以上房屋的家庭,在房地合一按實價課稅時,除非符合長期持有的條件,否則利得並無減免的優惠。
稅務問答/診所收取醫療費 不需要開立發票 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中市瞿小姐問:醫療院所收取醫療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醫療診所屬執行業務所得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診所提供的醫療勞務、藥品、訂房之住宿及飲食收入均免徵營業稅,並無開立發票問題。依醫療法規定,醫療單位向病患收取醫療收入應開立醫療相關費用收據予患者。再由診所負責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申報全年醫療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就執行業務所得額併計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患者如向診所索取醫療收據被拒,應向主管機關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如認為業者可能會漏報該筆醫療收入,可提供具體事證(如看診日期、診療項目、費用明細等)予所轄稽徵單位,作為次年查對負責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課稅資料。
【2014/09/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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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井區陳先生問:因居住地離國稅局較遠,是否能就近至區公所取得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為體恤偏遠地區洽辦國稅業務往返機關之不便,該所自即日起於偏遠公所(楠西區、龍崎區、南化區、玉井區)設置視訊服務,提供所得財產資料清單馬上辦,及其他稅務服務。該視訊並連結新化地方稅務局,民眾可於區公所透過視訊即時辦理國稅、地方稅跨機關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詳洽(06)5978211轉404趙小姐。
【2014/09/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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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3年6月17日修正發布「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針對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增訂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先協助占用人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進行安置,或依法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應繳之使用補償金,除管理機關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外,得同意緩收,但占用人變更為非上述身分或有擴大占用情事時,即依規定追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本次作上述修正,除因應民意及考量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時,倘能給予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之占用人適當協助,可避免於排除占用過程中,衍生負面社會問題外,另對於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追收,明定可以同意免計息分期繳納,期數視占用人經濟能力酌情決定,有助於各機關處理占用問題。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 2771-8121轉1611
103年8月20日修正公布「關稅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部分條文業於103年8月20日修正公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承攬業就其所承攬之貨物得直接向海關傳輸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之法律規範,以明確劃分運輸業與承攬業權責,提升通關效能及加速發展我國商港物流運籌業務;初期僅開放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供承攬業申報,至於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將於2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
二、增訂業者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之資格、條件、種類、驗證基準及使用範圍等事項,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
三、增訂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比照加工出口區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免徵關稅,但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補繳關稅,俾符各保稅區賦稅優惠之一致性及公平性。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將儘速邀集相關公(協)會共同參與研商訂定各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規範,以期建構簡化及便捷的通關環境。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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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何兆謙 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2559
財產保險業申報營業稅扣減自留賠款相關規定
為利徵納雙方依循,並消弭財產保險業者對營業稅申報計算之疑慮,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明定財產保險業自今(103)年9月申報今年7-8月期營業稅起,銷售額准予扣減自留賠款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今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7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第11條第1項第2款增訂「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之規定。為期自留賠款之認定原則一致,該部爰發布相關解釋,明定財產保險業計算營業稅額時,其准予扣減之自留賠款,在簽單業務部分,係指當期簽單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保險賠款數額;在再保業務部分,指當期分進再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分入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再保險賠款數額;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前開計算後之數額若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惟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扣減調整。 財政部說明,鑑於財產保險業發生財產保險出險可自其他再保險公司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故得扣減之自留賠款應以業者實際保險賠款金額為限。又(再)保費收入如屬免稅,其(再)保險賠款金額自不可扣減,避免造成國庫須以其他業別營業人之營業稅收補貼保險業者之情形,爰參考其他國家作法,明定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 財政部另指出,本次修法恢復營業稅稅率為5%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該等營業人自今年9月1日起申報(今年7-8月期)以後各期營業稅,即應按前開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及票券業依修正前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應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3%之相當金額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該二項規定於今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條文已予刪除,惟於今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仍屬有效法令,故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及票券業之營業人如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適用修正前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者,於明(104)年3月報繳當年度第1期(1、2月份)營業稅時,總機構應就其本身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填具今年1-6月「金融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調整應納稅額計算表」及「金融業各營業單位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財部官員:商譽「從嚴認定」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表示,商譽的問題很複雜,有點虛無飄渺,所得稅母法中並無規定,所以徵納雙方很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的狀況。在實務上,台灣許多併購案都是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因此國稅局及法院在商譽認定上,更會「從嚴認定」。
財政部官員說,很多併購案都是關係企業,容易讓外界衍生「左手換右手」的質疑,因此國稅局容易對商譽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質疑真實性。併購的方式很多,有時只是部分營業讓與,有時是部門分割,什麼是商譽,很難界定。
舉例來說,只是買下另一家公司的幾間分公司,換個招牌,會有商譽嗎?國稅局也擔心,藉由併購,已經讓企業大股東大賺一筆,如果認列商譽,可能是讓大股東再賺一手,讓國庫平白損失。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企業併購取得的商譽,舉證責任應由業者(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但業者若提出具體評價報告,並克盡證明真實性與合理性的責任後,國稅局依然無法採信,則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國稅局,需由國稅局證明商譽不存在。
【2014/09/04 聯合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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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收取轉付款手續費 須開發票繳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霧峰區宋小姐問: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其收取轉付之間若有結餘款作為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而未退還委託人,是否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作為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會遭國稅局處以罰鍰。
【2014/09/04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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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一人派下員個別所有,其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無須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近日核釋,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祭祀公業之土地及建物原為其派下子孫公同共有,其派下員得於該祭祀公業解散後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登記為個別所有。另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將其土地或建物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更名登記為該祭祀公業財團法人所有,或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該部前以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5410號函及99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2770號令核釋上開公同共有物之變更登記如屬更名性質,所持用以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不具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售或分割不動產契據之性質;如該變更登記涉及不動產之權屬變動(如由公同共有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未依原始規約登記而持另訂之新規約辦理登記),則該等持以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具有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表示,如祭祀公業派下員僅1人者,因與派下員為2人以上須將不動產變更登記為各該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之情形尚有不同,經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認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倘其派下員僅1人,及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解散時,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所有者,二者均無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得以「更名」為申請登記事由及「解散」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該部爰補充核釋此類案件,於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時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23228138 自104年元月1日起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 應先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財政部前於103年6月26日公告,自104年元月1日起,菸品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應先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另申報菸品三角貿易案件,屆時將同步實施,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則維持不予納入。
該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國庫署係菸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以防杜走私菸品之流弊,特將自國外輸入菸品單證比對之查核時點,由現行申報D2報單(自保稅倉儲進入課稅區)階段,提前至申報D8報單(外貨進儲保稅倉儲)階段,此新措施實施後,菸品業者必須事先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並於向海關電腦連線申報時,於進儲菸品之進口報單-項次(30)欄內,填報許可執照號碼,以利通關及單證比對作業。另三角貿易案件(G1報單且納稅辦法代碼為「90」或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屬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者),亦將同步實施,屆時未取具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即輸入菸品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申報三角貿易案件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58條有關輸入私菸規定論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予沒入查獲之私菸。至於入境旅客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所列菸品限量規定辦理。
該署提醒業者,現行外貨進儲物流中心,須委由物流中心申報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實際貨主之公司基本資料(包括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及住址);惟菸品業者將菸品自國外輸入進儲物流中心,尚不得以物流中心之名義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仍須以菸商之名義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並依上開說明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公司之基本資料,以免違反前項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罰。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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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張郁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因無產權登記,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惟其屬於權利移轉買賣,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每年5月份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3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3年度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自10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暫繳稅款繳納方式可利用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亦可選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納,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 )列印條碼化繳款書,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國稅局強調,8月1日高雄石化氣爆災區屬前鎮區竹東里、 竹內里、 竹南里、 竹西里、 瑞竹里,及苓雅區林榮里、 英明里、 朝陽里、 福隆里、 福海里、 福人里、 福東里之營利事業暫繳繳納期限,則可展延至103年12月31日,惟仍應依期限申報。【#399】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永輝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因占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嗣經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或出售該被占用之土地,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買受人所給付地上物搬遷補償費,未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因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除了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等,核屬損害補償,應准免納所得稅外,依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規定,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納稅義務人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發現建物買受人為協助A君順利搬遷,而給付A君地上物搬遷補償費2,000萬元,惟A君漏未申報該筆搬遷補償費,又因A君無法提出相關的成本費用憑證,經該局以搬遷補償費收入之半數,即1,000萬元列為所得額,併入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認A君101年度漏報其他所得計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35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因此A君另被裁處數百萬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搬遷補償費,應依上開規定申報其他所得,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得免除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但如果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時無法全部繳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6個月;但申請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曾老先生於103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核定應繳遺產稅126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4月25日,繼承人表示因父親所遺留財產皆為不動產,繼承人亦無現金可用以繳納該筆遺產稅,於103年3月3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間隔2個月,並自103年4月26日起計算分期利息,也就是繼承人每期除了要繳7萬元遺產稅外,還必須額外繳納從103年4月26日到繳納日為止之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03年6月25日,繼承人在103年6月20日到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納,除了第1期應該繳納的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03年4月26日到103年6月20日的利息147元(計算式:70,000X1.37%X56/365=147)。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核准分期繳納後,當有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將就全部未繳清的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每期的繳納期限,以免影響本身權益。Back to top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損失之實現而言,如公司虧損已造成後,始投入之投資,既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其出資額並未減損,自難謂投資損失已實現。 該局指出,甲公司截至97年底投資乙公司15萬餘股,乙公司於98年12月15日辦理現金增資,甲公司參與增資認股,乙公司旋於同年月28日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98年度列報投資損失3,600萬餘元。該局除原始投資部分依減資比例核認外,餘因未能說明增資後旋即減資之必要及正當理由,與一般常態投資有違,雖符合減資之形式要件,依實質課稅原則,仍不得列為甲公司之損失。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甲公司在已知乙公司虧損,其淨值已屬負數情況下,仍然參與現金增資,此等行為是一種承擔乙公司營業風險,並期待從乙公司往後年度盈餘獲得投資報酬之投資行為,此等冒風險投資活動之實際損益,自需經過一段時間,從乙公司往後之營業表現來決定,而甲公司卻在投資後相隔10餘日即認列損失,此等承認損失之表示,即與其先前宣示進行投資風險活動相矛盾,在經濟實質、會計作業或稅務上並不能評估為投資損失,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9)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人在年度中死亡,除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可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上述應辦理結算申報者之申報方式有三:1.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2.如遺有配偶,則應由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3.由子女為納稅義務人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者,如有特殊情形可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之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例如,甲君於103年3月1日死亡,103年度截至死亡日止有課稅所得500,000元,未遺有配偶,則其103年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計算如下: 免稅額:85,000元×(60天/365天)=13,972元 標準扣除額:79,000元×(60天/365天)=12,986元 但如由生存之配偶或由子女申報扶養者,則可全額扣除,無比例換算之限制。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Back to top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的建造執
照縱為原始起照人,或是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時,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故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及由長輩出資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等情形,各起造人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倘如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之起造人,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如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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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不論該等房地之登記取得原因為何(包括買賣、受贈【包括夫妻間贈與】法院判決移轉…等),除依法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銷售不動產應報繳而未報繳特銷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您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您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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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昨(4)日拍板「社會企業行動計畫」,宣告台灣進入社企元年。今年起三年內,政院將投入1.6億元,協助社企發展。近期,政院將啟動修法工程,讓狹義型社企每年可在帳上保留30%盈餘不分配,免徵10%未分配盈餘保留稅。
未來,政院也鼓勵財團法人投資社企、擔任社企發起人。經部官員表示,目前法令暢通,公司法第128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把關者,近期社福政委馮燕將協助各部會製作標準作業程序,讓各部會可資遵循。
江揆昨天聽取經濟部報告「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江揆做出四大指示,包括,跨部會應持續鬆綁法規,擴大財團法人擔任發起人,研議政府優先採購社企提供產品或勞務,加強向公私部門宣導,讓政府與民間攜手建構友善社企發展環境。
馮燕表示,政府三年期社企行動方案,將投入1.6億元,打造有利社企發展的生態環境。目標是三年後能再誕生100家新創社企,同時引進1億元包括官、民在內的資金活水,協助社企發展。
根據社企行動方案,社企採廣、狹兩種定義,廣義社企是指以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狹義須符合三條件,包括組織章程須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問題為首要目的,財報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需發布年度公益報告,及每年在帳上保留30%盈餘不做分配,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
經濟部官員解釋,一般公司法人若在帳上保留盈餘,會被加課10%營所稅,即盈餘保留稅。對於非以營利的社企來說,保留盈餘是為了做更多社會公益,要加課10%,顯得有些不公允。近期,財政部長張盛和已允諾,未來可做修法排除,看是要修所得稅法,或是在產創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另作安排。
馮燕也說,我國是以「先行政後立法」方式扶植社企,不同於南韓的先立法,「先立法,重視環境孕育,避免法規框住了社企發展態樣。」 【2014/09/05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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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低價陸客團打亂旅遊市場,交通部長葉匡時昨(4)日接受廣播電台專訪時指出,交通部已與財政部合作,將陸客團常去的購物店等資料提供給國稅局,進行查稅,一年半以來已增加10億元稅收。
葉匡時說,整個旅遊產業鏈中,最大資金調度中心就是「購物店」,交通部已請財政部「盯緊」全台陸資或港資的40至50家購物店,加強查稅。觀光局官員進一步指出,因財政部積極查有無購物店漏開發票,讓以購物來抽取佣金的業者備感壓力,使得以購物抽佣的大陸旅行團有減少狀況。
他指出,整個旅遊產業鏈改善最大關鍵是購物店,因購物店往往扮演資金調度中心的角色,讓業者資金調度沒那麼容易,就不會搶接團惡性競爭,最大管理工具是「查稅」,交通部已掌握全台200多家購物店名單,其中陸資及港資背景有40至50家,請財政部特別盯緊密集查稅,要求如實開立發票,減少從中抽高額佣金的可能。另外,交通部觀光局也要求旅行社帶旅客到購物點,限制停留時間且不能強迫購物。
【2014/09/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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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與27國簽訂租稅協定,國人在簽約國承攬營造工程、買股票,最高可享有免稅優惠,但須向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財政部表示,租稅協定除了避免雙重課稅外,還可享有租稅優惠及爭端調處機制。
以台灣與盧森堡簽署、明年生效的台盧租稅協定為例,國人投資盧森堡註冊的公司獲配股利,以前要扣繳15%的稅,租稅協定生效後最低只要繳10%。若買賣盧森堡註冊公司的股票賺了錢,過去最高要繳40%的盧森堡所得稅,以後則可享免稅待遇。
另外,國人若去盧森堡短期包工程,過去要繳22.47%的盧森堡來源所得稅給盧森堡政府,簽約後只要在台灣繳營所稅17%即可,省了不少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各租稅協定規範的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所得等,要適用租稅協定,必需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以向租稅協定簽約國報稅使用。
國稅局特別強調,印尼、法國及德國等3個國家各有專屬的「居住者證明」,國人申請時要特別注意。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數,目前有27國,年底可望再增3國,另外有10國正在洽談中。張盛和透露,因應肥咖上路,財政部也向美表達希望簽署台美租稅協定的意願,希望有朝一日可簽署台美租稅協定,降低國人對外投資的租稅負擔。
【2014/09/05 聯合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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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國際會計準則自明年起,將從2010年版升級至2013年版,強制上市櫃公司將轉投資的未上市子公司財務資訊揭露在母公司財報,避免投資人踩到地雷,蒙受損失。
由金管會指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承辦的「投資人解讀2013年版財務報告研討會」昨(4)日舉行。證期局表示,明年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將採用2013年版IFRS,藉此研討會說明新版會計制度的精神在於讓財報更透明,報表使用者也更能了解企業經營實質表現。
一位會計師表示,像是榮化在今年上半年年報中認列轉投資的未上市公司福聚的鉅額損失,因為福聚屬公開發行公司,半年才揭露一次財報,不像上市櫃公司能逐季反應真實的情況,產生時間的落差,在認列福聚虧損後,榮化上半年每股虧9.2元,加上高雄氣爆事件影響,讓投資人受到二次重傷。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梁益彰表示,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有主管機關監督及查核,財報揭露透明及詳盡,但未上市櫃公司的財報,一般投資人無法窺知,明年IFRS國際會計準則升級至2013年版後,強制上市櫃公司必須每季同步揭露重大的未上市合資或關聯企業的財務資訊,避免投資人因資訊不對稱而受傷。【2014/09/05
經濟日報】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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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少子化現象,教育部推動成立上百家平價、優質與弱勢優先的非營利幼兒園,降低家長負擔。
財政部昨日發布最新解釋令,各級地方政府無償委託興辦的非營利幼兒園,將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除非財團法人經營的私立幼兒園,與政府有償委辦的非營利幼兒園,必須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外,公立幼兒園、財團法人幼兒園以及政府無償委辦的幼兒園,都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官員坦言,目前公立幼兒園數量太少,政府委辦的非營利幼兒園,全國不到10家,實在不符民間需求。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上路後,幼兒園的主管機關從內政部變成教育部,非營利機構設立之幼兒園,就比照學校機關給予稅負優惠。
財政部官員解釋,政府提供公有土地及房舍委託興辦的非營利幼兒園,有分有償委託與無償委託兩種;有償委託興辦的幼兒園,政府機關會收取權利金或租金,就要繳房屋稅及地價稅。【2014/09/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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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陳小姐來電詢問:若5月時忘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可補作申報?該如何做逾期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清單,如委託他人辦理,則應攜帶委託書、受託人及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查調本人之所得清單,再行填具結算申報書。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4/09/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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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陸續與許多國家簽定租稅協定,以本(103)年度而言,截至7月底止,即新增與吉里巴斯與盧森堡之租稅協定,累計至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計有27個。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所得等,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網站(網址: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國際財政司/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另財政部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已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納稅義務人亦可於前述網頁查得前開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我國居住者如有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按身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等表格,並檢附申請書列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強調,印尼、法國及德國等3個國家為確保居住者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實務,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與印尼、法國及德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權益,該局將配合於前述3個國家制式之書表上填載資料並簽章,以取代一般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作法,故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前述印尼、法國及德國所得稅協定之居住者證明時,應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併同檢附該國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交由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61)Back to top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說明,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該部於102年10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核釋(如附件),公立幼兒園及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私立幼兒園,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徵免規定在案。該102年令發布時尚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非營利幼兒園)案例,然目前已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共有6家,而現行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如委託機關未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得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該部考量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與現行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性質類同,且更具公益性,爰依相同徵免原則,於近日發布上開令釋,以利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發布之令釋其適用對象,限於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如係財團法人依同條款規定採「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則可依現行財團法人興辦私立幼兒園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徵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 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明洋 聯絡電話:049-2316197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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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 該局特別呼籲,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與本身業務無關,即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外,另需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400】Back to top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羿如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5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爾來發現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事,在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其受控交易已達財政部規定標準,惟未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或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前開情形時,仍應檢視應否揭露資料或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財政部訂有解釋函令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全年受控交易總額低於3億元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但營利事業如係變更會計年度或遇有合併、轉讓者,於核算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時,應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另營利事業如有解散或廢止者,即使申報期間未滿一年,直接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以合併為例,若甲公司於103年1月31日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並按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決算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甲公司於決算期間對關係企業之銷貨淨額為2,800萬元,全年受控交易金額換算如下:銷貨淨額2,800萬元÷實際營業期間1個月×12個月=3.36億元,高於3億元,已達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另相同決算期間下,若甲公司辦理解散,則甲公司受控交易金額則依決算期間實際發生受控交易金額2,800萬元認定,免予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 該局提醒符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61)Back to to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向外交部反應,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國內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遭該等營業人拒絕給予減免營業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該部爰於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釋規定,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其銷售價格應以﹝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計算,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各該機構名稱,同時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證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A外交官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稅卡,向甲公司購買貨物,該貨物之定價10,500元,甲公司應開立銷貨額為10,000元﹝10,500÷(1+5%)=10,000﹞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該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另請該外交官員於發票備註欄簽字,甲公司再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局籲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留意,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前開外交、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依前開說明辦理,以憑申報適用零稅率。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Back to to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其承辦該業務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該局表示,依前揭函釋規定機關團體之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可由機關團體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處理且不重複列報原則,自行劃分並申報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情形核實認定。惟若經稽徵機關查核其成本、費用支出因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時,如該部分支出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且有支付事實及取具合法憑證,可於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ack to top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幽靈車逃漏牌照稅 罰鍰減輕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稅車、移用他人牌照的「冒牌車」、註銷牌照的「幽靈車」等涉及逃漏使用牌照稅的違規交通工具,被查獲後的罰鍰,即日起統統減輕了。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部分,未稅、註銷或移用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屬初犯者,罰鍰最輕只有本稅的 0.3 倍。 使用牌照稅法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則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現行一律按漏稅額一倍或二倍裁處牌照稅逃漏稅案件,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民意代表認為有失公平,因此,立法院在今年 6 月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裁罰倍數彈性整為一倍或二倍「以下」,賦予稅捐機關可視其違規情形,擁有高低不同的裁罰權限。 財政部配合新修,亦重新調整裁處罰鍰金額。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 0.6 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處應納稅額 1.2 倍罰鍰。另外,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行為,需裁處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罰鍰,但裁罰上限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 2014/08/11 經濟日報】 Back to top 問答/網拍月營收達 8 萬 賣家要辦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烏日區邵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網路拍賣賣家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4 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網路拍賣賣家,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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